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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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邯郸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的暂行规定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办公建筑、住宅建筑,不包括大型商业、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住宅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0米,层高大于3.0米不大于4.5米的,在计算地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下列公式计算:该层建筑面积×[1+(层高-3)/2];层高大于4.5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2、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6米,层高大于3.6米不大于4.9米的,在计算地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下列公式计算:该层建筑面积×[1+(层高-3.6)/2];层高大于4.9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核算容积率。

3、底层设商业的办公及住宅项目,其商业部分层高不宜大于4.5米, 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5.4米的,在计算地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下列公式计算:该层建筑面积×[1+(层高-4.5)/2];层高大于5.4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其面积核算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4、地下空间:(1)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0.9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0.9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2)地下室为商业用途时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为停车、储藏等非商业用途,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是指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实际容积率以及规划容积率,计算出该项目的容积率达标情况的一种方法。

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它是衡量建筑物高度和密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规定,不同地区的不同土地用途分区都有规定的容积率标准,开发商在筹划和设计房地产项目时,必须符合规定的容积率指标。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确定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包括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用地面积则是指项目占用的实际土地面积。

接着,参照规划容积率标准,确定该地区、该土地用途分区所规定的容积率。

不同地区和用途分区都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商业用地的规划容积率一般较高,而居住用地的规划容积率则较低。

最后,比较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判断该项目是否达标。

如果实际容积率小于规划容积率,那么该项目符合容积率指标规定;如果实际容积率大于规划容积率,那么该项目超出了规定的容积率,需要调整设计或申请相关审批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容积率指标只是判断一个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一个方面,开发商在设计和规划项目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配套、建筑风格、环境影响等。

同时,容积率指标也可以根据具体的地方规划和政策要求进行修订和调整。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 (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容积率计算规则 闽建规[2008]14号

容积率计算规则 闽建规[2008]14号

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2、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按《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进行把关。

3、各地在执行规则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反映。

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常用资料:容积率标准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常用资料:容积率标准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常用资料:容积率标准及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标准是什么,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标准是什么?容积率计算规则是怎样的呢?一、容积率标准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目前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二、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具体的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计算。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样本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样本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口审批阶段关于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则,依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讣算规范》、《梧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关于技术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都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U,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讣算规范》、《梧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LI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讣算。

H- 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L1中,依照容积率讣算出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有关规范讣算建设项U实际建筑面积。

讣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x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某些)+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其他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畴详《梧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如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某些(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构造,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普通不得不不大于0. 6米,飘窗高度普通不得超过2. 2米,符合上述规定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某些设立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空间,普通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立其她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 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如下建筑面积,不讣入该项D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避难层中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某些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涉及首层、其她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都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不大于4米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LI讣容建筑面积按如下规定计算:(-)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汁入讣容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样本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样本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关于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则,依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关于技术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都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依照容积率计算出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有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某些)+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其他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畴详《梧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如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某些(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构造,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普通不得不不大于0.6米,飘窗高度普通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规定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某些设立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空间,普通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立其她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如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某些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涉及首层、其她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都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不大于4米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按如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容积率国家标准规范

容积率国家标准规范

容积率国家标准规范篇一:《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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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6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
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
下规定:
一、有关概念
(一)住宅规划容积率
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
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
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

建筑基地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见示意图):
1、建筑基地应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或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以下用地不得计入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
(1)按配置指标必须设置的小区级以上集中公共绿地;
(2)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幼托、养老院、菜场等用地;
(3)独立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如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上变电站等;
(4)独立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用地,如高压走廊用地、
特殊管线安全距离内用地等;
(5)城市道路用地。

3、上述集中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具体位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难以确定的,应按规划设计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在该街坊内的相关用地
规模,并划定其与住宅建筑基地或商办建筑基地的示意界限。

该用地规模指标作为强制性指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审批时均应予以落实。

三、建设项目中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净容积率的计算
1、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净容积率执行。

2、尚无经批准的控制详细规划,且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基地,在核定净容积率时,首先应根据本规定所述建筑基地划分的规定,细分建筑基地;再根据《技术规定
》表二规定的指标,经按《技术规定》表三的折减率折减后,核定净容积率。

3、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商住综合楼建设项目中,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后的容积率,不得大于所在建筑基地核定的综合净容积率。

(二)核定建筑面积的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净容积率。

(三)可建建筑面积的计算
1、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2、奖励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1)实施绿地奖励面积: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该公共绿地面积的50%乘以净容积率的值,计为实施绿地奖励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核定建筑面积的20%。

(2)实施道路奖励面积:中心城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该段道路用地面积的50%乘以净容积率的值,计为实施道路奖励面积,但增
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3)同时实施绿地和道路的,奖励面积的二项累计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3、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基地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1)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核定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折算建筑面积: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部分可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4)高、多层住宅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绿化布置、或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可不计入建筑面积。

(5)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

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
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4、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核
定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四、本规定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表1:不纳入住宅(商办)建筑基地的用地类别
序号用地类别备注
1 小区级以上集中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
2 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小学、幼托、养老院、菜场等
3 独立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上变电站等
4 独立使用的控制线范围内用地高压走廊用地、特殊管线安全距离内用地等
5 城市道路用地支路(含支路)以上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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