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中法律问题的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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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为了达成一项交易,而设置的一种条件或者约束,一旦事实履行或不履行某种事实条件,就会产生责任的一种协议。

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被广泛使用,但是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现状和相关法律风险。

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非常普遍,尤其是在股权转让、并购交易、投资融资等业务中。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约束交易双方在交易后的某种行为或结果,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避免风险。

一般来说,对赌协议会规定一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内履行特定的义务或者行为,如果未能履行,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处罚或责任。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一直备受争议。

对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往往并不被当作独立的法律文件来处理,而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来进行约定。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其具体约束力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也备受争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而一些对赌协议可能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比如对赌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范畴,以及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等规定。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属于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其执行可能会受到一些制约或者争议,这就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进一步加强对赌协议的法律监管和约束力。

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对赌协议的具体执行问题经常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比如对赌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不合理,双方对于对赌条件的履行是否存在争议,以及对赌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得到妥善处理,以确保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对赌协议的风险管理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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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引言对赌协议是指参与双方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进行一场赌博,通过一方胜利和另一方失败来决定协议的成败。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对赌协议可以促成合作,但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解析1. 违法性问题首先,对赌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所承担的赌博性质可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赌博被视为非法活动,并且对此类活动有着严厉的法律制裁。

因此,当参与对赌协议时,需对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

2. 不确定性问题对赌协议所涉及的结果通常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双方约定的赌博结果可能受到无法预测的因素影响,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或其他突发事件。

当不确定因素发生时,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权益受损。

3. 强制执行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违反对赌协议并拒绝履行相关责任。

这可能导致对赌协议的强制执行变得困难或不可能。

即使有法律程序可以追求违约方的责任,但是实际上能够获得赔偿的机会也很低。

4. 合法证据问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对赌协议通常被视为非法活动,因此对赌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在法律诉讼中,对赌协议可能无法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从而影响双方维权的能力。

这也是一种法律风险,需要在签署对赌协议之前认真考虑。

对赌协议的防范措施1. 法律咨询在签署对赌协议之前,建议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可以提供关于当地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并帮助评估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风险。

通过与律师的沟通,参与方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2. 缩小不确定性为了减少不确定性对对赌协议的影响,参与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明确的条件和赌博结果。

通过准确定义条件和结果,可以降低因不确定因素导致的争议和纠纷的风险。

3. 引入第三方仲裁机构为了增加对赌协议的强制执行性,参与方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

这样,在一方违约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并执行相关的裁决。

浅析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浅析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浅析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初探对赌协议,源于英文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 AM),直接翻译成“估值调整机制”,也称“估值调整协议”,是国际资本市场中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因为融资安排而订立的协议。

对于这种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这种协议在合同法上属于无名合同。

对于这种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调整,协议是否有效,都是在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

(一)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对赌协议的射幸性目前为学界主流观点。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赌博合同、有奖或有奖销售合同均属此类。

因此射幸合同有如下特点:第一,当事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对特定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当事人均具有获得损失或者利益的可能;第三,射幸合同的成立不依交易标的物实际出现与否为转移;第四,射幸合同要求缔约人对交易风险独自承担责任。

以此分析对赌协议,当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设计协议的时候,虽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优势不平等等问题,但是总体来说投融资双方对交易风险和交易规则是应当清楚明白的。

这也为交易双方自担风险提供了基础。

射幸合同交易的是“幸运”,对投融资双方来讲,具体表现为将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表现、财务指标、股价高低等因素,因此将来的利益如何分配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因为对赌协议具备射幸合同的一般属性,因此其具有射幸性。

(二)对赌协议与附条件的合同有学者主张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合同,当条件成就或未成就时,确定投资方与融资方各自权利与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5条对附条件合同作了明确规定,“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此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

附条件合同之“条件”即为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或解除的不确定事实。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是一种合同协议形式,约定游戏、比赛或投资等行为的一方在未来某一特定结果发生时支付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义务。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可能会有所差异,下面从中国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可以看作是一种有偿协议。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合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赌协议符合这一基本要素。

