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两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2022年12月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指定和监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高效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严格监督管理人诚信、忠实、勤勉履职,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协商一致方式指定;(二)随机方式指定;(三)推荐方式指定;(四)竞争方式指定;(五)指定清算组。
第四条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确定管理人人选,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人选为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根据债权人有效债权凭证或者债务人财务账册资料,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负债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债务人之间互相持有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除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指定管理人外,其他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于 2003-12-30 22:31:34为正确审理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企业法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法院不应以债务人的股东或出资单位欠缴、抽逃注册资本为由驳回其破产申请。
法院宣告其破产后,欠缴、抽逃注册资本的责任人应补足或退回被欠缴、抽逃的注册资本,补足或退回的资本应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第二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符合法律规定破产条件的,法院可以受理其破产申请。
第三条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提供的财务帐册不完整,导致无法对该企业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法院应驳回其破产申请。
第四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产障碍,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不具备和解或者整顿可能的,法院可以立即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疑难的破产申请时,可以在立案审查阶段召开听证会审查破产申请事由、债务人资产和经营状况。
对于改制企业申请破产的,法院应当审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转移资产、空壳破产的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第六条与破产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在其代替破产企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前,行使预先追偿权申报债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第七条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同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法院应责令其先予界定各自财产,然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
债权人同时申请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破产的,法院受理后应由清算组依法界定各个关联企业的财产,不应以财产混同为由合并清算。
第八条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破产申请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应裁定驳回。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浙江省2007年4月1日以前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一、民事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广州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规程

广州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与受理的一般规定第一节审查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破产清算程序第一节申请的提出和审查第二节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第三节破产宣告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五节变价和分配第六节破产终结第七节管理人工作第八节破产清算的裁决第四章重整程序第一节申请的提出和审查第二节重整期间第三节重整计划的表决第四节重整终止和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五章和解程序第一节申请的提出和审查第二节和解期间第三节和解程序的终止第六章可诉讼事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为规范和统一广州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提高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正在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结合广州破产案件的特点,制定本规程,供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参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辖】当事人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企业成员存在法人人格、财产高度混同、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可依据管理人或债权人的申请采取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方式。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应报经有权决定管辖的上级法院批准后受理,一般由控制企业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关联企业的个别成员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由已受理该成员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关联企业的成员已分别在不同人民法院进入破产程序,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对尚不符合合并破产条件的关联企业成员破产案件,如确属必要,可报经有权决定管辖的上级法院批准,由控制企业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集中审理。
2017年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
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
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
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
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
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
2017年2月23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 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
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
破产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79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中院清算与破产庭、金融与借贷庭,苏州中院执行裁决庭,无锡中院金融庭,常州中院民五庭,镇江中院民四庭,南通中院金融庭(清算与破产庭),泰州中院金融庭、民四庭,淮安中院执行裁决庭,盐城中院民五庭,宿迁中院民三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审判庭:为进一步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更好地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清理,省法院民二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改版)》,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在破产审判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7年11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2011年11月发布,2017年11月修订)目录第一章基本理念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一节案件管辖第二节破产能力第三节破产原因第四节申请主体第五节破产申请审查受理第六节与受理破产申请有关的事项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破产债权及清偿顺序第八章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第九章重整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一、基本理念从事企业破产审判,应当坚持以下基本理念:1.积极依法受理。
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企业能否顺利有序退出市场,事关债权利益能否得到周到保护,兼具债权集体清偿、纠纷集中化解、企业破产保护、推动要素释放等多项价值。
人民法院应当以积极的、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对待企业破产工作,切实肩负起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破产退出的法定职责,不得在破产申请受理上设置法外条件,不得限制或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
2.债权人自治。
企业破产制度因应权利保障而生,必然要求企业破产审判应当首先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
债权人自治的范围,既包括程序性事项,比如更换管理人,也包括实体性事项,比如审核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民法院发布⽂号:法释[2002]23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1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2年9⽉1⽇起施⾏。
最⾼⼈民法院2002年7⽉3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债务⼈住所地指债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基层⼈民法院⼀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商⾏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民法院⼀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商⾏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民法院审理下级⼈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民法院需要将⾃⼰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九条的规定办理;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民法院批准。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关联法规: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应当具备法⼈资格,不具备法⼈资格的企业、个体⼯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国有企业向⼈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件。
第六条债务⼈申请破产,应当向⼈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书⾯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三)企业法定代表⼈与主要负责⼈名单;(四)企业职⼯情况和安置预案;(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六)企业⾄破产申请⽇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七)企业在⾦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等;(⼋)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时间;(⼗)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的诉讼情况;(⼗⼆)⼈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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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特别填写担任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情况,所内现任专职律师受聘于管理人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情况。不以本空格为限,材料较多的可另附清单。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证明材料附后)
自我评述
对机构基本情况、近三年业绩、能力、专业水准及本院公告所列其他事项进行简要评述。(略)
……(我所自愿申请编入中山市两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文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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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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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Βιβλιοθήκη 21…注:所填内容较多可自行调整字号,人员较多时可自行复制本页表格。
审批情况
律师协会对以上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中山市两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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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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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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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表彰
(填写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市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的详细情况。不以本空格为限,奖励证书复印件附后)
(公章)年月日
评审委员会评审分数
年月日
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签名:年月日
自评表
序号
评分项目
简要自评依据
自评得分
法院复核
1
执业业绩
(35)
业务收入(20)
2
执业年限(10)
3
执业表彰(5)
4
机构规模(25)
从业人员(15)
5
办公场所(10)
6
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经验(20)
7
执业能力(10)
8
专业水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