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探析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行政允诺性质制度探析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行政允诺性质制度探析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林伟发布时间:2012-05-22 08:32:28招商引资作为各级政府部门重大事业之一,是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新动力的来源。
在各级政府大力提倡招商引资的背景下,为鼓励招商引资,政府部门往往会作出一定的承诺,出台一系列的奖励办法、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内容包括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税收的减免、土地的供应、配套设施的完善等。
优惠政策关系着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是投资者考虑是否投资该区域的一项重要的参考标准。
优惠政策一旦提出,即视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职责,一旦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相关的条件,行政主体应兑现该允诺,否则构成不履行职责。
目前,政府招商引资中因优惠政策无法落实而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一定程度上阻扰了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承诺后不兑现,表面上受害的是那些被“骗”进门的企业,实际上对政府而言却潜伏着“失信于民”的巨大伤害。
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法律性质。
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往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一系列的招商优惠政策,名称多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等,这种行政主体(政府部门)为了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发展地方经济),向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给予相对人物质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我们称为行政允诺。
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对外公开作出一定的单方允诺意思表示,为自身设定一定义务,在行政相对人作出符合要求的行为或者符合特定要求时,行政主体实现允诺的内容,履行为自身设定的义务。
体现在招商引资中就是政府部门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这一目的,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奖励办法等,鼓励投资者到本地投资,并承诺在其投资达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后,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给予投资人或者投资项目一定的政策优惠或者物质及其他利益。
比如某区政府出台的投资优惠办法规定:凡在我区新办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由受益单位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后五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由受益单位财政减半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中合同的法律问题

政府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速 度 ,从 而导 致 政府 在 招商 引 资工作 中职能 “ 越
位” 、“ 错位”现象屡屡发生。究其原 因,“ 地方政
府 招 商引 资工 作 中所 涉 合 同性质 不 明 ”的 因素 可
排首位 ,且其争议焦点也主要集 中在 :招商引资 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归为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 】 笔者 以为 ,此类合同应定性为民事合同。理
日前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2国家此举实则给予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等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新规中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同时对研发费用进行150加计扣除外资企业应积极万方数据城市学刊2017年第5期80利用国务院政策扶持优势积极申请优惠政策需要提示的是2016年包括高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均发布了最新的文件政策变化较大
律 效 力及 作 用的认 定 问题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作 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一 招商引资工作 ,是刺激各地方经济增 长 ,实现伟大 中国梦的一项重要举措 。正确处理
政 府 与 民商事 活 动 的法度 ,理顺 政府 在 市场 经济 中的定 位 问题 ,就成 为保 障招商 引 资工作 顺 利 开 展 的前 提 条件 。而现 阶 段 的现实 情况 却是 ,因为
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 更涉嫌违反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 找到某案例如下 :某县人民政府与投资者签订 的 关于 《 某县红十字会骨伤专科特色医院项 目 建设 合作协议 》 ( 节选 ) 其中双方约定 :
某 县 人 民政府 自本 协议 签订 之 日起 5个 月 内
由如 下 :首先 ,地方 政府 在 招商 引 资工作 中 ,制
政府主导招商引资行为问题探析2300字

政府主导招商引资行为问题探析2300字本篇论文目录导航:政府主导招商引资行为问题探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困境研究绪论政府招商引资的发展阶段与特定时期的意义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新时期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定位制定科学的招商方针和原则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开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摘要招商引资是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从1979 年开始,我国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经历了30 多年的发展,东南部已经开始形成了外向型产业体系,并且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转变。
我国的招商引资一直是政府主导,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发展的特殊阶段有着必然联系。
由于最初实行计划经济,政府主导各方面事物,在一个特定时期内,我国内部资金不足,难以支撑地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因此,引进外资和增加区域间资本流动成为地区发展的重要方式。
90 年代以后,招商引资逐步开始转向内资。
为了促进政府部门招商的积极性,国家通过实施招商引资与干部绩效、职位升迁挂钩等一系列政策,极大地带动了各地经济的发展。
结合目前招商引资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主要手段有:减少税收、建设基础设施、强化公共服务、低价转让土地、提供廉价劳动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降低环保标准等。
尽管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政府大规模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客观的经济效益,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这一方式逐渐暴露出弊端。
这些弊端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风险和阻力,也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比如招商引资重数量轻质量,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和服务水平,造成虚假繁荣、重复建设、职权滥用、成本提高、效率低下等。
这种争夺项目、恶性竞争、盲目让利、破坏市场经济平衡发展的行为,严重危害到了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认为出现这个弊端和问题的根源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是计划经济遗留的政府主导一切的观念。