双方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支付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义务,因此对赌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赌协议一般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赌博行为和支付义务。

在中国,赌博行为是被禁止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赌博、聚众赌博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合法的游戏或比赛,如棋牌游戏、赛马等,那么对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非法的赌博行为,那么对赌协议将是无效的。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需要考虑公序良俗及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任何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如果对赌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例如过于偏离正常商业行为,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如果对赌协议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会被中止或免除。

对赌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有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其法律效力取决于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在具体应用中,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对赌协议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及实施可行性。

对赌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海富案”、“瀚霖案”和“华工案”为例

对赌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海富案”、“瀚霖案”和“华工案”为例

对赌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海富案”、“瀚霖案”和“华工案”为例摘要私募股权投资逐步成为公司融资的主要途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这种用来规避交易风险的创新金融工具应运而生,以蒙牛、永乐、太子奶等与境外投资机构签订的对赌协议被人们所关注,以对赌第一案“海富案”首次进入司法实践中检视其法律效力。

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并不明确,在理论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争议,同时对赌协议的适用领域不断扩大,交易结构不断创新,使其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长期徘徊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2019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肯定了对赌协议的效力,也为对赌协议的合法履行指明了法律规制的方向,鉴于这一新的裁判规则变化,进一步归纳分析相关案例、公司法理论及法律规范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分析三起对赌协议的典型案例入手,从公司法理论及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归纳对赌协议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而重新认识对赌协议的法律本质,厘清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合理认定其法律效力,有效规制其合法履行,使对赌协议这样的创新金融工具与我国的法律制度能够相互适应。

本文共有四部分:绪论部分: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归纳了对赌协议国内外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方法,确定了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及研究方向。

第一章:“案情回顾及争议焦点归纳”,该部分主要是介绍“海富案”“瀚霖案”和“华工案”三起典型案例的案情以及法院的裁判观点,在此基础上归纳整理案件的争议焦点。

第二章:“案件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本文通过综合分析上述三起案例,分别梳理归纳出三个争议焦点,分别是:“海富案”中金钱补偿条款是否违反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瀚霖案”中目标公司为原股东对赌提供担保是否违反公司担保制度、“华工案”中股份回购条款是否违反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是保障其法律效力的前提。

对赌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其内容一般是约定双方根据某一事件的结果给付一定的款项或履行一定的义务。

从自由意思原则来看,双方当事人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有自由约定权,因此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在实践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得到保障:2. 信用原则:对赌协议依赖于双方的互信和诚实信用,一旦其中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就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赌协议应当受到相同的保护。

3. 协议原则:对赌协议的效力往往依赖于当事人的协议,即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协议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4. 中介机构的认可:在一些特定领域,如期货交易、证券交易等,对赌协议经常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这些中介机构往往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认可和监管,在法律层面上对对赌协议提供一定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风险:1. 违法性:对赌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涉及非法赌博等活动。

否则,该对赌协议即使成立,也是非法的,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 诱导性:对赌协议存在一定的诱导性,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对赌协议可能会引发激烈的竞争,导致恶性竞争和市场混乱等问题。

3. 司法审查:在法律层面上,对赌协议的效力仍需要通过司法机构的认可和审查。

虽然目前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优秀的法官会根据公平性、公共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等原则综合考虑,给予合适的法律保护。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许多国家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制约和限制。

这篇文章将对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进行探讨,并提供适法路径。

让我们来看一看对赌协议的定义。

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某一未来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结果进行金钱或其他利益的交付或移转。

常见的对赌协议有赌注协议、期权交易和彩票等。

在很多国家,对赌协议被认为是一种押注或赌博,因此受到法律的限制。

尽管如此,对赌协议仍然有其合法性,并且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承认和保护。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差异。

举例来说,在中国大陆,赌博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因此对赌协议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但在澳门和香港,赌博业是合法的,因此对赌协议是有效的。

在对赌协议的适法性分析中,有几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1.公共利益:在许多国家,法律禁止或限制赌博活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包括避免赌博成瘾、减少犯罪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对赌协议在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很可能是无效的。

2.合同的标的物和目的: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还取决于其标的物和目的的合法性。

