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法院管辖
各级法院管辖标的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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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一、民事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连市中级⼈民法院关于⾏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连市中级⼈民法院关于⾏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 l$ w4 ^7 u. m; U" W⼀、为了充分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进⼀步提升⾏政审判公信⼒,根据⾏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审判⼯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诉讼案件实⾏异地交叉管辖,即将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政诉讼案件(包括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交由原管辖地以外的⼈民法院⾏使,但原告坚持选择原管辖地法院管辖的除外。
% Y5 U s# p; I) b: g, U6 D三、⾏政诉讼案件实⾏异地单循环交叉⽅式。
具体分为两组:第⼀组、普兰店区⼈民法院审理庄河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庄河市⼈民法院审理⽡房店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房店市⼈民法院审理⾦州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州区⼈民法院审理普兰店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组、⽢井⼦区⼈民法院审理开发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开发区⼈民法院审理中⼭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区⼈民法院审理旅顺⼝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旅顺⼝区⼈民法院审理西岗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西岗区⼈民法院审理沙河⼝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沙河⼝区⼈民法院审理⽢井⼦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V# G# \. _6 F; B长海县⼈民法院受理的⾏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且当事⼈出⾏不便,故不实⾏异地交叉管辖。
+ h. y: o1 R. Y1 n0 J: s9 {& M- n 四、原告提起⾏政诉讼,可以直接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该院依法⽴案登记。
原告到原管辖地法院起诉的,原管辖地法院⽴案庭应当做好原告的引导和⽴案释明⼯作,告知其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或者直接⽴案登记后转送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原告坚持在原管辖地法院审理的由原管辖地法院⽴案受理。
各基层⼈民法院选派专⼈负责⾏政案件的⽴案⼯作,做好异地交叉管辖后的⽴案衔接,按照“⽴审分离”的原则依法及时受理⾏政诉讼案件,不得因实施异地交叉管辖⽽影响审判⼯作。
基快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筐趣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快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筐趣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冀11民辖终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忠毅朱跃林刘俊凯【审理法官】曹忠毅朱跃林刘俊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基快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筐趣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基快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筐趣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基快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筐趣食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基快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筐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的产品缺陷造成被上诉人财产损害提起诉讼,故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的产品缺陷造成被上诉人财产损害提起诉讼,故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赔偿库存成品损失等,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其在原审法院辖区。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4:38:20【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称,本案是合同纠纷,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为基快富公司的住所地,因此,本案应由基快富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岗区、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十一个区县市范围内的下列案件:(一)一审案件1 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2 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4 期货纠纷案件5 国家赔偿案件6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7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破产案件8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9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二)二审案件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 不服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2 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3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四)执行案件1 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行政裁决、裁定、调解的申请执行案件;2 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除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3 省院指令或交由我院执行案件;4 我院提执案件;5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6 交叉执行案件;7 本院执行异议案件(五)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各级法院管辖一览表

林口區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市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 03-3396100
新竹市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縣
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03-5210022
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縣
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03-9252001
基隆市(新北市)
瑞芳區 貢寮區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雙溪區 平溪區
02-24652171
金山區 萬里區
梓官區 旗山區
美濃區 六龜區
甲仙區 杉林區
內門區 茂林區
桃源區 那瑪夏區
高雄市 高雄少年及家
太平島 事法院
東沙島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一八二號 07-3573511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縣
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08-7550611
澎湖地方法院 澎湖縣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本院:金門縣金城鎮民權 金門地方法院 金門縣 路一七八號四樓 電話:082-321564
02-23141160
智慧財產法院
全國地方法院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3樓
02-22726696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本院:花蓮市民權路一二
七號
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縣
電話:03-8225116
臺東庭:臺東市四維路二
段三十號
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縣
電話:089-343535
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03-8225144
院
汐止區 淡水區
臺 臺灣高等法院
八里區 三芝區
北 市
臺北市博愛路一二七號
長 電話:02-23713261
石門區 (新北市)
沙 街
土城區 板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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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公告
来源于:中山日报 2008年12月5日第 5072 期 A2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0月13日正式撤销,分别成立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两院均行使县一级人民法院职权。
自2008年12月5日起,市第二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办公。
为明确两院的管辖范围并做好案件的受理、移送交接等问题,方便群众诉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辖范围。
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为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五桂山、港口、火炬开发区、民众、南朗、神湾、坦洲、三乡、板芙、沙溪、大涌15个镇区;市第二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小榄、东升、黄圃、南头、三角、东凤、阜沙、古镇、横栏9个镇。
二、案件受理。
自2008年12月5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应分别向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受机构设置、审判办公条件等限制,目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尚不能履行对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该二类案件统一指定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二类案件履行管辖权的时间,由我院另行研究确定。
三、未结案件的移交。
依法属于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在2008年12月5 日前未办结的,由市第一人民法院向市第二人民法院办理移送手续,重新编立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继续审理和执行(因特殊情况未能移送的,由市第一、二人民法院协调解决并告知当事人)。
四、办公地点。
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办公地址为:中山市博爱五路 62 号,立案电话:88235807、88235808。
市第二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路,即小榄人民医院斜对面,立案电话:22588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