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晋政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省档案局2010年10月)长期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围绕档案安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特别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应用到档案管理,档案安全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的档案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档案安全工作的紧迫性,确立新的档案安全观档案安全事关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加强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对于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记忆,服务全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档案信息安全特别是新型电子档案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公共档案信息服务的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档案信息开放和安全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们必须把档案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从各个方面构建起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防火墙”。
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恐怖袭击、群体性社会事件等人为灾害对档案造成的破坏时有发生,档案信息安全矛盾逐步暴露。
建立完善的档案安全体系,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高档案部门的安全保障能力,抵御各种灾害侵袭,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档案工作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档案安全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形式不断出新。
档案开放鉴定报告(范文)

档案开放鉴定报告档案开放鉴定报告[档案开放鉴定报告]档案开放鉴定报告县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县档案馆对馆库保管的1951—1981年形成的期满三十年的档案进行了鉴定、编目、整理,档案开放鉴定报告。
此次鉴定开放档案共61个全宗1031卷,已开放档案738卷,控制使用的档案293卷。
开放的主要内容有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领导及县领导视察、指导、检查工作的指示、讲话;县党委、人民政府、工、青、妇群众组织及县直机关单位部门召开的会议文件材料;有关区域变化、征用土地、划分地界等文件材料;关于成立、合并、撤销机构、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组织精减、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各机关单位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干部任免、调配、培训、干部职工花名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离退休、干部奖励等文件材料;财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工商企业、农业牧业生产、林业、水利、气象等有关文件材料。
通过此次开放鉴定工作,我们认为拟开放的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办法》中关于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原则和条件,现可以向社会各界开放。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为慎重决策,确保质量,在进行开放档案鉴定工作过程当中,应组织开放鉴定人员和科室初审、复审小组对开放鉴定的档案逐件讨论复审,对难以把握的档案内容,提交局务会终审、做出最后的决策的形式,鉴定材料《档案开放鉴定报告》()。
避免了因个人不同判断而造成不同的开放鉴定结果。
从事开放档案鉴定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着开放档案的质量。
从朝阳区档案馆几年来的实践来看,可以由一至两名具有馆员及其以上职称、熟知档案法规、具有较丰富机关、社会等知识的人员作为开放档案鉴定初审人员,将开放鉴定工作作为年度常规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予以安排。
谈谈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藏 到期 档 案 , 是 指档 案 法 中所 规定 的产 生 满 三十 年 的档 案馆 不得 擅 自公 布上 级机 关 制发 的 文件 或 归属 管理 权不
案, 因此 已经过 了保 密期 。可 以这 么说 , 档 案法 之 所 以规 属于 本馆 的 历 史档 案 。 公布 上 级 机 关 文件 , 需 经 文 件制
提供 利 用 。但 档 案 工作 有 其 独 特 的政 治 性 , 档 案开 放 鉴 的档 案 , 未得 到成 文单 位延 长 保密 期 限通 知 的 , 由档 案馆
定 工作 往往 受到 政治 性 、 隐私性 等 各 方面 的限 制 , 具体 到 负 责 其解 密 工 作 。换 言 之 , 也就 是 根 据 文件 内容 进 行开 每一卷、 每一 份 档 案 内容 则 又 有 各种 不 同的 情 况 。 因此 放鉴 定 , 具 体鉴 定 条款 按 照《 各 级 国家档 案馆 馆 藏档 案解 做 好馆 藏到 期 档 案 开放 鉴 定 工 作 需注 意 以下 几个 问题 , 密和 划 分控 制 使用 范 围 的 暂行 规 定 》 的 第七 条办理 。而
标 注 有 密级 的档 案 即 判定 为不 开放 的做 法 是不 正确 的。
属管 理权 的档 案馆 的同 意。 ” 上级 来 文 的开放 鉴定 工 作 不
1 8( 栏 目 编 辑 : 张敏)
有 些 已经是 工作 中形成 的惯 例 , 但却 是误 区 , 需要 更正 。
一
1 9 9 1 年1 月 1日后 形成 的涉 密 档 案 , 未接 到 保 密 期 限 变 更通 知 的 , 自保密 期 限届 满之 日起 , 即 自行 解密 。
、
涉密档 案 仍需进 行开放 鉴定
馆 藏 到 期档 案 中往 往 有标 注 密级 的档 案 , 由于 长 久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档案馆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晋档字[2013]66号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档案馆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晋档字[2013]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e3df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7f.png)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档案馆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档案馆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晋档字[2013]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落实全省档案工作会议精神,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切实推进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山西省档案局从2013年5月下旬开始对盂县、阳泉郊区、孝义市等21个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了安全专项督查。
督查中,督查组按规定程序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利用登记等各种簿册、核实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现场检查馆藏档案安全保管状况、随机抽检馆藏永久卷、查验库房安全管理设施,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督查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总的看,档案馆安全专项督查活动得到了各市、县(市、区)档案馆的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多数被督查单位在督查组到来之前已进行了自查,并及时纠正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大部分被督查单位在听取督查组反馈意见后,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力争消除安全隐患。
专项督查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
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加大整改力度,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督查基本情况通过督查,我们认为档案馆安全管理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档案保管情况。
督查组采取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取某一个全宗内某一年度的档案案卷目录与库房档案实体进行核对,未发现内容、数量不相符。
其中,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泉市郊区、孝义市、太谷县、怀仁县、左云县、绛县、沁水县、长治县等档案馆档案基础工作扎实,案卷整理规范,档案排列有序,移交手续完备,提供利用服务便利。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进步和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全社会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其中档案资源也日益增多,而档案作为历史的见证和记录,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历史和文化传承具有重要作用。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是指向社会公开和开放信访档案,让社会各界能够自由了解和使用档案信息,以达到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