如果对赌协议涉及非法活动,如贩毒或非法赌博,那么这样的协议很可能是无效的。

3.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对赌协议往往存在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或资源,导致对方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会考虑对赌协议是否公平,并对可能存在的不当利益做出限制或制约。

在适用对赌协议时,法律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欺诈等。

一些国家可能会对部分对赌协议进行特殊规定,例如对彩票或博彩业的监管。

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要使对赌协议具有合法性,当事人应当尽量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并注意公共利益和风险不对称等因素。

对于存在争议的对赌协议,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采取其他合法的争议解决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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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中法律问题的再探析——以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等对赌协议案为例王玮【学科分类】民商法学【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关键词】对赌协议;公平性;尽职调查【写作年份】2013年【正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关于股权投资对赌案件的提审,在蒙牛乳业与摩根士丹利、太子奶与高盛、永乐电器与鼎辉投资等投资对赌故事后,再度引发PE界、法律界对对赌问题的关注。

2012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对被称为中国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香港迪亚等增资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为这一旷日持久的诉讼画上一个被广为称道的句号。

作为一个历时三年,经过一审、二审,又被最高院提审的案件,其审理过程备受关注,其判决将影响十分深远。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院的判决对以后类似的案件审理必将提供权威的参考,具有重大标杆意义;这是一个关系着已被广泛运用的对赌机制在我国能否得到司法认可,投资对赌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生命力的判决,这一判决结束了我国对于对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仅停留在理论讨论层面,而没有鲜活诉讼案例支撑的历史。

这一判决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取向,将引发PE界与法律界对对赌问题更深层次的思考,对我国股权投资中企业估值调整机制的修正与选择将产生明确的指导作用。

一、案例介绍(一)对赌协议及诉讼的提起2007年11月1日,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简称“世恒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富投资)、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简称迪亚公司)、自然人陆波签订一份《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简称《增资协议》),协议中关于业绩对赌部分的内容为:1.各方同意对甘肃世恒增资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114.771万元进入甘肃世恒的注册资本,占股权比例3.85%,其余1885.2283万元作为溢价进入甘肃世恒公司的资本公积。

2.各方约定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低于3000万元,海富投资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不予补偿,则迪亚公司有补偿的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2008年世恒公司的经营利润只有2.69万元,大大低于约定的3000万元。

2009年12月,海富投资向兰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及世恒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一审一审法院将对赌条款的合法性列为审理的焦点问题之一,认为《增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关于世恒公司2008年底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要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该条由世恒公司对海富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约定违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故海富公司依据该条款要求世恒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诉讼,依法不能支持。

海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高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二审法院同样将对赌条款列为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在2011年9月做出的判决中认为:1.当事人就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约定仅是对目标公司盈利能力提出要求,并未涉及具体分配事宜;而且约定利润如果实现,世恒公司及所有股东均能最得各自收益,也无损于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此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2.当事人间关于如果世恒公司不能完成目标利润,则需与另一股东迪亚公司共同向海富公司以相应补偿的约定,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成为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应认定无效。

3.上述条款的无效,使海富公司投入的人民币2000万元中,除已计入注册资本的114.771万元外,其余1885.2283万元的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由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对无效约定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共同返还海富投资本金1885.2283万元及占用期间利息。

二审判决下达后,世恒公司向最高院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四)再审2012年11月,最高院对本起对投资赌案做出判决,判决认为:1.《增资协议书》中关于如果完不成目标利润,世恒公司则向海富投资补偿的约定中,目标利润脱离了世恒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损害了世恒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因而无效。

2.二审法院认定海富投资1885.2283万元的投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3.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世恒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综上理由,最高院撤销甘肃高院的二审判决,并判决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

二、案例分析我国股权投资中的对赌条款大多直接移植于国外投行的做法, 虽然广为运用,但法律对此一直未有专门规定,其合法性长期处于模糊状态。

此次最高院在判决中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新型民商事案件中所持的保护公众利益、促进交易、尊重意思自治的立场,展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通观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我们可以从司法机关对本案各种诉求的肯定与否定中,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在对赌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价值取向。

