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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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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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释〔2022〕109号),自2022年5月1日起,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如下:一、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应当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三、不服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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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中院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大足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
重庆二中院
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梁平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
重庆三中院
涪陵区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
重庆四中院
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
重庆五中院
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万盛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荣昌区法院、重庆铁路法院。

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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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
重庆二中院
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
重庆三中院
、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
重庆四中院
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
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万盛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重庆铁路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一、招聘职位参加本次公开招聘的法院5个,计划招聘聘用制书记员29人,具体见招聘计划表(附件1)。

二、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四)截止2021年4月30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全日制)及以上学历。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期间出生)。

(六)招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1年4月。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其他岗位要求见招聘计划表(附件1)(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3.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4.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6.曾被开除公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7.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8.已是重庆市法院系统用人额度内聘用制书记员的;9.其他不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的情形。

三、网上报名本次招聘考试报名和缴费均采取网上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http://47.108.220.243:7339/index.php?zsdwid=4006)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可在2021年4月10日上午9:00至4月14日上午9: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法院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Think more about your competito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分类进行了解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第八章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 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 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6.执行庭(局)(因“审执”分离,有的法 院将执行庭变成执行局)
(二)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B.综合部门 政治部 研究室 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 负责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行为等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法警支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 有关法律文书;配合完成有关刑事执行工作;维护机关秩 序、安全以及其他属于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最高法禁止法院人员为案件当事人递材料 打招呼
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规定 进一步细化了法官法中关于法官不得私下 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工 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 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 他关系人",同时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 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 起社会公众及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 当自行申请回避"。从源头上构筑起防止人 情干扰的"隔离墙"。
最高法禁止法院人员为案件当事人递材料 打招呼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出台了《关于在审 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 干规定》。规定强调,禁止人民法院工作 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 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说情打招呼。

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渝一中民终字第456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安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洲路170号A1-8-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剑宇,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捷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28号附1号。

委托代理人黄悫,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君,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车盘乡车盘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廖洪伟,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安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安捷公司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试车道路段施工时,未设置任何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且公司员工在施工中施工不当,以致扛着的塑料管突然转向与原告接触,造成原告伤害,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肖君在驾驶摩托车途经该施工路段时,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以致发生此次事故,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被告提出原告违反交通法规和超速行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原告提出要求赔偿护理人员住宿费,在护理费用中已经主张,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财务损失费、伤残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遂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重庆安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肖君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6542.90元扣除已给付2000元,实际赔偿34542.90元。

原告肖君自负9135.72元。

二、驳回原告肖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0元,其他诉讼费930元,计2780元,由原告承担556元,被告承担2224元(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列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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