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doc
针对物权法部分内容的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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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第二编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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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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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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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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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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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共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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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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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编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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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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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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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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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是什么? 物权法是什 么?
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 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 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 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 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简介
《• 物物用权,权法维法是护》一社部会是明主全确义国物市的场人归经大属济立,秩保序法护,史物维权护,国充家分基发本挥经物济的制效度, 上审关法系,议人民次民法数群的众一最切项多身重的利要益原法的则律民是草事对基权案本利,法人也律的。权是利物从实权法行法平属等于保民护。 律《• 上物物人物权的权明权法物法确法草权的保》案受意规法义护就定律:物私是:保权人要护“法,国财通是任家近产过何、年的物单集的位体一权中和、国项制个私法重度人人治不的要,进得物程举巩侵权成措固犯和就其”。劳卓他。著权的利 动造者财法是进典一入和富,个一企、虽进个业爱然步新公的境的护法过界物财建程。质 富设,私仍从利 、有在已财, 积极经产从 累不走获健来财而得全的宪富调之路法的动中中保,,热亿护但应及情万是当《。人法看物治到创权本我法来们》就正
解析案例一
• 《物权法》 •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
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 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 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 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 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1)共有的话如何分配答《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花费如何分担答《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所以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答《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赔偿。
(4)是否分割如何分割答《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部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聘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进行建筑施工。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
业主们发现后,要求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业主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享有物权。
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
1. 开发商的责任《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的瑕疵导致损害的,物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筑公司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责。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给业主造成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1. 业主的实际损失业主的实际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维修费用:业主为修复墙体裂缝所支付的费用。
(2)鉴定费用:业主为鉴定墙体裂缝原因所支付的费用。
(3)评估费用:业主为评估墙体裂缝对房屋价值的影响所支付的费用。
(4)其他费用:业主因墙体裂缝造成的其他损失。
2. 业主的预期损失业主的预期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房屋价值下降:因墙体裂缝导致房屋价值下降的损失。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施行。
《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今年3月16日顺利通过,堪称中国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部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10月1日起,《物权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惠及千家万户民生的法典,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从今天开始本报推出“法官案解物权法”系列报道,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现实中与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具体案例,解读《物权法》实施后将会带来的变化。
过去购买二手房的人经常会被卖房人突然反悔所困扰,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房人在大多情况下只能干瞪眼,顶多获赔点违约金,而《物权法》实施之后,二手房主再想以这招儿反悔,就难以奏效了。
-现实案例李华和杨利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
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
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没想到在张军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
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不同结果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据此法院判令张军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军返还郭某价款,郭某腾退房屋并协助张军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
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重点审查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与张军有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在查清买房人郭某与张军素不相识只是根据自己需要善意买房后,判决郭某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

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在物权法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分析物权法的具体适用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物权保护的案例。
在某小区内,业主甲在自家门口搭建了一个花园小亭,并在小亭内摆放了一些花草盆景。
然而,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这些搭建和摆放行为违反了小区规定,要求甲拆除。
甲不服,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行为并未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且符合小区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支持了甲的诉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物权保护方面,法律会对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只有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才会限制物权的行使。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共有物权的案例。
在一处房产中,多名业主共同享有一块花园的使用权。
然而,在花园使用方面出现了分歧,导致多名业主之间发生了纠纷。
经过调解,法院最终判决了花园的使用权份额,并规定了各业主在使用上的具体限制和要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共有物权的情况下,法律会通过划分份额和规定使用方式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共有物权而产生纠纷。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物权转让的案例。
甲和乙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拥有一处房产。
在离婚后,双方对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了房产的归属,并规定了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进行物权转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物权转让的情况下,法律会依据双方的权益和情况来进行公正的判决,并规定具体的转让程序和要求。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物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
物权法作为保护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各种物权关系的处理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物权,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环境。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李与乙方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小区的一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交给了乙方,并收取了一笔定金作为认购费用。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内,甲方收到了另一位买家的报价,并决定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卖方名称和房屋价格,也不得与第三方达成类似合同。