计划经济体制观念根深蒂固,政府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思维难以短时间内改变。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性质辨析

①参见:香港斯托尔实业有限公司、泰州市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再审案(2017)最高法行再99号。
收稿日期:2019—10—10作者简介:戴未茗(1996—),女,湖南娄底人,硕士,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性质辨析戴未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00)摘要: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具有“合意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属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其性质一直存在争议。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性质难以辨别的成因主要存在政府角色定位不清、相关立法的缺失以及协议内容杂糅。
从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主体、协议目的以及协议调整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应是行政协议。
将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利于规范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签订及履行,监督政府权力的依法行使,适用行政诉讼审理规则更利于平衡协议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投资人的权益救济和保障。
关键词:政府;招商引资;政府招商引资协议;行政协议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9)10—0100—04一、问题的源起政府招商引资是政府顺应改革开放,积极履行服务行政的要求,通过政策优惠来吸引投资人,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在新时代公共治理方式转变过程中,政府招商引资作为一种具有协商性、非强制性的新型行政方式的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由协议引发的纠纷增多。
在实践中,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争议多是因政府一方违约履行,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政府主体需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加强政府的政务诚信建设。
法院在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协议过程中,必须先对协议的性质进行界定。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的焦点,协议法律属性的明确能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救济指引。
因协议性质的不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救济方式。
两种诉讼模式有不同的审理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或相反判决,影响法院的权威性和既判力。
政府主导型招商引资的理论探析

经 济发展工作 的主线和突破 口, 视招 商引资 为“ 四个一 ” 工
程 , 一号 工程” “ 即“ 、 一把手工程 ” “ 、 一票否决 工程” “ 、 第一
政绩 工程” 不难看 出 , 方政府 当前 的招商 引资是 以政府 。 地
为主导 的, 他们 把招 商引资明确地列人政府 工作 日程 , 制定
力, 应付各种突发事件 , 实施其社会发展计划 。 从与 市场 、 企业 、 社会 的关 系来看 , 中国地方 政府实 际上 是
一
在: 招商引资行政成本过高 , 当下招商 引资已是一个 十分 时 尚的公务 活动 ,经 常有各级党政 干部组成 大小不一 的招 商 团出省 、 出国招商 , 行政机关可 以在工作经 费里面列支专 门 的招商引资经费 ; 招商引资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 了在招 为 商引资 中取胜 , 各地在引资 时拼比优 惠政策 , 引进之后为 在
李玉忠
( 菏泽 学院
摘
社会 科 学 系 ,山东
菏泽
24 1 ) 70 5
要: 近年来 , 出于发展 经济的需要 , 国各级地方政府都非 常重视招商引资工作 , 我 并逐渐把招 商引资 当成首要 的政 治
任 务 和 经 济 任 务 。 可 否认 , 府 主 导 型招 商 引 资在 一定 程 度 上 促 进 了 当地 经济 的发 展 , 是 其 实 际效 果 还 不 能令 人 满 意 。 不 政 但 对
重视招商 引资 工作 ,并逐渐把招商 引资 当成首要 的政治任
务 和经济 任务 ,掀起 了一轮接一轮 的开发 区热和一浪 高过
一
作 , 加了工作 负担和压力 ; 增 招商引资弄虚作假 , 数 字游 玩“ 戏” 达成意向也算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 , 的搞 虚假 出资 , , 有 有的资金到位后就抽逃资金 , 根本 不能形成 实际投资 ; 招商 引资项 目多集中在“ 短平快” 的商贸娱乐产业 , 投资规模小 , 缺乏大手笔 , 于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调整 和升级作用 微弱 ; 对 招商引资项 目缺乏评估和论证 , 不能利用本地资 源 , 造成新 的环境污染 和资源浪 费 ; 商引资 中违规 许诺 , 空头支 招 开“ 票” 搞政 府担 保 , , 反而引起投资者 的担心 , 或者到期不予兑 现, 损害政府公信力 ; 对招商引资的政策 、 法制 、 社会环境建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策略及其实践分析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策略及其实践分析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意义经济发展需要不断的资金投入和产业支撑,而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发展的管理者,需要在国家政策的框架下,实施科学的招商引资策略,吸引国内外的投资和先进产业,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和提升。
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引导市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地方经济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二、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策略分析1. 定位明确:地方政府需要根据自身的地域优势和资源禀赋,确定发展定位和优势产业,为招商引资提供明确的方向和目标,避免盲目,以免耗费大量资金和资源。
2. 提供优惠政策:地方政府需要在积极引进投资的同时,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用地提供等,为招商引资提供有力保障,减少投资方的风险和负担,提高投资积极性。
3. 创新招商方式:地方政府需要创新招商方式,不断探索和应用新的招商模式,如产业园区、技术转让、项目对接等,提高成功率和效益。
4. 加强信息交流:地方政府需要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增强企业和政府间的互信,为招商引资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三、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实践分析1. 统一规划,引领产业发展:如安徽省滁州市舒城县,利用丰富的水利资源,制定了“四水开发”规划,引进蔬菜、水果等现代农业项目,带动当地农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2. 创建产业生态,促进多元化发展:如甘肃省天水市,建设“智慧养殖”生态农业园区,吸引国内外大型畜牧企业进驻,形成以牛、羊、鸡、鸭等为主的品种齐全、规模适度、产业链完善、生态友好的畜牧业生态圈。
3. 推动项目协同,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如云南省大理州,建设大理文化旅游名城,引进文化旅游项目、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灯光工程等,形成产业融合,提高经济综合效益。
4. 创新模式,培育新兴产业:如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引入电子商务、软件设计等服务业项目,打造国内领先的电子商务创新基地,成为全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协同发展的典范。
