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开发土地增值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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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包括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使其达到可供建设使用的条件。

这一过程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和解决。

1. 土地规划问题
土地一级开发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开发的土地符合城市发展的战略方向。

同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破坏。

2. 融资问题
土地一级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何确保融资的可持续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设立土地开发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政压力。

3. 公众参与问题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到广大民众的利益,因此公众参与至关重要。

在开发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监管问题
为了防止土地一级开发中的腐败和违规行为,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开发过程的监管,确保合规运作。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规划引导:政府应加强对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划引导,确保开发活动符合城市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 创新融资模式:政府可以尝试引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开发。

3. 强化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土地一级开发的监管,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使用制度,防止腐败和违规行为。

通过对土地一级开发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开发过程中的问题,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思考.pdf

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思考.pdf

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思考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和解释口径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营业税或者增值税政策,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规定。

营改增以后,河北、北京、安徽和湖北相继给出了若干解释口径。

(一)河北省解释口径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二)北京市解释口径1、依据《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6月17日)》规定,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依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增值税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号)规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企业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受托企业从政府储备机构收取款项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府储备机构须使用受托企业开具的收据和储备机构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证。

受托一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受托一级开发企业可以取得收据,并以收据和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来凭证。

(三)安徽省解释口径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几点思考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几点思考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几点思考1. 引言1.1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性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还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规划,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优化税收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重要性的认识,对企业合规经营和税收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增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视,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企业才能更好地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背景土地增值税是一种税收形式,是指在土地使用、开发、转让等活动中取得的增值收入向政府交纳的一种税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企业依法履行税务义务,将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登记、申报、缴纳、审核等环节实施的一系列流程。

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税种,对于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与增长至关重要。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背景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为了规范土地利用和促进经济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土地增值税制度。

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可以确保政府税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房地产企业合规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背景是在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逐步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方式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通常分为两种:按比例计征和按实际利润计征。

一、按比例计征:这种方式是根据政府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对企业的土地增值额进行计算,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征税款。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将企业土地的增值额乘以税率,得出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管理,但可能存在税率与实际情况不完全匹配的问题,税负可能过重或过轻,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

不同的计征方式各有优劣,企业在选择计征方式时需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合理规划税务策略,避免因税务问题影响经营发展。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一、引言土地开发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既能增加土地的利用价值,也能促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是土地开发的两个阶段,它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操作方式。

本文将对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土地一级开发是指从农田、荒地或其他未利用土地开始,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等工作的过程。

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土地的增值往往是通过政府的投资和规划来实现的。

土地增值税是根据土地的增值额来计算的,即土地的卖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

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土地的购买价格:购买土地的价格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础,它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

购买土地的价格需要通过市场调查和评估来确定,确保价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确定土地的卖出价格: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土地往往会重新出售给开发商或其他投资者。

卖出土地的价格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依据,它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

确定土地的卖出价格需要考虑土地的位置、规划用途、周边环境等因素。

3.计算土地的增值额:土地的增值额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内容,它是土地卖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

计算土地的增值额需要准确记录土地的购买价格和卖出价格,并进行相减运算。

4.计算土地的增值税:土地的增值税是根据土地的增值额来计算的,税率一般为20%。

计算土地的增值税需要将土地的增值额乘以税率,得到最终的税款数额。

5.申报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申报需要提交相关的申报表格和资料,包括土地的购买合同、卖出合同、增值额计算表等。

6.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结果,开发商需要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通常在土地卖出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

三、土地二级开发的土增税清算土地二级开发是指在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建筑物建设、商业开发等工作的过程。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增值税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增值税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增值税涉税分析作者:吴广文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10期【摘要】伴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土地一级开发业务越来越重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实施模式是土地一级开发最主要的模式。

这种模式下,开发企业受政府委托完成资金筹措、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政府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返还开发企业前期垫付的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和固定比例的报酬。

开发企业取得的政府返还成本和固定报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具体来说就是应该适用哪个增值税税目,以及计税基数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一直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在征管时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给开发企业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和纳税风险。

本文从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入手,首先阐述“营改增”前营业税下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实务操作,然后对“营改增”后增值税下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增值税下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处理方式。

本文认为,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应该适用“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税目,计税基数应该是从政府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报酬,希望能对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纳税实务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涉税分析土地一级开发按实施主体划分,包括政府实施模式和企业实施模式。

政府实施模式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本文不做讨论。

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是一项比较特殊的经济行为,涉及到的增值税问题比较复杂。

开发企业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应该适用哪个增值税税目?以及计税基数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一直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在征管时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给开发企业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和纳税风险。

一、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分析1.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含义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土地达到出让条件的行为。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利用整理,将散片土地进行整理,以便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收入确认和涉税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本文将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进行详细介绍。

1.1 收入来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费用、土地征收补偿款等。

土地出让金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建设配套费用是指为配套建设的用地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污水处理费、绿化费、市政设施建设费等。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土地征收而向被征收农民支付的补偿款。

