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模板】

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京兴市监撤听告字〔2020〕第84号北京华农天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孟宪华、杨艳华、孟庆阳、孟丽君、战大力、战井春、王忠厚、王羲元、王临红、刘兆君、北京兴宜佳装饰有限公司、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北京华农天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经调查,北京华农天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2006年9月4日、2007年11月29日、2008年4月10日取得变更登记,未经战大力、战井春、王忠厚、王羲元、王临红、刘兆君同意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相关登记。
本局于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华农天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2006年9月4日、2007年11月29日、2008年4月10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北京华农天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孟宪华、杨艳华、孟庆阳、孟丽君、战大力、战井春、王忠厚、王羲元、王临红、刘兆君、北京兴宜佳装饰有限公司、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北京华农天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孟宪华、杨艳华、孟庆阳、孟丽君、战大力、战井春、王忠厚、王羲元、王临红、刘兆君、北京兴宜佳装饰有限公司、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如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工作

m:p〇i\T s、综合执法专刊如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工作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沈悛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着力促进市场准入朝便利化方向发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显著优化,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却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竪记注册秩序,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但其实也有一小部分被冒用人对公司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即所谓的冒名登记根本不成立。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准确、扎实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本文通过案例从处理流程、调查取证、撤销决定等三方面对撤销冒名登记进行论述。
一、处理流程t—)简述被冒用人通常以举报、信访等 方式要求撤销冒名登记。
以上海市 浦东新区为例,根据《行政许可 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浦东新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以提交 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方式骗 取公司登记相关案件的操作流程 规范》(以下简称《操作流程规 范》)处理冒名登记相关案件。
针对被冒用人通过举报、信访的方式要求撤销冒名登记的申请,市场监管部门须在收到该撤销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盖章后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是否存在冒名登记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草拟《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同调查材料一并交相关部门审批。
注册竪记等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汇总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定性和适用依据准确的,建议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瑕疵的,需办案部门补正;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补正的,建议作不予撤销决定。
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被许可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曰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欺骗手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规范撤销登记的处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适用范围第二条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作出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应当予以撤销的。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一)公司资产(含股权、商标权)已被质押、抵押的;(二)公司资产(含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的;(三)公司资产(含股权)被法院判决、裁定划转到第三方的;(四)已办理动产抵押的;(五)公司正处于行政或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的;(六)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管辖第三条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管辖。
当事人已办理了迁移登记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负责管辖。
线索来源第四条登记机关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等发现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线索;(二)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三)上级机关交办;(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的,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外,可以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相关证据。
线索来源登记和核查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监督检查中发现线索、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发现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线索来源登记表》登记,并指定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登记机关应当自线索来源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查。
在核查时,应当到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受理第九条经核查后,当事人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按《行政处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理。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7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已经我委2019年11月18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5日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中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是指未经他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或者伪造其签字,取得公司登记或备案的行为(以下简称冒名登记)。
第三条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应积极稳妥,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权利和被冒用人权益,惩戒冒名登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推动、指导全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登记公司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企业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依法登记或委托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司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公司已经注销的,由注销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中涉及下列登记事项被冒用的,适用本规程。
冒名登记股东行政判决书

冒名登记股东行政判决书被冒名工商登记类案件法律救济措施被冒名登记相关纠纷从民事侵权角度看,构成了《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被冒名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结果看,被冒名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前述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刑事犯罪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形成一张全面的保护网络。
(一)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工商管理部门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二)通过法院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先由法院做出注册文件无效或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书,再请求工商部门依据法院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做出相应变更。
此类途径有:1.确权之诉。
被冒名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股权协议书等文件无效或股东资格无效;2.侵权之诉。
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并赔偿相关损失,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在判决生效后持法院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被冒名股东、高管的登记信息。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和注册文件无效并不能完全划等号。
其原因在于:一是确认登记申请文件签名真伪仅为形式审查标准,而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需结合其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事务进行具体判断;二是第三人对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随意撤销登记内容将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因此,即便通过笔迹鉴定认定注册文件上的签名为虚假,对于相关注册文件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相关工作的工作方案(最新)

