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职责

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职责在档案馆的日常工作中,档案开放鉴定这块儿可真是个重要的环节。
说到这个,大家可能觉得有点儿生涩,其实不然,咱们可以把它想象成一场“寻宝”游戏,既有趣又有挑战。
想象一下,成堆的文件就像是一座座宝藏,埋藏着历史的秘密和故事。
每次翻开一份老档案,就像打开一个时光的盒子,里面藏着那些逝去的岁月和人们的心声。
开放鉴定这项工作,咱们得认真、细致。
档案馆里的小伙伴们,每天都像是侦探一样,仔细查看每一份档案,分辨哪些可以开放,哪些得继续保密。
说实话,这可不是简单的事儿哦。
那些档案有的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甚至国家机密,搞得不好就可能引发一场“小风波”。
所以啊,大家在做这项工作的时候,心里得有个谱,不能草率。
鉴定的时候,还得结合历史背景来考虑。
这就像是读小说,有些情节得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才能理解。
咱们不仅要看纸上的字,还得用心去感受那段历史。
每一份档案都有它的故事,背后可能是一个人的奋斗,一个家庭的变迁,甚至是一段国家的历程。
这样的工作,让人感到特别有成就感,仿佛自己是历史的见证者,亲历者。
工作不光是严肃的事儿,偶尔也得来点儿幽默。
想象一下,一个小组在讨论某份档案时,突然发现上面写着“绝密”二字,大家脸上的表情,那可真是千奇百怪,有的笑得前仰后合,有的则像是被雷击中,连连摇头。
这样的瞬间,既能缓解压力,也让团队的气氛变得轻松不少。
大家互相打趣,开个玩笑,瞬间工作中的紧张感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咱们得跟公众沟通好。
很多人对档案开放的事儿非常关心,毕竟每个人的生活都跟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档案馆的工作,除了鉴定开放之外,跟大家解释清楚、宣传这些档案的价值同样重要。
比如说,有些年轻人对于老旧档案可能毫无兴趣,咱们就得想办法让他们感受到历史的魅力。
这就好比是把老照片翻新,让大家看到不一样的风景。
开放鉴定的工作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
就像打游戏,经验越丰富,水平就越高。
档案馆的小伙伴们经常参加培训,互相交流,这样才能掌握最新的和技术。
档案开放鉴定的工作制度

档案开放鉴定的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加强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确保档案鉴定划控工作正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作用,更加有效地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是指对档案馆馆藏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确定哪些档案可以对外开放,哪些档案需要限制利用,以及哪些档案需要永久封存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
(二)客观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档案鉴定。
(三)科学规范。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确保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安全保密。
在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组织机构:(一)各级档案馆应当设立档案开放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
(二)档案开放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鉴定能力,确保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程序:(一)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开始前,档案馆应当制定详细的鉴定工作计划,明确鉴定任务、流程、方法和要求。
(二)档案馆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提高鉴定水平。
(三)鉴定人员应当对馆藏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逐卷、逐件、逐页进行审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四)鉴定完成后,档案馆应当将鉴定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档案开放鉴定报告。
(五)档案馆应当将档案开放鉴定报告提交给档案馆馆长审批,馆长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布鉴定结果。
第六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标准:(一)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
(二)档案开放鉴定标准应当明确档案的开放与限制利用的条件,以及永久封存档案的依据。
(三)档案开放鉴定标准应当遵循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等原则,确保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合规性。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规范档案开放鉴定程序,保障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是指对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确定档案的开放范围、期限和方式的工作。
第三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证档案的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档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和各级档案馆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开放鉴定机构,负责档案开放鉴定工作。
第五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应当纳入档案馆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档案开放鉴定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档案开放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制定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七条档案开放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和公正无私的品德,具备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档案开放鉴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
三、档案开放鉴定范围与标准第九条档案开放鉴定范围包括:国家档案馆和各级档案馆保存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诉讼等不宜对外开放的档案以外的档案。
