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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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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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乘客安全、保证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监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确保经营的合法性。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形象。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效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二)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驾驶员持有有效驾驶证,且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车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数量,并公开。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营者可以申请延期。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并按规定进行车辆年检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装有计价器、安全监控设备、导航系统等必要的装置。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应当进行一定周期的清洗和消毒,保持车内环境卫生。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规范和流程。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穿着整洁,懂得礼貌待客,对乘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情况,采取最短路线或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变更线路或拒载乘客。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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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出租车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依法行使出租车经营管理职责。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注重安全、便捷、规范、高效的服务,并倡导绿色、环保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结合本市交通运输需要,加强运力调配,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努力实现供需平衡,推动出租车行业稳定发展。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和驾驶员加强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素质水平,争创行业良好形象。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和监管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主体第九条出租车经营主体包括出租车运营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

第十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出租车营运活动。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驾驶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车辆安全,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和驾驶员应当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做好运营记录和服务信息的纪录和保存。

第三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十五条出租车车辆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提供乘客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明显的运营标识,便于乘客识别。

第十九条出租车车辆经营时,应当按规定启用计价器,明码标价,并接受乘客监督。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和服务驾驶员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出租车服务的质量。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以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出租车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推动信息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取得出租车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三)具备满足经营需要的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四)具备良好的行业声誉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日内,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许可证号码、经营地址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文明、礼貌、热情的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服务水平和技能。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私自调整计价器,不得违规拒载、议价和冒充乘客。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出租车从业资格。

第四章出租车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出租车应当保证正常运营,不得拒载、议价、绕路、超载和驶入禁行路段。

第十八条出租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乘客乘车安全。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保障乘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投入、自愿退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巡查检查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不得违法逃税。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运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没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章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叫车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车辆数量,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良好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人考核制度,对驾驶人的服务质量和投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带着证件上岗,提供文明、礼貌、规范的服务,不得拒载、超载、议价和随意调价。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内整洁,提供乘客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不得干扰乘客正常出行。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乘客车费结算方式、车辆运营区域范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计价器收取车费,并出具票据,不得随意涨价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害乘客权益。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良好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当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合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资格;(二)驾驶员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出租汽车驾驶资格;(三)车辆符合国家出租车行业标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三)驾驶员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四)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五)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八条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实。

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延期。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车辆数量和经营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规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二)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具备合法的出租汽车驾驶资格;(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操守;(五)通过相关培训,掌握基本的服务技能和驾驶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服装着装,工作期间不得吸烟,不得饮酒驾驶。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开展驾驶工作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外观清洁、内部卫生等基本检查,确保车辆环境整洁,乘客乘坐舒适。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出租汽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公益的原则,充分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合法经营、安全运营、服务质量、规范行为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许可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依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履行法人或行政负责人职责的条件;(二)具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相应资金实力;(三)具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运力条件;(四)乘客安全保障措施齐备;(五)与乘客交易合同,明确收费标准,不得实施恶性竞争。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许可期满,经核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可以申请延续许可。

第六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范围。

第三章安全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乘客和司机的安全。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紧急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处置,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连续不断的服务,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清洁卫生,车内设施设备齐全,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良好技术状态,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礼貌、周到、文明的服务,不得侮辱、歧视乘客,不得让乘客感到不安全或不满意。

第五章规范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超载、超速、无证经营、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分为运营和管理两个环节,请客人拨打并接电话;Booking和订单管理。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过相关的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妥善驾驶车辆,确保乘客安全。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线路,提供合理的行车路线选择,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整洁,车内禁止吸烟,确保乘客乘坐环境舒适。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热情周到地为乘客服务,尊重乘客的权益和需求,提供准确的信息咨询和导航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行程单据,配合乘客投诉处理和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的价格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的安全设施配备,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三章订单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订单管理系统,规范订单生成和配送流程。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订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编造虚假订单。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保护乘客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市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诚信、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和形象,竭力为乘客提供高品质、高效率、高可信度、高智能化和高便捷度的服务。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积极接受监督。

第八条普通出租汽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服务质量标准第九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车内设有计价器和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费和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收取车费。

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标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有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态度,向乘客提供热情、礼貌、安全、舒适的服务。

第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不得发布违法、不良信息,不得涉及赌博、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佩戴服务标志、考勤卡和驾驶证,不得私自搭载他人或收取超过标准的车费。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内环境卫生,诚信为乘客放置雨伞、座垫等服务用品。

第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配合执法检查,不得有抗拒检查行为。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准确的处理。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预约召车和线上支付等功能,满足乘客需求。

第三章市场准入和退出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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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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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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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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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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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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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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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下 载
•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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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 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运政培训中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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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南1驾培中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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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第一条•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 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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