一旦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合同违约损失。
此案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就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要求将房屋以原定价格出售给自己,并要求赔偿因违约带来的损失,如差价损失、诉讼费用等。
案例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情描述:甲方的一套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市政府决定将该区域进行拆迁,并向甲方发放了相应的拆迁通知书。
通知书中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签署补偿协议。
然而,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甲方发现该补偿标准过低,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有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进行拆除,拆迁费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甲方可以依法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要求补偿标准进行重新核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甲方可以向相关拆迁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拆迁补偿标准,并合理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如果甲方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拆迁部门有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处理。
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合法占有权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在地租赁了一处房屋,甲方支付了租金,并占有该房屋。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乙方以房屋需要进行装修或其他原因要求甲方搬离。
甲方不同意并主张自己有合法的占有权。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法行使占有物的支配和运用权,占有该物的事实符合本法规定。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1994年7月26日,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某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94)农借合字第0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贷款方,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给飞鹰发展公司用于购买锡、锑矿,月利率为9.15%。
,合同期限一年;同日,省渔用网具厂作为飞鹰发展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农行某地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表明网具厂愿意以其有权处置的15亩土地、1600平方米厂房抵押,在飞鹰发展公司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
在贷款到期前,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7月4日向飞鹰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是根据(94)农行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催收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飞鹰公司未能按期付清贷款本息,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8月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为:飞鹰发展公司和省渔用网具厂。
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息。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1、市飞鹰发展公司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2、就同一财产,省渔用网具厂已先于当年5月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获得贷款;3、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经营范围限于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暂无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外的信贷资格,故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的(94)农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亦无效,其责任在于原告,被告省渔具厂不承担担保合同责任,市飞鹰发展公司应返还原告贷款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原因分析(一)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贷前调查中,工作不负责,对市飞鹰发展公司的经营性质、状况没有弄清楚,导致决策失误;对担保单位的资产状况也没有认真调查,在没有得到抵押物所有权有关证件且该抵押物已抵押给他行的情况下,仍给予认可。
(二)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超越经营范围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借款合同,致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跟着主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失去了法律保护,增加了贷款风险。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与某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于2011年取得了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案例争议2012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了部分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 乙公司是否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赔偿?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
”本案中,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事实成立。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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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题
2010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
至2010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年8月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2000元的购物卡。
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30%作为乙的“提成”。
同年8月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
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元。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元?为什么?
答:能。
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
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为什么?
答:能。
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
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
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题分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150元的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500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有350元的报酬和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础。
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700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为什么?
答:不能。
在第3题的基础上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无照经营,甲支付的700元是该“失物招领社”违法经营所得。
而“该失物招领社”对乙的债务是上述非法经营所得(700元)之中的30%,因此,他们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自始至终无效。
乙当然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主张该债权请求权。
所以乙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
5、若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能否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为什么?
答:能。
由第3题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是钱包的善意占有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随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是,失主甲并未作出抛弃钱包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时甲仍然是该钱包的所有权人,享有该钱包的物上请求权。
由于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是债权,不不能对抗物上请求权。
所以,甲能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
6、若“该失物招领社”因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将其钱包毁损,甲能否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什么?
答:能。
拾得人乙有妥善保管钱包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交给“该失物招领社”未告知其妥善保管且没有预料到失主甲在领取遗失物时会与“该失物招领社”发生矛盾导致该钱包毁损,属于重大过失行为。
《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能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原则。
答:(1)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
(2)概念: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的享有或变动的情况。
(3)公示的理由:
①物权是对世权,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②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4)物权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①物权享有的公示(物权的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所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的动态公示):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5)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①成立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对抗要件: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
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人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且对标的物享有正当利益的人:A就同一财产已经取得登记的物权人;B 就同一财产享有普通债权的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③处分要件: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