第十条档案开放鉴定标准:(一)档案的真实性: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历史事实,没有篡改、伪造、损毁等痕迹;(二)档案的完整性:档案应当包括所有形成的文件,没有缺失、遗漏的情况;(三)档案的可用性:档案内容应当具有较高的研究、利用价值,对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研究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集档案:收集需要进行鉴定开放的档案,整理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齐全性;(二)初步审查:对档案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出需要进一步鉴定的档案;(三)成立鉴定小组:根据初步审查结果,成立由档案馆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四)开展鉴定:鉴定小组对需要鉴定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五)审核公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鉴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六)决定开放: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档案的开放范围、期限和方式;(七)公告开放:对社会公告档案开放的相关信息,引导社会利用档案。
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在确保档案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规范档案开放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促进公众使用档案、研究历史,特制定《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鉴定资格和条件1.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由经过国家综合档案馆资质认定的鉴定机构或个人承担。
鉴定机构或个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申请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或机构简介、专业领域和鉴定经验等。
3.鉴定机构或个人应按照《档案法》以及《档案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遵循原则客观、全面、独立、及时的原则进行鉴定工作。
三、档案鉴定程序1.档案开放鉴定包括审查档案是否具备开放条件和确定开放方式两个步骤。
鉴定机构或个人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档案开放鉴定时,应参考档案开放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鉴定方案。
3.鉴定方案应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时间进度和结果及意见等内容。
鉴定方案应经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鉴定方案实施后,鉴定机构或个人应按照方案进行工作,并记录鉴定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取得的结果。
5.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机构或个人应编制鉴定报告,并提出鉴定结论和建议。
四、档案开放条件1.档案开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否到期、涉及国家秘密的是否已解密、涉及个人隐私的是否得到当事人的同意等。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档案开放鉴定时,应根据档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条件,并在鉴定报告中明确。
3.鉴定机构或个人在鉴定档案开放条件时,应充分考虑档案的历史价值和直接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因素。
五、档案开放方式1.档案开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查阅、复制、线上查阅、提供电子文件等形式。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档案开放鉴定时,应根据档案的性质和需求,确定合适的开放方式,并在鉴定报告中明确。
3.鉴定机构或个人应注重开放方式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尽量满足公众使用档案的需求。
档案鉴定制度

档案鉴定制度
是指针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实施档案管理过程中,为确保档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用性,需要进行档案鉴定工作。
档案鉴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鉴定对象:确定需要鉴定的档案材料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等单位的档案资料。
2. 鉴定标准:制定针对档案鉴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明确鉴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和要求。
3. 鉴定人员:确定参与档案鉴定的专业人员,包括档案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等,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4. 鉴定程序:确定档案鉴定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材料准备、鉴定过程以及鉴定报告的编制等。
5. 鉴定结果:依据鉴定结果,对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行评价和判定,确定档案的可信度和可用性。
档案鉴定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信赖的档案信息,对于保障历史资料的准确记录以及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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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档案鉴定工作制度

档案开放与鉴定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开放1. 档案开放的范围和对象(1)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档案,包括综合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2)向特定对象开放的档案,包括内部参考资料、机密档案、秘密档案等。
2. 档案开放的期限(1)综合文书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2)专业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期限。
3. 档案开放的程序(1)档案管理科对形成的档案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档案的开放期限和开放对象。
(2)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对初步审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档案的开放范围和开放时间。
(3)档案管理科根据鉴定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对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开放档案。
