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10号)
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附件1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关于文件档案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范文)

关于文件档案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单位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8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单位文件材料是指单位在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单位职能涉及:...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单位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单位、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本单位文件材料具体的收集门类是: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本单位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分为30年、10年。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1、本单位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2、本单位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村料;3、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1)本单位党组、行政领导会议文件材料;(2)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下级单位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3)本单位成立、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其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4、本单位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5、本单位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6、本单位房屋买卖、土地重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7、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1、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类业务文件材料;2、本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文件材料;3、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4、本单位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5、本单位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6、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7、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8、同级单位、下级单位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六条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1、基建档案:包括基建项目的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及图纸等材料。
国家档案局10号令课件

• 第一次在企业档案管理规章中对保管期限 的设置采用了标时法。
10号令内容的十点新意
• 第一次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 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建立了审查制。 • 第一次在行政规章中明确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对企业、以及企业对所属单位编制文件材 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责任。 • 第一次在行政规章中规定企业总部要对境外企 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提出实施 要求。
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
(六)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党群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关于一般性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 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有关机关和上 级主管单位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 单位、行业协会制发的需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 般性文件材料和对本企业出具的一般证明文件; 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性合同、 协议文件材料;
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 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 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 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 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 档。 发文稿纸和文件处理单,包含有起草、批办、 承办、审核、签发等多种责任信息,可以显现文 件材料形成过程的来龙去脉,是文件材料归档的 组成要件,应该一并归档 。
明确各级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本企业总部文件材 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要履行审查 程序;也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 的依据。
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
• 第十七条 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 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应在出现下列变化时,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修改:
档案10号令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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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十.研号究令背条景款解读
• 课题的提出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 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 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 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一是法规一致。 二是科学发展。 三是与时俱进。 四是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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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研规究定背》景内容的创新点 • 课题的提出
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 案保管期限的行政规章。
第一次在规章中,确定了企业档案保管期限 的设置原则,界定出永久和定期保存建的筑管业应理用软件 类档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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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归档保存的不仅是管理性文件材料,应该 是反映各项工作的文件材料;
其他类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 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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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十.研号究令背条景款解读
• 课题的提出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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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十.研号究令背条景款解读
• 课题的提出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 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 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 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 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 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建的筑重业要应合用同软、件 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档案馆,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档案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档案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档案法》,适应新时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档案工作,我局对《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后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2年1月20日前反馈至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可在国家档案局网站“公告通知”栏下载。
联系人:张晶晶联系电话:************(兼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1.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 现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与《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3. 意见反馈表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附件1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科学、规范管理,提高企业档案工作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企业档案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企业档案包括管理类档案(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生产管理档案、经营管理档案)、产品(业务)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科研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等。
《档案法》及《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法》及《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1《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1.1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作,有效地保护和利⽤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切国家机关、武装⼒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作实⾏统⼀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的利⽤。
1.2第⼆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的档案⾏政管理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作实⾏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应当指定⼈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作实⾏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作⼈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作实⾏监督和指导。
第⼋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作⼈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等⽅⾯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由各级⼈民政府给予奖励。
1.3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作⼈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不得据为⼰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擅⾃归档。
第⼗⼀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解读1-5

加强基础建设,促进企业自律——解析国家档案局10号令发布浅谈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编制方法(10号令解读之一)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
2013年4月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要求各企业用3年的时间完成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的编制,这是贯彻实施10号令的关键和重要环节。
国家档案局从2013年开始已着手中央管理企业管理类保管期限表的编制指导与审核工作。
截止到2014年底,共完成20家中央管理企业管理类保管期限表的审核批准。
但在指导与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仍未很好掌握编制保管期限表的正确方法和技巧,至使编制出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质量不高。
本文就企业如何开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中存在问题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过程进行讨论,以供大家参考。
一、档案保管期表编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档案保管期表编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据前期业务指导和审核情况总结,企业在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遗漏重要文件材料。
许多应纳入归档范围的重要文件材料没写入保管期限表中,尤其是一些新业务产生的文件材料和非红头文件容易遗漏。
第二,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不合理。
该定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定为30年或10年,该定为30年定为10年。
第三,表述太笼统。
文件材料内容条目过多使用模糊语言,过多使用“重要的”、“一般的”等用语,至使保管期限表对鉴定业务起不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第四,表述不准确。
文件材料内容使用的词语易引起歧义,同一含义内容前后使用不一致词语,或是不使用标准化用语。
第五,文件材料内容重复、交叉现象严重。
同一层次文件材料分类原则不一致,文件材料内容逻辑混乱,同一内容多次反复出现。
(二)原因分析企业在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过程中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保管期限表编制没有严格按照机构设置及职责说明来进行,照抄照搬10号令或照抄搬其他企业保管期限表,更有甚者将企业原有保管期限表进行翻版后直接报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参考Word)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可不归档范围:(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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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2012年12月17日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
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八条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
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九)本企业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定期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资本金管理、资产管理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规划,半年、季度、月份计划
与总结等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发布的一般性公告;
(四)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党群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关于一般性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制发的需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和对本企业出具的一般性证明文件,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性合同、协议文件材料;
(九)直属单位、所属和控股企业一般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来函与本企业的批复、复函等文件材料;
(十)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接待重要来宾的工作计划、方案等一般性文件材料。
第十条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等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企业在具体划分时可选择高于本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条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
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
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四条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五条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条企业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统筹考虑纸质文件材料与其他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在境外经营的企业,由企业总部参照本规定提出实施要求;科技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