总之,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招商引资策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真正的为企业和投资方提供好的投资环境,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的根源及解决路径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的根源及解决路径作者:陈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地方政府是招商引资合同的签约人,在名义上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但是合同的具体实施方却是企业主体。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和分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签订的合同相关问题的根源,并且在厘清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根据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本文研究对地方政府能够正确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的根源(一)难以有效界定“招商引资”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其与投资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的界定,目前在学界存在争议,有许多鲜明的观点,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其一,部分学者认为此类招商引资合同应当归属于行政合同,因为招商引资合同名义上的签署人和当事人是地方政府,其与投资者就引资事宜达成相关协议并签署投资合同时,一般而言需要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权力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或者优惠政策,因此地方政府和投资者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合同便具有行政合同的特点[1];其二,亦有学者认为,在合同签署的过程中,双方是基于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根本条件,因此地方政府和投资方在法律主体上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因此符合民商事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因此此类招商引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本身适用《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其三,在以上两种观点之外,学界亦有折中观点,因地方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共同特征,因此招商引资合同属于一种混合性质的合同[2]。
在以上观点中,笔者相对赞成第二种观点,即招商引资合同属于民事性质的合同,具体的依据如下:首先,民事合同之最根本特征在于签约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唯有如此才能够体现合同互利共赢之性质,才能够就合同内容相关条款进行平等地磋商。
由此分析,在招商引资合同整个签订流程中,地方政府在前期接洽、合同谈判、签署履行等各个阶段均无法运用其行政权力强制对方接受其单方面意愿。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探析

1 招 商引资 的社会 背景
近 几 年 来 , 着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逐 步 推 进 和 深 入 , 府 政 府 经 济 职 能 的 确 立 是 地 方 政 府 展 开 竞 争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 随 政 地 的职能随之发生转 变 , 别 是市 县 两级 已很 少存 在 国有 、 特 集 具 体 来 说 , 方 政 府 竞 争 的 动 因 可 以 分 为 两 个 方 面 。 2 1 追 求 公 共 收 益 目标 和 自利 目标 . 体 性质的企业 , 委政府除 了加 强 为企业 服 务之 外 , 党 已经 很 少 有 促 进 工 业 企 业 发 展 的 直 接 工 作 着 力 点 。 在 这 种 情 况 由于 全 社 会 储 蓄 供 给 总 量 是 构 成 投 资 需 求 进 而 实 现 资 所 从 只 下 , 地要在促 进本地经济 发展 方 面有 突 出表现 和成 绩 , 各 招 本 形 成 规 模 的 上 限 , 以 , 一 个 地 区 角 度 考 虑 , 有 尽 力 争 商 引 资 便 成 为 一 种 最 为 便 捷 的 方 式 —— 只 要 引 进 资 金 和 项 扩 大投资需求 , 取 尽 可能 多 的储 蓄 供 给 以提高 资本 形成 目 , 即 可 以 增 加 经 济 总 量 , 加 政 府 税 收 。 在 这 种 情 况 规 模 才 符 合 本 地 区和 地 方 政 府 自身 的 经 济 与 政 治 利 益 。地 立 增 下 , 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高 涨 。特 别 区间的竞争更 强 化 了这 一 点 。在竞 争 中 , 个地 区扩 大 了 各 一 是 中 西 部 不 发 达 地 区 , 政 相 对 困 难 。 各 地 纷 纷 把 招 商 引 资 本 形 成 规 模 而 其 他 地 区 未 能 扩 大 时 , 者 就 将 在 地 区 经 财 前 资 作 为 促 进 本 地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 商 引 资 工 作 济 增 长 、 招 就业 、 民 收 入 、 支 配 财 政 收 入 、 府 租 金 以 及 官 居 可 政 已 成 为 各 级 党 委 、 府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任 务 。为 了 促 进 招 员政 绩等 多个 方而 获 得更 大 收 益 , 在 下一 步 的竞争 中 占 政 并 商引资工作 , 地尽 出狠招 、 招 。 各 怪 据 优 势 。 因 此 , 论 其 他 地 方 政 府 采 取 何 种 策 略 , 与 竞 不 参 争 的 地 方 政 府 都 会 有 强 烈 的 动 因 选 择 尽 力 刺 激 当 地 的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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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经常会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承诺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投资人优惠,投资人承诺在当地投资项目。
如双方产生争议,合作协议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2009年5月,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与某生物技术公司(下称“生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管委会向生物公司提供60亩工业用地,并提供其他若干优惠政策;生物公司应在1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否则管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和优惠政策。
合同签订后,生物公司经公开招拍挂取得60亩工业用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因管委会提供的土地不具备“三通一平”条件,生物公司未能按期将项目建成投产。
后该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案涉60亩土地,并将土地规划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重新出让给案外人。
生物公司遂以管委会违约为由,诉请管委会赔偿损失。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法院应否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之争
对于因招商引资合同引发的纠纷,究竟应通过民事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取决于对招商引资合同性质的认定。
对此,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其性质属行政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1. 从主体看,提供政策优惠作为招商引资合同的合同条件,只有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机构才能做到,属于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范畴。
因此,招商引资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建立在政府公权力的基础之上,而不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范畴。
2. 从内容看,政府在此类合同中通常享有行政特权,可以监督甚至指导合同履行;当投资人违反合同约定时,政府通常会直接取消优惠政策甚至无偿收回土地,民事合同显然无法容纳这些内容。
3. 从履行看,政府优惠政策的实现,必须经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申言之,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结果。