4. 档案开放的方式(1)现场查阅: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档案馆查阅开放档案。
(2)邮寄查阅:申请人填写查阅申请表,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送至档案馆,档案馆将开放档案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
(3)网络查阅:通过档案馆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指定平台查阅开放档案。
三、档案鉴定1. 档案鉴定的范围和对象(1)对社会公众开放的档案。
(2)向特定对象开放的档案。
2. 档案鉴定的程序(1)档案管理科对形成的档案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档案的开放期限和开放对象。
(2)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对初步审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档案的开放范围和开放时间。
(3)档案管理科根据鉴定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对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开放档案。
3. 档案鉴定的标准(1)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2)是否具有历史价值、学术价值、法律价值等。
(3)是否符合开放期限的规定。
4. 档案鉴定的方式(1)档案管理科对形成的档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鉴定意见。
(2)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对初步审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鉴定意见。
(3)档案管理科根据鉴定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对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开放档案。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公众对特定档案进行鉴定申请和开放查询的制度。
档案是国家或组织在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文字、图片、音像和电子记录的集合。
档案的开放鉴定制度旨在增进公众对档案的了解和使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知识需求。
档案的开放鉴定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申请:公众可以向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说明自己需要了解的档案内容和目的。
档案管理机构通过审核后,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
2. 鉴定过程:鉴定工作由专业人员完成,他们对档案进行逐一查阅和分析,确定能否开放以及需要开放哪些内容。
鉴定过程需要保证公平、公正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3. 开放查询:鉴定结果可以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
公众可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途径进行查询,了解特定档案的内容和背景。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政府和机构的透明度,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有利于公民监督、参与和了解历史。
同时,也能促进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承,方便社会各界利用档案资源,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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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鉴定制度(3篇)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是指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档案,并进行鉴定的一项制度。
它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保护和利用档案的双重目标。
本文将从档案的开放性、鉴定的意义和目的、档案开放鉴定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档案开放鉴定制度的发展。
一、档案的开放性档案是反映社会历史、从事社会活动、维护社会利益的重要载体。
档案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记忆和文化瑰宝。
因此,档案的开放性是保护和利用档案的基础和前提。
档案的开放有利于实现档案资源的广泛共享和利用,提高社会公众对档案的认识和参与度,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档案开放的方式主要包括纸质档案开放和电子档案开放两种形式。
纸质档案开放主要通过档案馆或档案室开展,通过展览、观摩、调阅等方式,让公众有机会亲身感受和接触档案。
电子档案开放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通过数字化技术将档案数字化,并提供在线查阅、下载等服务,方便公众获取和利用档案信息。
二、鉴定的意义和目的档案开放鉴定是档案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其意义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过鉴定能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排除或纠正可能存在的假冒和失实档案,保证档案真实可信。
2.确保档案的规范和可用性。
鉴定能够对档案进行科学评估和鉴定,确保档案的规范性,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3.促进档案的有效利用。
通过鉴定档案能够了解档案的价值和利用潜力,为档案的进一步利用提供依据和方向。
4.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通过鉴定档案能够了解社会公众对档案的需求和关注点,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鉴定的目的主要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价值,满足社会公众对档案的需求,推动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档案开放鉴定制度的具体内容档案开放鉴定制度主要包括档案开放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以下为具体内容的介绍:1.档案开放的范围:包括哪些档案可以开放、哪些档案不宜开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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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开放鉴定制度
一、开放鉴定的标准的掌握
馆藏档案有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和建国后档案三大部分。
其中建国后档案因数量最多,形成时间短,涉及国家和个人的敏感问题比较多,控制使用的范围相对较宽,不宜开放的档案数量较大,所以对建国后档案的开放鉴定,是整个开放鉴定工作的难点与重点。