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相关工作的工作方案3月11日,我省已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启用全国企业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
按照《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X市监(X)350号)要求,为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有效防控通过冒用他人或虚假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行为。
结合我局工作情况,制定以下方案。
一、清理范围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行为,是指未经被冒用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迫认,在公司登记注册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或伪造其签字,或以被冒用人名义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方式进行申请,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行为。
二、清理程序1.举报受理:被冒用人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的,应当本人亲自到场或通过远程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县市场监管局经甄别后决定是否受理。
2.公示信息:县市场监管局受理举报后,应在登记业务系统中对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予以标注,在作出是否撤销决定之前不得办理任何登记业务。
3.调查程序:县市场监管局受理举报后,应通过查阅被举报登记注册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和登记代理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
调查程序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4.调查结论:县市场监管局应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告知被冒用人。
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将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5.征询意见: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就拟作出的撤销决定征询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6.撤销情形:经县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或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冒名登记事实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冒名登记撤销案件的程序梳理丨市场主体冒名登记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下)

冒名登记撤销案件的程序梳理丨市场主体冒名登记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前文提到,对冒名登记(既遂)的实体处理,应优先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1条规定,进行违法定性。
其行政法律后果包括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以及责令改正。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行政实体法虽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也即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但却不是一个能够自我实现的法。
行政机关唯有严格遵循行政程序法上规定的步骤、方式以及时间、顺序,才有可能获致一个合乎行政实体法的正确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追究冒名登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实现行政实体法上的各种法律后果,需要作出不同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便应当分别适用相应的行政程序规定。
实务中,撤销登记事由与行政处罚(含责令改正)事由宜分案处理,分别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
至于两案的先后顺序,其实在法律上和逻辑上并没有严格的顺序,按各自程序办理即可。
程序规范的选择冒名登记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不生疑问。
本文主要探讨冒名登记撤销案件的行政程序问题。
按照特别法适用优先、下位法适用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冒名登记撤销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实施细则》第8章“撤销登记”中的程序性规定。
然当《实施细则》上对某一事项无明文规定时,则可适用其一般法《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4章“退出程序”之第2节“撤销”,或者其上位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若《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与《条例》相矛盾,则应当适用位阶更高的《条例》。
如果上述规章、法规乃至《行政许可法》,仍有未尽之处,使办案机关无法可依、无所适从,又该如何是好?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是:对于《实施细则》上未予明定之事项,应适用其一般法《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若《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亦未明定,即可依其第42条第1款,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暂行办法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暂行办法建瓯市气象局16时发布9月24日20时-9月25日20时天气:多云,午后局部有阵雨或雷雨;17~27℃。
建瓯市气象局16时发布9月24日20时-9月25日20时天气:多云,午后局部有阵雨或雷雨;17~27℃。
new JoinScrollMarquee(document.getElementById('marquee_1486310226_0'),document.getElementById('marqueeContent_1486310226_0'), 1, 100);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规范撤销登记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登记的且现仍为我局登记管辖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的以下情形:(一)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二)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
第三条被冒用人提出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原则上应当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
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可以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第四条被冒用人向我局反映冒名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件复印件(须核实原件);(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
(四)可佐证冒名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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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2019-1561712095254主题分类:意见
文号:
国市监信〔2019〕128号所属机构:
信用监督管理司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8日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8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
息
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得到显著优化,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扎实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有效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应对群众诉求
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
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
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二、做好公示和调查工作
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45日。
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三、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
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
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
四、准确公示撤销信息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冒名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
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五、强化信用惩戒
总局建立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
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
登记机关应及时更新数据,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的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公司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要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
八、做好工作保障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审批权限、档案管理等。
要按照总局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公示系统优化改造,及时调整登记注册系统,为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撤销冒用
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相关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