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西安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陕建发[2015]2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2.17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西安
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陕建发〔2015〕20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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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质监联[2014]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陕质监联〔2014〕1号)各市质监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开学后,有学生及家长向省质监局、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黑心棉”混入学生公寓内,出现跳蚤、蟑螂、臭虫、白蚁等病虫害,不仅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更有甚者,有个别学生自带或自购被褥出现有臭味、霉味、药味等异味,滋生细菌,诱发传染病,影响公寓学生间的团结稳定。
为此,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陕西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安全进行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随机抽查了西安、杨凌、咸阳、延安、榆林等地普通高校、民办高校、高职学院和独立学院共15所37个学生公寓,158个床位的床上用品。
此次检查的主要品种是学生正在使用的棉被、棉褥、床单、被罩、蚊帐、枕头等床上用品。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延安大学、西安文理学院、西安翻译学院等院校床上用品质量好,学生和家长满意。
有7所院校新生宿舍床上用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看,不合格床上用品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褥填充物不符合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使用了标准禁止的废旧纤维制品、纤维制品下脚料或再加工纤维,存在臭味、霉味、药味等异味;二是床单、被罩面料密度不达标,色牢度差;三是标识、标注混乱,面料、里料、填充物标注不清晰、不准确;四是蚊帐的高度、宽度、纱空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陕价行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7〕1005号)等有关规定,考虑到近年来检测设备联网改造、人员薪酬及水电费等成本费用增加,参照外省市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的检验费标准。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包括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和尾气检测费。
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费汽车由每车次84 元调整为105元。
尾气检测分为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其中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尾气检测收费汽车由每车次16元调整为20元;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收费仍按原试行标准收取,即小型汽车(总质量3.5吨以下)每车次75元、中型汽车(总质量3.5-10吨)每车次85元、重型汽车(总质量10吨以上)每车次100元。
出租车、公交车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尾气检测费减半收取。
按上述规定,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汽车为每车次125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每车次仍为50元,摩托车每车次仍为40元。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实施日期】2019.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二十三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五条中的“各级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将第二款中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修改为“行政执法证件”。
(四)将第二十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七)将第三十四条中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陕质监联[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部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检查情况的通报(陕质监联〔2014〕1号)各市质监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开学后,有学生及家长向省质监局、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黑心棉”混入学生公寓内,出现跳蚤、蟑螂、臭虫、白蚁等病虫害,不仅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更有甚者,有个别学生自带或自购被褥出现有臭味、霉味、药味等异味,滋生细菌,诱发传染病,影响公寓学生间的团结稳定。
为此,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陕西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安全进行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随机抽查了西安、杨凌、咸阳、延安、榆林等地普通高校、民办高校、高职学院和独立学院共15所37个学生公寓,158个床位的床上用品。
此次检查的主要品种是学生正在使用的棉被、棉褥、床单、被罩、蚊帐、枕头等床上用品。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延安大学、西安文理学院、西安翻译学院等院校床上用品质量好,学生和家长满意。
有7所院校新生宿舍床上用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看,不合格床上用品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褥填充物不符合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标准要求,使用了标准禁止的废旧纤维制品、纤维制品下脚料或再加工纤维,存在臭味、霉味、药味等异味;二是床单、被罩面料密度不达标,色牢度差;三是标识、标注混乱,面料、里料、填充物标注不清晰、不准确;四是蚊帐的高度、宽度、纱空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标准化正文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检验机构第三章质量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市场,提高检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通过检测、监测、测试等活动,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可以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技术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质量检验,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检验对象的特性、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检验以及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验,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的正常检验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质量检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省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确认工作。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已签订合同但未进场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
已进场但未动土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罚款
已进场但已动土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罚款
地基处理完成二分之一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罚款
地基完成但基础未开
责令改正,处90万元罚款
已开工或无施工资质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罚款
2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的
能立即整改,经检测,符合法规、规范
停工限改,处1%罚款
经整改补救,检测,符合法规、规范
停工限改处1.5%罚款
无法整改,检测不符合法规、规范,有质安隐患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处1.6%至2%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4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5人或10-20重伤或1000-2000万损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已签订合同
但未进行检测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已开始检测但未出报告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已出报告
能够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已出报告不能配合整改或无检测资质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的罚款
9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的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负责陕西省范围内商品、服务、工程、计量和特种设备等领域的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研究、规划和管理的行政机关。
该机关下设有办公室、司法鉴定中心、质量标准化中心、计量检测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心、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单位,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质量安全得以有效保障。
一、职能部门1、办公室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局内事务,包括政策规划、人事管理、财务预算、信息化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其重点工作是承担局领导的决策部署和安排,协助处理局内业务,并保障局正常运转。
2、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对受委托的涉及生产、贸易、劳动、人身损害赔偿、继承和抵押等行为的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明确有关问题的事实、性质、损失和赔偿责任,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
3、质量标准化中心质量标准化中心是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修订、推广和执行各类质量标准,协助制订相关技术规范。
其职责是协调局内外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进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
4、计量检测中心计量检测中心主要从事计量标准和检测技术研究,开展各种计量检测业务,编制和掌握检测技术和规程,推广和加强计量检测技术的应用。
其主要职责是确保计量检测的严密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心是负责对各类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职责是负责安全检测、质量评定、技术咨询、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6、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对稀土产业中涉及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抽样监测的技术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对稀土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抽查,评估稀土产业的技术水平和标准制定,确保稀土产品的质量安全和行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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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陕质监政[2014]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陕质监政〔2014〕1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质监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法治质监,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省局根据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结合质监部门的职能转变,对《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陕质监政〔20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予以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质监系统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建设“三个陕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6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法治质监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
准制度确定罚款幅度。
第四条当事人既有本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制度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六条本基准将结合质监部门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实际,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及时对本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