开放鉴定的标准,从控制使用(或延期开放)的档案的范围来说,就是“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上述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
在进行开放鉴定,划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开放与保守个人隐私的关系。
由于种种原因,馆藏档案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涉及个人利益与机密的文件材料。
根据国家有关开放档案的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和“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对社会开放会损害个人声誉和权益的档案一般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政治审查和党纪政纪处分等人民内部是非问题的材料。
包括自我交待材料、调查证明材料、揭发材料和处理意见、对个人的政治和信仰
观点进行考察所收集和形成的材料等。
2.刑事和犯罪处理及其他作敌我矛盾处理的个人问题材料。
包括案件调查材料、供认材料、检举材料等,但应明确“其法院判决书或免于刑事处分决定、赦免书等,不属于私人秘密范围”。
3.公民个人和家庭的自然状况和经济状况材料。
包括对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和财产收入、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调查的材料。
4.个人职业活动的材料。
这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职工个人业务档案。
(二)开放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需要延期开放的档案包括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处理党内和人民内部矛盾,涉及我国经济、科学技术、资源等重要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对此,档案馆应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以及馆藏内容的实际来确定其具体范围。
许多档案文件都是标有密级的,但密级是变化的,总有一个降密乃至解密的过程。
档案的解密与保密实际上也是开放与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的问题,处理这方面的关系就要注意了解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
如我国《保密法》第十六条就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因此,在进行开放鉴定时,应分析文件的密级与保
密期限的变化,并及时与有关的机关、单位取得联系。
也有些档案文件未标明密级,但并不等于没有必要控制使用的内容。
对此,除了研究文件内容,对应控制使用的档案的范围心中有数外,还要分析情况的变化。
例如有关政治性方面档案的秘密,由于政治情况时过境迁,其秘密性也就消失了;有关科学技术方面档案的秘密,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已经超过了原有水平,这样的档案也就可以解密了。
(三)在单个案卷内和全宗内对开放与控制使用两部分档案文件的处理。
馆藏档案是按全宗保管的,保管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案卷,案卷都进行了装订。
如果一个案卷内既有开放的文件,又有控制使用的文件,那么,或者拆卷将这两部分分开,
但是一拆卷就可能拆散卷内文件的历史联系,打乱原基础,使原有的检索工具失效,而重新整理组卷的工作量将会很大,还会延缓开放档案的进度,也不利于保护档案,很不合算。
所以,此时应以保密为重,一般不拆卷,哪怕控制使用的只占少数,也要将整个案卷定为控制使用。
二、对档案进行开放鉴定的组织与步骤
档案的开放鉴定工作要在组织上、人员上予以必要的保证。
首先由档案馆的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一个鉴定小组,专职负责对档案进行初始的开放鉴定。
其中的鉴定工作人员应是熟悉馆藏,政治、文化素质较高,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鉴别问题能力,工作上认真负责的人员。
这是对鉴定质量的首要保证。
其次,还应在全馆范围内成立一个鉴定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馆领导牵
头主持,吸收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馆内高级专家及鉴定小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吸收社会上的著名专家、学者。
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鉴定工作方案,审查鉴定结果,研究鉴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等,对整个开放鉴定工作起指导作用。
进行档案的开放鉴定,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首先,鉴定委员会要组织人员对将要鉴定的馆藏档案进行周密的调查分析,进一步熟悉馆藏,并组织鉴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学习和研究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开放档案的规范性文件。
在此基础上,拟定一个划分控制使用档案的范围的具体细分标准,制定工作方案,供实际操作时参照。
第二步,由鉴定小组进行初始的开放鉴定,即以全宗为单位,对档案的内容进行具体审查。
这是整个开放鉴定工作真正实质性的一步。
在这个过程中,鉴定工作人员通过审查档案内容来进行判断,填写控制使用档案鉴定登记表,形成开放鉴定的初步结果。
填写的内容包括控制使用档案文件的内容、形成时间、档号等。
第三步,将初始鉴定的结果,即控制使用档案鉴定登记表送到档案形成机关征求意见(建国前的档案和职能已消失的撤销单位档案除外)。
档案形成机关最了解本
身业务工作性质,熟悉本身业务范围的发展状况,能掌握档案保密的关键部分,对档案的开放或不开放判断较准。
他们提出的修正意见,可以帮助提高开放鉴定的准确程度,纠正一些不正确的看法。
第四步,将开放鉴定的结果和档案形成机关的意见提交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待通过后就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同意。
之后,就可制作开放
档案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行开放鉴定的方法
对档案进行开放鉴定,一般有两种方法:直接鉴定法和间接鉴定法。
直接鉴定法就是具体地、直接地、逐卷逐件地审查档案文件内容,根据档案内容确定其是否开放。
直接鉴定法是鉴定开放档案的基本方法。
从实际情况来看,案卷标题和许多卷内文件目录一般比较笼统、概括,甚至不能反应档案文件的内容,而且往往也看不出文件的密级和是否密码电报;有的全宗只有案卷目录而无卷内文件目录;有的文件材料的具体内容涉及不能开放的问题,但从文件标题中看不出来,如涉及个人问题的政治运动总结、报告、通报等。
因此,为了保证开放鉴定工作的质量,一般不能只依据案卷标题和卷内文件目录,而必须坚持直接鉴定法。
可适当采用间接鉴定法,即通过审查卷内文件目录来确定其是否开放。
如各种纯业务性的统计报表或者个人处分的意见、个人检讨等,只看文件标题就能确定其开放或不开放。
但采用间接鉴定法应慎重,它一般只适用于基础较好,分类清楚,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齐全明晰,内容比较单纯的全宗。
为了在确保开放鉴定的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加快鉴定的速度,应以直接鉴定法为主,间接鉴定法为辅。
当用间接鉴定法不能做出明确判断时,则要使用直接鉴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