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怎么处理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怎么处理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
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各级法院管辖标的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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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03.08
•【字号】辽高法[2002]14号
•【施行日期】2002.03.0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辽高法[2002]1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要求,现将省内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确定如下: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第二条第二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葫芦岛市、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区域内和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省内管辖区域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鞍山市、营口市、辽阳市、丹东市、盘锦市(含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区域内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有管辖权的第二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
省法院现行的有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五条大连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海事、海商涉外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地方各级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②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③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法院可以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级法院以及最⾼⼈民法院,每个法院的级别不同,所管辖的案件也是不⼀样的,对于管辖案件的划分,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果想要了解中级⼈民法院的管辖案件,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三)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或中级以上法院辖区内产⽣了重⼤影响。
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类:(1)、海事、海商案件,此类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前已在⼴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他们的受案范围由最⾼法院确定;(2)、专利纠纷案件,具体包括专利⾏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包括专利侵权、转让专利权、专利许可使⽤等引起的纠纷,专利民事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及青岛、⼤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3)重⼤的涉港、澳、台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1、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的及其他相关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民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法律知识,中级⼈民法院包括:在省、⾃治区内按地区设⽴的中级⼈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民法院;省、⾃治区辖市的中级⼈民法院;⾃治州中级⼈民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连市中级⼈民法院关于⾏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连市中级⼈民法院关于⾏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 l$ w4 ^7 u. m; U" W⼀、为了充分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进⼀步提升⾏政审判公信⼒,根据⾏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审判⼯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诉讼案件实⾏异地交叉管辖,即将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政诉讼案件(包括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交由原管辖地以外的⼈民法院⾏使,但原告坚持选择原管辖地法院管辖的除外。
% Y5 U s# p; I) b: g, U6 D三、⾏政诉讼案件实⾏异地单循环交叉⽅式。
具体分为两组:第⼀组、普兰店区⼈民法院审理庄河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庄河市⼈民法院审理⽡房店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房店市⼈民法院审理⾦州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州区⼈民法院审理普兰店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组、⽢井⼦区⼈民法院审理开发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开发区⼈民法院审理中⼭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区⼈民法院审理旅顺⼝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旅顺⼝区⼈民法院审理西岗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西岗区⼈民法院审理沙河⼝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沙河⼝区⼈民法院审理⽢井⼦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V# G# \. _6 F; B长海县⼈民法院受理的⾏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且当事⼈出⾏不便,故不实⾏异地交叉管辖。
+ h. y: o1 R. Y1 n0 J: s9 {& M- n 四、原告提起⾏政诉讼,可以直接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该院依法⽴案登记。
原告到原管辖地法院起诉的,原管辖地法院⽴案庭应当做好原告的引导和⽴案释明⼯作,告知其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或者直接⽴案登记后转送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原告坚持在原管辖地法院审理的由原管辖地法院⽴案受理。
各基层⼈民法院选派专⼈负责⾏政案件的⽴案⼯作,做好异地交叉管辖后的⽴案衔接,按照“⽴审分离”的原则依法及时受理⾏政诉讼案件,不得因实施异地交叉管辖⽽影响审判⼯作。
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3-31【生效日期】2008-04-0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辽高法〔2020〕16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0〕160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和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职责及内设机构的批复》意见,结合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审判委员会第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全省各级法院及时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如遇问题及时层报省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结合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审判工作实际,现就部分中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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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岗区、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十一个区县市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 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 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 期货纠纷案件
5 国家赔偿案件
6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7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破产案件
8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9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 不服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 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1 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行政裁决、裁定、调解的申请执行案件;
2 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除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 省院指令或交由我院执行案件;
4 我院提执案件;
5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6 交叉执行案件;
7 本院执行异议案件
(五)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