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校车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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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车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加强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保障,规范校车行驶和管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学校和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交通安全,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及学生在校车上乘坐过程中的安全事宜。

第三条校车应当具备安全性、适应性、可靠性和便捷性,满足学生上下学和活动的需要。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管理制度,明确校车的运营机构、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和管理规范。

第五条学校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校车及驾驶员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校车的安全状况和驾驶员的素质合格。

第六条学校应当给予家长充分的信息沟通和参与权,共同关注校车的安全状况和管理情况,保障学生的安全。

第七条家长应当按规定和学校的安排,保证学生按时乘坐校车,并配合做好学生上下车的引导工作。

第二章校车运营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与校车运营机构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校车运营的责任和义务,限期检查校车及驾驶员的资质和条件是否合格。

第九条校车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校车的购置和维护,保证校车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经常对校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动态调整,保持校车的适应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校车运营机构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遵守交通规则的素质。

第十二条校车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校车的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对校车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营。

第三章校车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校车应当配备应急工具、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保障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校车应当设置安全带,在学生乘坐校车的过程中,要求学生系好安全带,确保乘车安全。

第十五条校车应当设置紧急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快速疏散。

第十六条校车应当保持车内整洁,设置合理的通风装置,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校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学生安全教育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进行校车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应当具备基本的校车安全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校车安全制度,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学校组织学生乘坐的校车,包括校内校车和校外租用或购买的校车。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校车安全负责人,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第四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的组织、监督、考核等具体办法。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校车司机,司机应当持有校车驾驶资格证,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校车应当配置安全设备,如防护栏、报警装置、安全带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八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校车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疲劳驾驶,禁止酒后驾驶。

第十条校车停靠、候车等地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确保学生的上下车安全。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明确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应包括校车安全设备和装置的配置要求、校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要求、校车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档案,对校车的维护、检修记录、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记录等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校车安全监督员,对校车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车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三章校车安全设备和装置第十八条校车应当配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栏,确保学生的上下车安全。

第十九条校车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司机和学校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文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文规定

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学生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车管理职责1. 学校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2. 校车管理部门负责校车日常运营、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驾驶员及照管员培训等工作。

3. 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负责校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驾驶、学生秩序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校车运行管理1. 校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合法的行驶证、检验合格证、保险单等证件。

2. 校车驾驶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3. 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校车运行路线、站点和停靠时间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5. 校车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行驶平稳,严禁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6. 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应做好学生上下车秩序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有序上下车。

7. 校车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及照管员应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条校车维护保养1. 校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 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应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磨损、损坏的零部件。

3. 校车维修保养应在具备资质的维修厂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五条校车应急处置1. 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发生交通事故或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及照管员应立即停车,组织学生疏散至安全地带。

3. 及时报警,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 对受伤学生进行初步救治,并联系家长。

第六条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及规范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及规范

一、目的为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人身安全,规范校车接送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及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规范适用于全校校车接送工作,包括校车司机、跟车老师、学生及家长。

三、管理制度1. 校车司机管理(1)校车司机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且无重大交通违章记录。

(2)校车司机需参加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无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

(3)校车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

(4)校车司机应熟悉校车路线,确保接送学生及时、安全。

2. 跟车老师管理(1)跟车老师需具备责任心,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2)跟车老师应在乘车前仔细核对乘车名单,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

(3)跟车老师应熟悉校车接送路线,确保学生在每个站点上、下车。

(4)跟车老师应密切关注学生动态,防止学生在车上打闹、嬉戏等行为。

(5)跟车老师应在校车结束接送后,对车厢进行检查,确保无学生遗留。

3. 学生管理(1)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车乘车规定,服从跟车老师管理。

(2)学生上车后应立即坐好,系好安全带。

(3)学生不得在车内随意走动、打闹、嬉戏。

(4)学生下车后应迅速离开校车,确保安全。

4. 家长管理(1)家长应确保学生在乘车前熟悉乘车规定,提高安全意识。

(2)家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接送时间或地点,应及时通知学校。

(3)家长应确保学生在乘车前已做好安全检查,如佩戴好安全带等。

四、规范要求1. 校车应定期进行年检,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2. 校车司机应携带所有证照,包括驾驶证、行驶证、校车资格证等。

3. 校车司机应保持车辆整洁,确保车内环境舒适。

4. 校车司机应关注学生乘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

5.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司机、跟车老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及规范,确保学生安全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及规范,造成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不遵守乘车规定的学生,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罚。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生在校车上的安全,维护学校校车运行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校车指为学生提供校内外交通服务的车辆,包括校车及其他学校承办的交通服务车辆。

第四条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校车司乘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

第二章校车司机的要求第五条校车司机应持有相应驾驶证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驾驶经验不少于3年;(三)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四)无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记录;(五)熟悉当地道路交通法规。

第六条校车司机应定期体检,每半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第七条校车司机应经过安全驾驶培训,掌握基本急救知识,了解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八条校车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车,不接打手机,不疲劳驾驶,确保校车行驶安全。

第三章校车乘车管理第九条学生乘坐校车应按规定时间到达乘车点,有序排队上车,不得挤抢。

第十条学校应设置乘车指导员,负责引导学生上下车,维护秩序。

第十一条学生应正确佩戴安全带,不得随意脱带、解带。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车上要保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不得随意大声喧哗、打闹。