(一)保护公众利益一、二审法院及最高法院一致否定了世恒公司对于股东业绩补偿的约定,符合公司法法人财产制度,使公司财产独立性免于股东的约定而遭受善意第三人无法预知的侵害。

公司的资产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

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即失去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而享有对公司的股东权,同时负担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性权利限于盈余分配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而对赌协议中关于世恒公司向海富投资进行补偿的约定则非属股东可对公司主张的财产性权利,因而缺乏法律根据。

如果准于股东仅凭与公司管理人及其他股东的约定就可以任意从公司取得财产,那么我国公司法确定的资本法定原则(包括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方面内容)将极易受到冲击,为公司股东抽逃资本、侵占公司财产大开方便之门,致使公司财产非经营性减少的危险上升,减损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担保,这也必将增加公司综合交易成本。

(二)合法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古罗马法学家就认为“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任何国家的法都具有抑强扶弱、保护公平的冲动。

而当事人在享有广泛的合同自由的同时,法官亦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根据合同关系的具体情况,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合同内容的公平,以实现对合同的实质正义的维护。

在合同法领域,公平原则是合法原则应有的内涵之一。

本案中对赌条款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本的强势,易使人产生权利义务失衡的直觉,被一审法院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而被认为无效;又因近似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规定[1],而被否定效力;虽然最高院否定了前审法院的上述定性,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于保护交易公平的价值取向;且最高院的最终判决也仅是表示对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不表明对为投资者提供额外保护的对赌协议的提倡与鼓励;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应以不触及社会公平为底线,否定对世恒公司的补偿诉求,即因为它损害了对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公平。

(三)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具体到本案中,鼓励交易原则体现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维护对赌协议的有效性,通过保护投资者权利,激活投资行为,引导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向最具活力的实业领域流动,促进整个社会更多更好地创造价值。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是明确的,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可以预期的。

鼓励交易原则亦体现为对合法交易的保护与对可合理期待的交易结果的保护。

最高院对海富投资要求迪亚公司补偿的诉求予以支持,正体现了对合同效力的维护和对交易结果的保护,诠释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四)尊重意思自治合同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保护合同当事人缔约权利,尊重订约人意思自治,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是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在本案中,迪亚公司为取得高倍溢价的投资与海富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在先,当世恒公司完不成约定经营利润时,不愿履行承诺的补偿义务在后,这种不符合契约精神的行为这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不会受到肯定。

最高院在排除对赌协议中关于迪亚公司补偿内容的违法性后,判决迪亚公司根据承诺承担补偿责任,通过维护对赌协议的效力,就是对海富公司与迪亚公司关于对赌合意的尊重。

三、对赌协议法律性质的再分析对赌协议虽然在我国股权投资过程广泛运用,但由于涉及投融资双方的商业秘密,且难以预测我国司法机关在对赌问题上的态度,其间产生的纠纷大多通过协商私下解决。

海富投资诉世恒公司等对赌协议案,走完了一审、二审、最高院提审等全部诉讼程序,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案例样本。

通过本案的回顾,我们有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再行分析的必要。

(一)合法性分析在分析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时,首先我们要戒除先入为主的习惯,不能因为对赌协议因顶着“赌”的恶名就认为其与赌博类似,天然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预判其恶。

我们不能泛泛地谈论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而要还原其作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属性,将其看着当事人正常的交易合意,与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代理合同等平常合同同等对待,同样分析。

其次,应该注重对对赌协议的内容分析,具体判别每一份对赌协议、每一个对赌条款的合法性。

通过阅读协议约定与谁对赌,以何对赌,如何补偿,看其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否违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看其是否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有违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而可予撤销,要透过纷繁复杂的文字约定,判断对赌协议实质内容的合法性情形。

最后,应该分析对赌协议的履行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对赌协议的履行造成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侵害国家的与社会公共的利益的后果,避免对赌协议成了背离投资的商业本性而成了对投机赌博的纵容的工具。

(二)合理性分析对赌协议的国外名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企业估值的调节方法。

从法律角度分析,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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