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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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川计政策[2003]444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川计政策〔2003〕4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效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一、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采取违法议标的方式。

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

不得为正在被查处的单位打探消息和说情。

二、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是: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不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备案不得变相审批。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备案资料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备案人纠正。

三、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在指定媒介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明确预审的要求和条件,按评标的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川府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2003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2003

四川省计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川计政策[2003]4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效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计委、监察局。

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一、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采取违法议标的方式。

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

不得为正在被查处的单位打探消息和说情。

二、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是: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不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备案不得变相审批。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备案资料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备案人纠正。

三、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在指定媒介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明确预审的要求和条件,按评标的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资格预审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四、不准违规使用标底提倡无标底招标。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招投标“十不准”

招投标“十不准”

四川省计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效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计委、监察局。

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一、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采取违法议标的方式。

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

不得为正在被查处的单位打探消息和说情。

二、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是: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不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备案不得变相审批。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备案资料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备案人纠正。

三、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在指定媒介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明确预审的要求和条件,按评标的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资格预审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四、不准违规使用标底提倡无标底招标。

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将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或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篇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秩序,严肃处理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一)行政主管领导和其他负责人授意、指使或强令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人员违法核准招标事项的;(二)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为不招标,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核准为自行招标的;(三)不依法核准招标范围的;(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准招标事项的;(五)以授意、打招呼、递条子、下发带歧视性文件、不拨付资金、不办理相关批文等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向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代建机构和投标人的;(六)在项目审批工作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发文件或者规定的;(二)违法设定招标投标的行政核准、备案等事项,或者超越法定监督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三)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四)无正当理由拒收备案文件,对存在问题的备案文件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异议,或者对送达的备案文件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五)不依法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举报和投诉的;(六)对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七)泄露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的;(八)在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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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
一、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采取违法议标的方式。

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

不得为正在被查处的单位打探消息和说情。

二、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是: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不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备案不得变相审批。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备案资料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备案人纠正。

三、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在指定媒介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明确预审的要求和条件,按评标的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资格预审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四、不准违规使用标底
提倡无标底招标。

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将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或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五、不准设定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标准
各地区和行业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评标加分条件。

评标标准(包括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

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六、不准违反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否则评标无效。

因评标无效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不准违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引入招标、比选等竞争机制。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代理费回扣、帮助某投标人中标等违法行为作为承揽项目的条件。

八、不准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中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如双方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赔偿损失。

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
之间的差额应包括在损失之内。

九、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和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禁止中标单位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或者将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十、不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

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

招标文件中应规定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5%以下。

投标人投标时,应将风险包干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中。

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有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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