第四章校车安全设施第十三条校车应配备下列安全设施:(一)安全带,确保学生乘车时的安全;(二)紧急疏散装置,供紧急情况下学生迅速疏散使用;(三)车窗安全锁,防止学生开启窗户,避免危险;(四)防爆装置和防火设施,确保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五章校车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校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保养维修、安全检查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召开校车安全管理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水平。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校车使用单位。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教育、公安、交通、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校车安全。

第二章校车管理第六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校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校车标牌,并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校车标志。

第八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校车安全。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校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交通拥堵、事故多发地段,确保校车安全通行。

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校车乘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校车乘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校车不得超员、超速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路线行驶。

第三章学生乘车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学生乘坐校车应当遵守乘车纪律,服从校车乘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乘车登记制度,掌握学生乘车情况,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第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乘坐校车的监督,配合学校、幼儿园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时,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第一条为保障学生校车乘坐安全,维护校车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是指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接送工具,包括校车车辆、驾驶员以及校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营等。

第三条学校应组织专门机构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校车准入规定1.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校车准入规定,对校车进行审核和验收。

2. 校车必须具备营运许可证和校车标识。

3.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五条校车司机要求1. 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驾驶证,具备熟练驾驶技能和良好驾驶习惯。

2. 校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校车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 校车驾驶员应具备高度责任心和安全意识,维护良好的司乘关系。

4. 校车驾驶员禁止饮酒驾驶、超员驾驶和擅自改变路线行驶。

第六条校车安全设施1. 校车必须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锤、灭火器、急救箱等。

2. 校车必须具备有效的紧急通信设备。

3. 校车必须安装安全带,学生必须佩戴安全带。

第七条校车运营管理1. 学校应制定校车运营计划和班次安排,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车辆运营。

2. 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

3. 学校应建立校车驾驶员考核机制,对驾驶员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八条校车乘车管理1. 学生必须按时乘坐校车,不得在校车上吵闹、打闹或乱扔物品。

2. 学生必须听从校车驾驶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随意上下车或抢先上车。

3. 学生必须听从校车安全警示和应急处理指导,确保安全有序。

第九条校车事故处理1. 学校应建立校车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校车事故演练。

2. 校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置和救援。

3. 学校应做好事故后续处理工作,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追究以及受伤学生的安抚和赔偿。

第十条校车安全宣传1. 学校应开展校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乘车安全知识。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及其驾驶员、乘务员、学生及家长。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校车管理第四条校车车辆管理1. 校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标准,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2. 校车外观应统一标识,便于识别和管理。

3. 校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4. 校车使用期间,禁止进行非法改装、加装、拆除安全设施等行为。

第五条校车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驾驶证。

2.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校车行驶路线及沿途交通状况。

3. 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4. 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章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校车乘务员管理1. 乘务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 乘务员应负责协助驾驶员维护校车秩序,确保学生安全。

3. 乘务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学生及家长管理1. 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车秩序,听从驾驶员和乘务员的管理。

2.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孩子注意校车安全。

3. 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共同保障孩子安全。

第三章校车行驶规定第八条校车行驶规定1. 校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

2. 校车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信号灯,确保行车安全。

3. 校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保持安全车距。

4. 校车在停靠站点时,应确保学生安全上下车。

第四章校车安全检查第九条校车安全检查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驾驶员和乘务员应每日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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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校车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校车服务公司:为了切实加强校车安全运营管理,确保乘车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1号)、《通城县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方案》(隽政办发[2016]29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通城县校车安全管理十条规定如下:
一、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校车运营与管理原则,县校车办对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监督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工作;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物价局、派出所、学校(幼儿园)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校车安全运营负有监管责任,校车专营公司对校车安全运营负有主体责任。

二、落实校车准入和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相关职能部门检验合格,发放校车标牌后方准接送学生上下学,对未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黑校车”一律扣押,从严处理。

校车服务公司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并建立校车与驾驶人
的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三、落实校车运行实时监控平台。

校车必须配备带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校车公司和校车办必须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全县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严禁校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关闭行驶记录仪等车载监控设备。

四、落实校车严禁超载超速和行驶危险路段。

教育、公安、交通、财政、安监等各部门加强对校车超载、超速和雨雪等恶劣天气的行车监管。

严禁校车行驶急变、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五、落实“五定”管理办法。

校车运行一律实行定校、定员、定座、定线、定点,每辆校车只对应服务一所学校,禁止跨乡镇、跨学校服务区域接送学生。

六、落实随车照管人员和乘车学生在校看管制度。

每辆校车安排1名以上的随车照管人员,保证学生乘车安全,并监督、禁止校车司机危险驾驶。

学校根据乘车学生的多少安排足够的看管人员,保护乘车学生在校候车的人身安全。

七、落实校车报废和禁止非法营运。

对年审不过关的校车,按职能部门规定要求一律报废,不得违法继续接送学生。

严禁将车用于非法载客营运或搭载亲朋好友,严禁校车运送学生从事旅游等活动。

八、落实校车司机和照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每学期对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次,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技能和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

九、落实校车运营“以奖代补”的综合考评机制。

每年分二个学期对校车进行综合考评,按《通城县校车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由校车办、乡镇人民政府、公安、运管、教育总支、学校及校车专营公司考核,考核结果是唯一发放校车运营补贴的依据。

十、落实安全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一次校车安全运行联合执法检查,校车办每周二次的校车安全运行常态督查,校车服务公司必须每周一次的校车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决实行最严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0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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