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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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重庆一中院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大足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
重庆二中院
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梁平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
重庆三中院
涪陵区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
重庆四中院
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
重庆五中院
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万盛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荣昌区法院、重庆铁路法院。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在法律诉讼中,法院管辖是很重要的⼀点,对于相关的案件审理时有很重要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清楚在法律的规定上是如何来规定法院的管辖范围,才能更好的进⾏法律诉讼。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民法院审理。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四)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因此,对于我们在进⾏诉讼的时候,⼀定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法院管辖。

当然在国家的法律上也规定法院管辖的范围,哪些案件由哪些法院进⾏审理,这点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9.11
•【字号】渝高法〔2020〕124 号
•【施行日期】2020.09.1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行政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问题的意见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法院规定如下: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具有对外行政管理职能的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高新区直管园内设立的直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分别以该机构为被告。

2. 以上列机构及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街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暨因位于高新区直管园内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 上列机构及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街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的,暨执行对象为位于高新区直管园内不动产的,均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渝高法〔2020〕6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渝高法〔2020〕6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渝高法〔2020〕65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号)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设立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之后,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以及与前述案件相关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和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为确保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就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当事人已向其他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裁定受理,不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按照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原相关规定办理。

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之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审查后,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与破产法庭办理相关材料移交手续。

管辖相关简述

管辖相关简述

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五节管辖权异议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的分类❖(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属于法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于裁定管辖。

❖(2)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牵连管辖。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甲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货款90万元,A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又要求乙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按照规定,该市基层法院有权受理争议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问:❖此案是否需要移送到中级法院?❖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概述❖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1)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一,重大涉外案件。

即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件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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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中院
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
重庆三中院
、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
重庆四中院
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
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万盛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重庆铁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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