1.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的意义(1)促进社会公正和建立信用体系。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能够对社会公正和行政公信力起到推动作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能够避免信息不对称,防止部分人或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捞取非法收益、侵犯公民权益等行为的发生,通过档案的共享和急救来维护公正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巩固。
(2)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公民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公开或滥用造成的自由受限或损害问题。
同时,设立档案开放鉴定机构,可以帮助公民维权,特别是对于那些遭受不公正待遇或侵害公民权益的人而言,有更多的渠道和机会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3)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档案是保留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开放鉴定制度使得文献学者和历史学家能够及时获得档案材料,为文化研究和历史重建提供更多素材,能够大大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对形成新的价值观念和文化理念有着深远影响。
2.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的构建和实施(1)建立档案开放鉴定机构。
档案开放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能够对申请鉴定的档案材料进行专业性的解读和分析,为公民维护权益提供权威依据,确保开放鉴定制度能够顺利实施。
(2)确立开放鉴定的产权制度。
开放鉴定机构应当设立开放鉴定的产权制度,如合同,确认申请者对所申请档案信息的产权,并保障其享有的档案信息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3)完善档案的公开机制。
完善档案的公开机制,把有利于社会公开和共享的档案,通过数字工具和网上公开方式加以公布和公开,使各界人士方便查阅和利用,并且已开放的档案应当保持对可公开信息的不断更新和修订,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好更有用的服务。
档案开放审核和档案开放鉴定

档案开放审核和档案开放鉴定
档案开放审核和档案开放鉴定是档案工作中两个相互关联的环节,但它们的目的和重点不同。
档案开放审核是指对拟开放的档案进行审查,确保这些档案符合开放的要求和条件。
这包括检查档案的内容、形成时间、保密期限等,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向公众开放。
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还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档案开放鉴定则是指对档案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开放的价值和意义。
这涉及到对档案的历史、文化、科学等方面的价值进行评估,以及考虑社会和公众的需求。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档案的价值、保管条件、利用需求等多个因素。
总的来说,档案开放审核和档案开放鉴定都是为了保证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使档案资源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公众。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1991.12.26
【实施日期】199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
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寄存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
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有关档案馆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晋司办〔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司办〔2020〕32号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现将《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司法厅2020 年 4 月14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要求,山西省司法厅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特制订如下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管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山西省司法鉴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统一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相关工作。
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曾涛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副组长:李恒鹏司法鉴定管理处(仲裁管理处)处长刘学忠行政审批管理处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李恒鹏同志兼任,成员由司法鉴定管理处和行政审批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
三、清理整顿内容和标准(一)严格准入监管。
1、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撤销登记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认定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认定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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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
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晋档字[2016]4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
知
(晋档字〔2016〕48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馆):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档案局
2016年8月16日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开放鉴定,是指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拟开放的馆藏档案进行全面审查、鉴别,确定档案开放、控制使用范围的工作。
第三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最大程度满足社会各界利用档案需求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开放鉴定的组织
第四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成立以档案馆馆长任主任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馆档案鉴定的组织、领导。
档案鉴定工作委员会下设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分管档案馆工作的副馆长任组长。
必要时,可邀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及档案形成单位人员组成专门小组共同进行。
第三章档案开放鉴定的范围
第五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对馆藏中永久保管期限的、形成已满三十年的档案,对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可以少于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按时予以鉴定。
第六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原已经鉴定过的档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规定,应及时组织再鉴定。
第七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以卷为单位的档案使用案卷目录、案卷标题、文件目录等间接鉴定法进行鉴定的档案,应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进行鉴定。
第八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对本馆所藏本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形成档案的鉴定;对上级单位制发的文件按照上级档案馆的鉴定结论确定其控制使用和开放。
第四章划分控制使用的范围
第九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三十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档案,涉及下列内容的,列入控制使用范围:
(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
(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
(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