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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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制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文化市场,保护文化产业发展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文化安全而设立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章。

本文将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定义、重要性、主要内容和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定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推动和组织实施的对文化市场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监督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健康成长有关的文化环境,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重要性1. 保护公民权益:文化市场执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限制虚假广告、打击盗版侵权、防范非法活动等方式,有效维护了公共文化空间的正常秩序。

2.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的执法机制和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调整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产品的质量,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创造。

3. 维护社会文化安全:文化市场上存在着诸如违法传销、盗版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执法可以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维护社会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主要内容1. 执法部门建设:完善执法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高效运行。

2. 法律法规制定: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文化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为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3. 市场监管:加强对文化市场各个环节的监管,包括文化产品的审查、发行许可的核发、广告宣传的内容审核等,有效防范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4. 执法力量合作:建立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现实意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维护社会文化安全、构建和谐文化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促进文化产业繁荣:通过合理的执法和监管,可以规范文化产业行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文化艺术行业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文化艺术行业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文化艺术行业文化市场管理规定1. 艺术品交易管理艺术品交易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以下管理规定:1.1 艺术品交易需通过正规拍卖、展销会、商业机构等合法途径进行,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艺术品。

1.2 艺术品交易需明确标注真实的艺术品信息,包括作者、年代、材料、尺寸等,确保消费者购买的艺术品具有真实性和价值。

1.3 艺术品交易应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禁止操控价格、恶意炒作等不正当手段,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1.4 艺术品交易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1.5 艺术品交易应积极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艺术品鉴赏和交易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2. 文化市场监管文化市场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文化安全,制定以下管理规定:2.1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等行为,确保市场的合法经营和良好秩序。

2.2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产品检测和质量监管制度,确保销售的文化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3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4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和扶持优秀文化创作和艺术家,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2.5 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经营、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3. 文化活动管理文化活动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制定以下管理规定:3.1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依法申请相关审批手续,严禁无证举办、违法举办等行为,确保文化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2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和参与者的个人财产安全。

3.3 文化活动组织者应严禁在文化活动中传播违法信息、淫秽色情等低俗内容,保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____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一)营业性演出;(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良好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文化作品和文化产业权益,以及推动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政策、法律和管理办法的总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应着重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和保护。

文化产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保护文化作品的创作、生产、传播和使用权益。

对于文化作品的版权管理,可以通过加强版权保护、鼓励原创和打击盗版等措施来落实。

此外,还可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文化产业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以避免虚假宣传、不良竞争和市场垄断等不正当行为。

同时,应加强对文化产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文化市场企业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公示和纳入黑名单,以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信度。

其次,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还应注重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文化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需要建立符合市场需求和创新创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这包括对创新型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补贴,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的转化,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等的合作,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等。

此外,还可以建立创业孵化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为文化创业者和创新项目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促进文化创业的良性循环。

最后,文化市场管理制度还应关注公众参与和文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文化市场是公众的文化消费场所,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建立文化市场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维权工作,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评估。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活动的举办,鼓励公众参与文化消费,提升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和文化影响力。

综上所述,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应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和保护,鼓励创新和发展,加强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实现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创造社会价值。

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文化市场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的文化市场经营者、文化从业人员和文化市场消费者。

第三条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目标是规范文化市场的经营行为,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保护文化产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文化市场经营者的义务第四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明。

第五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资质审核和审查义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经营场所安全。

第七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按照规定给予回应和处理。

第三章文化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八条文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文化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良好的从业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文化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不得欺诈、虚假宣传。

第四章文化市场消费者的权益第十一条文化市场消费者有权知情、选择和公平交易,享受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市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市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化市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文化市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之前存在的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大致内容,具体细则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制定。

通用范文(正式版)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通用范文(正式版)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1. 简介文化市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的文化权益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确保文化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保护文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促进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鼓励文化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

2.2 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文化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公平竞争环境;•法制管理原则:依法管理文化市场,严厉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鼓励创新原则:积极推动文化创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

3. 文化市场管理主体文化市场管理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等。

3.1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职责包括:•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文化市场的管理范围和标准;•监督文化市场,打击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和侵权行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

3.2 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承担着文化市场管理中的具体操作和监管工作。

其职责包括:•组织文化市场的登记注册工作,管理文化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包括对文化市场参与者的资质审核和行业绩效评估等;•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3.3 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文化市场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包括:•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益,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行业信息和服务,促进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

4. 文化市场管理措施4.1 市场准入管理文化市场准入管理是指对文化市场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和登记注册的管理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文化市场的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并提供公平的准入机会。

4.2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理。

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文化市场是一个多元化、复杂化的市场,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协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中,红黑名单制度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红黑名单制度分为红名单和黑名单两类。

红名单是指评定为合法合规、有良好信誉的文化机构、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

红名单的评定标准通常根据市场需求、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等因素进行核定。

通过红名单制度,可以引导文化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黑名单是指评定为违法违规、损害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文化机构、企业和个人。

黑名单的评定标准通常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如侵权盗版、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

黑名单的惩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严厉处罚。

通过黑名单制度,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建立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具备明确的红黑名单制度的框架和实施标准。

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市场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定准则,对文化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管理。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检查机制,及时收集、核实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定期更新红黑名单。

同时,应当加强对红名单得审批和黑名单的公开和公示,确保政策透明化和公正性。

最后,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紧密的合力,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力度。

总之,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对文化市场主体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文化市场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针对文化市场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还有一些需要重点关注和完善的方面。

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定

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定

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加强文化市场的信用管理,营造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规范文化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

2、公开透明: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公正透明。

3、奖惩严明:对守法诚信的文化市场主体给予奖励激励,对违法失信的给予惩罚制裁。

4、追溯管理:对文化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全程追溯管理,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和监管。

5、社会共治:加强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共治。

三、信用管理的主体文化市场主体包括文化企业、文化机构、文化从业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信用信息的收集1、信用信息来源:信用信息来自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等渠道。

2、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行为记录、诚信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

3、信用信息采集: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体系,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汇总、整理、存储和发布管理。

五、信用评价和监管1、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采用多种手段、多种数据,对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价。

2、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低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采取限制其行为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经营范围、限制融资渠道、限制资质认定等。

3、信用信息公示: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文化市场主体,其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公示,以便公众监督。

六、信用承诺和约束1、文化市场主体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诚实守信,维护良好信用记录。

2、对违法失信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记录在案。

七、信用奖惩机制1、信用奖励:对守法诚信、信用良好的文化市场主体,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其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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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单位、团体或个人应邀参加某一重大会议或活动时,常常要即时发表讲话,表示对主人的祝贺、感谢之意,这番话就称为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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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文化市场监管制度马峡镇文化市场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马峡镇镇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一)营业性演出;(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

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三章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三)不得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接受色情服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

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章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第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乐场所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五)不得设置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者其他赌博性游艺机,不得使用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恐怖等内容及其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艺机电路板;(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

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

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第五章图书报刊管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篇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一文化经营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二新闻出版类《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通过《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令第24号。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19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第28号《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有关文件精神。

三广播电影类《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电影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342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61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12号令。

四体育经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主席55号令《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省九届人大十六次会议通过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县文化行政范围内的全面贯彻实施。

建立健全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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