从这个角度看,将此类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也是合理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1. 从内容看,此类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仍是以财产权益为核心内容的等价有偿法律关系。
在订立合同时,投资人与政府之间并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也并非行使法定的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招商引资合同主要是用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从目的看,政府招商引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而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经济价值,与行政管理职能并无必然联系,不宜将其认定为行政合同。
3. 从救济途径看,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或合作合同一般都会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私法自治、意思自由的体现,也表明此类合同为民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
对于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作或投资协议应如何定性,我们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对于此类合同的定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1. 认为招商引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裁判意见
(1)在自贡大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案【(2014)民申字第7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大安区政府与大象公司签订的《自贡大象电子科技园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大安区政府为引进大象公司相关项目发展当地经济而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条件,同时约定如大象公司达不到招商引资条件,则通过违约补偿的方式收回相应的优惠条件。
双方当事人对于具体的优惠和违约条款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应当诚实履行。
(2)在日照国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日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民提字第4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开发区管委会与国晖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开发区管委会与中恒公司签订的《招商、投资协议书》,约定了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区引进中恒公司“高性能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生产项目”的相关事宜,其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
2. 认为招商引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裁判意见
(1)在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政府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案【(2012)民二终字第126号】中,最高法院认为,从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看,有关政策优惠以及为项目制定各项特事特办的行政措施等内容,均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的范畴,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处理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文化旅游生态新区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更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
因此,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签订人身份、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的定义明显不符。
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公司诉争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2)在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二审案【(2006)民一终字第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优惠政策制定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
首先,讼争供热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确定、振富公司介入的形式以及讼争工程结算款的确定等诸多方面都是市政府单方决定的。
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本案讼争建设项目上不存在领导关系、隶属关系,但上述案件事实表明,市政府在制定和执
行优惠政策方面居于支配和主导地位。
第二,优惠政策是市政府单方制定的,未邀请振富公司参加市政府办公会议并与之平等协商,也未征得振富公司同意,市政府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振富公司的意思配合。
因此,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我们的观点
我们认为,判断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综合书面文件的性质、合同订立意图、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磋商过程和参与程度,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基于引入外来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针对商业性投资项目订立的招商引资合同,应当将其认定为民事合同,并按照民事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
首先,法律并未对行政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予以绝对排斥,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由政府签订的民事合同。
如单纯以合同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与普通民事主体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即简单认定招商引资合同全部为行政合同,显然过于武断。
其次,政府对外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目的在于引进资金,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而给予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是政府为吸引投资者的投资,而在合同中承诺支付的对价。
政府就商业性投资类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很难称其目的必然具有公共管理性质。
最后,虽在然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通常需要依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审批方能最终落实,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招商引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仍是以处分民事财产权益为核心内容。
通常,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应当区分两层法律关系看,即政府和投资人基于合同产生民事上的法律关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基于行政管理职能,与被管理人(即投资人)之间产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由此,在作为合同主体的政府部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投资人向法院起诉应适用民事程序。
如相关职能部门系依法未予批准、兑现优惠政策,投资人虽不得依据招商引资合同要求政府继续履行,但仍可向政府主张因无法履行优惠承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