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2号令)
机关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工作研究

第 70 页档案保密2024/3 (下) 总第431期机关涉密档案解密管理工作研究文/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张昱涉密档案的解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安全和档案安全,也是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管控和合理利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国家保密局2020年6月28日印发)实施以来,是否破解了密级高挂和密级终身制的问题,能否解决涉密档案重保轻用和利用不足的问题,解密工作还有何难点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涉密文书档案的管理需求,开展了涉密档案解密工作的研究,分析了涉密档案管理和解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为提高档案保密的时效性,充分发挥涉密档案的生机和活力,做好机关档案解密工作意义重大。
一、档案解密工作沿革涉密档案在保管和利用中,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作需要而变化和调整的,或变更或解除[1]。
国家秘密的解除和开放,也有其历史发展进程。
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修订,提出保守国家秘密既要确保安全,也应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工作规则。
国家秘密的密级并非“一定终生”,解密工作是顺应时代发展、实现动态管理的必然要求[2]。
要统筹处理好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做到该保密的保密,该公开的公开。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以1991年1月1日为分水岭,规定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在此之前形成的已保存的涉密档案负责解密工作,在此之前形成的未进馆的涉密档案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解密工作。
此项规定划定了解密主体,对解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1991年12月,国家档案局发布《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一般档案满30年、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档案满50年)的,应开展鉴定是否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
该办法对档案解密工作提出了鉴定要求,达到解密条件的档案也不可一放了之。
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较详细地规范了解密工作[3]。
执 法 主 体

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综览二〇〇六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 (1)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1)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2)执法主体 (2)执法依据 (3)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及实施程序 (4)行政许可 (4)行政处罚 (5)行政强制 (9)行政征收 (10)其他行政行为 (1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 (16)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23)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25)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周云副组长:郭虹成员:祁蔚高凤琴胡明珊焦建磊肖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业务监督指导科。
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秦淮区档案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九条4、《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五、六、条5、《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二、七、九、十一条6、《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第三、七条秦淮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及实施程序行政许可(共2项)一、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专门档案馆或者部门档案馆设置审核法律依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

档案法制基本知识解答1、《档案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答:《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2、《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何时修改?答:《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一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施行。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什么?答:《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法规体系?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5、《档案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答:《档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档案法法实施办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答:《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7、《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工作的原则是什么?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档案延期开放的判断依据与时限问题探究

档案延期开放的判断依据与时限问题探究*王巧玲 刘胜男(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北京,100191)摘 要:文章聚焦档案延期开放判断依据与时限问题,在对现行法规性文件中档案延期开放的判断依据进行梳理后,将其分为六大类:(1)仍属于国家秘密的;(2)涉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的;(3)涉及知识产权的;(4)涉及个人信息的;(5)档案捐赠者要求延期开放或是不开放的;(6)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延期开放的,并重点就第(2)(3)(4)类情形的延期时限问题展开了详细讨论。
文章最后指出,基于避免出现永久性豁免开放情形的考虑,应设置在常规封闭时限到期后定期滚动再审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档案开放;审核;延期开放;档案法;时限分类号:G273.5Research on the Judgment Basis and Time Limit of Delayed Opening of ArchivesWang Qiaoling, Liu Shengnan( College of Applied Arts and Sciences,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1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riteria and time limit for judging the delayed opening of archives. It sorts out 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the delayed opening of archives in current regulatory documents and divides them into six categories: (1) those that still belong to state secrets; (2) information related to national security and social stability that may bring potential risk;(3)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4) involv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5) the archive donor requests delayed opening orclosure; (6) other situations that delayed opening are requir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national regulations, which are discussed in detail, with a focus on the issue of extension time limits for situations in categories(2), (3), and (4). At the end of the paper, it is pointed out that in order to avoid the permanent exemption of opening, a systemarrangement of regular rolling retrial should be established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he regular closure period.Keywords:Archives Opening ; Delayed Opening; Extension; Archives Law; Time Limit“走向开放”是档案事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
我国档案开放立法的缺陷及其修改建议

清 历 史 档 案 ) 自 民 ,
本 办法 实 施 之 日起 向社 会 开 放 ; ( ) 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成 立 以来 形 成 的档 案 , 自形 成 之 日起 满 3 0年 向社 会 开 放 ; ( ) 济 、 学 、 术 、 化等类 档案 , 以随时 向 三 经 科 技 文 可
的 档 案 开 放 的对 象 范 围是 : 国 家 档 案 馆 保 管 的档 案 ” “ ,
强 调 了 “ 管 ” 一 行 为 ; 放 的 一 般 期 限 是 “自形 成 之 保 这 开 日起 满 3 0年 ” 以 满 3 , 0年 为 基 本 期 限 ; 放 是 原 则 , 开 不 开 放 的是 例 外 。 3 满 0年 开 放 是 原 则 , 5 满 0年 的是 例 外 。
映 。在 建 设 和谐 社 会 的进 程 中 , 家及 时有 序 地 依 法 向 国 社 会 开 放 档 案 , 仅 有 利 于 社 会 的进 步 , 时 也 有 利 于 不 同 公 民 权利 的保 护 , 公 民 依 照宪 法 的规 定 参 与 管 理 国 鼓励 家 事 务 。但 是 , 国 法律 关 于 国家 档 案 开 放 的 规 定 以 及 我 实 际 开 放 的事 实 ,远 远 不 能 适 应 社 会 对 档 案 信 息 的 需 求 , 信 息 公 开 和 满 足公 民 实 现知 情 权 带 来 不 可 逾越 的 给 障碍。
大 利 益 以及 其 他 到期 不 宜 开 放 的 档 案 向社 会 开 放 的 期 限 , 以多 于 3 可 0年 , 体 期 限 由 国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部 门 具
制 定 , 国 务 院 批 准施 行 。 ” 报
“ 案 馆应 当定 期 公 布 开 放 档 案 目录 , 为 档 案 的 档 并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2011年06月14日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2011年06月14日来源:作者:(2011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一、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目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指导和规范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提供制度保障,提升档案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缜密、配套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
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一)层次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档案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①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美国CUI 项目对我国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启示

图 1 美国CUI项目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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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视野
“受控非密信息”类目和子类目是在法律法规或 政府政策允许范围内,认定各机构和部门非机密信息 的唯一标识。任何机构需要保护或传播控制的信息, 均需在CUI办公室设立的网上登记处进行登记。随着 CUI项目中的类别不断丰富,培训、监督和报告也随 之更新,CUI项目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从 2013 年开始, CUI报告被纳入ISOO年度工作报告提交给总统。
3 美国CUI项目及其特点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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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国家档案局第2号令)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
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寄存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
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有关档案馆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设有开放档案阅览室,并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
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八条利用者到各级国家档案馆利用开放的档案,须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违反者档案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它处置。
利用中如损坏档案,档案馆可根据档案价值责令利用者进行赔偿,或给予其它处理。
第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如需复制,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馆长批准,并由档案馆负责办理。
可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各档案馆酌情决定。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其公布权属于档案馆以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
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
利用
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
档案馆鼓励利用者向其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纂出版工作,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公布档案。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不得擅自公布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或归属管理权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
公布上级机关文件,需经文件制发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公布归属管理权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需经按有关规定对该档案有归属管理权的档案馆的同意。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等情况报送本级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颁发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