1.2 收入确认原则在确认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确认收入的可靠性。

收入必须能够准确计量,且具有可靠的证据支持,不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确认收入的经济利益已实现。

即收入已经实际收到或者将要收到,并且经济利益已经或将要产生,而且收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3)确认收入的归属。

即收入应当归属于企业自己,而不是属于其他企业或个人。

(1)土地出让金确认。

应当根据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和相关规定,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2.1 税收政策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涉税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土地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收,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土地增值额计征的税收。

企业所得税是指在土地整理项目中,企业通过出售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润所应纳税收。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款所应纳税收。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税收计算,需要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精确计算,并按时足额缴纳。

具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土地增值税计算。

应当根据土地增值额和相关税率,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并按时足额缴纳。

为了鼓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开展,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土地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国有土地一级开发三种涉税难题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往往再通过招拍挂程序,把土地出让给有关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生地,需要政府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使二级开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工作,可是政府又受到资金瓶颈问题,只能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或者让土地摘牌者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的费用和土地补偿的费用。

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以上经济行为中,涉及到以下三种税务处理难点。

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

那么,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定,“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建筑物平移、爆破、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摘牌企业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基于此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 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 000万元。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问题与对策思考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问题与对策思考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问题与对策思考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转让等交易中需要缴纳的税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成本。

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常常面临税负高、税收风险大、清算程序繁琐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房地产企业需要思考和制定相应的对策,加强风险防范,降低税负压力,提高管理效率。

下面将针对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一些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税负压力大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常常面临着税负压力大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很容易导致企业负担加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

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周期性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税负问题更加突出。

针对这一问题,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采取以下对策:1. 优化土地投资结构。

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土地资源的投资结构,避免集中投资于高税负地区,减轻税负压力。

2. 加强税收政策研究。

房地产企业需要深入了解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3.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及时开展税收规划和风险评估,降低税收风险,有效减少税负压力。

二、税收风险大的问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面临着税收风险大的问题。

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较为复杂,企业往往存在计算错误、遗漏纳税事项等问题,容易导致纳税不准确,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1. 强化内部管理。

房地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准确计算和申报缴纳。

2. 合规合法经营。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税收违法行为而面临风险和处罚。

3. 加强对外沟通。

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与规定,减少因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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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思考
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和解释口径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增值税政策,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规定。

营改增后,河北、北京、安徽和湖北相继给出了若干解释口径。

(一)河北省解释口径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二)北京市解释口径
1、依据《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6月17日)》规定,“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依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增值税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号)规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企业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受托企业从政府储备机构收取款项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府储备机构须使用受托企业开具的收据和储备机构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证。

受托一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受托一级开发企业可以取得收据,并以收据和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来凭证。


(三)安徽省解释口径
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四)湖北省解释口径
湖北省国税局2017年12月29日发布《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其中第31项解答如下:
31.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销售额能否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
可以扣除。

二、增值税解释口径的可行性分析
(一)投资行为
1、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规定,“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

”对于这种自负盈亏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

2、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规定,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营改增以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自动失效,但是其“投资行为”的定性规则没有改变。

因此,河北省国税局明确规定,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投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4、考虑到土地一级开发的复杂风险等诸因素,投资者在与政府合作进行土地改造时,基本上不会选择“自负盈亏”的模式。

因此,土地一级开发适用“投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的应用概率几乎为零。

(二)建筑服务
1、河北、安徽两省国税局规定,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建筑物拆除和土地平整等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其中属于拆迁、平整等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计税的税率为10%,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3%。

2、北京市国税局规定,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但是考虑到拆迁补偿费和利息支出等无法扣除,且简易计税时设计费等非建筑分包支出不能差额征税,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号文件给出了“代收转付”款项不征税、不开票的规定。

从法理意义上讲,北京市的解释已经突破了法律解释的底线,其文件的法律效力和可持续性将受到质疑。

(三)金融服务
1、安徽省国税局规定,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2、按贷款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向银行等机构支付的利息,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经纪代理
1、河北省国税局规定,纳税人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2、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之4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纪代理服务的税率为6%。

3、纳税人代政府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然后向政府收取时,如果将拆迁补偿费和代理费一并开具发票,依据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时不能扣除拆迁补偿费。

(五)销售土地使用权
1、湖北省国税局规定,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销售额可以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

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的,税率为10%。

2、土地一级开发实际上是一种代收储、代整理的行为,土地是以政府方的名义收储,并以政府方的名义对外挂牌出让,房地产企业不存在实质上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转让行为。

因此,除非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收
储并整理土地,否则“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规定,在实务中的应用概率也几乎为零。

三、实务操作建议
综合现行增值税政策和解释口径,以及可行性分析,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增值税处理建议:
(一)税种(税目)登记方面的建议
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土地一级开发不涉及货物,因此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2、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如果土地一级开发合同不能分别注明或者财务上不能分别核算收入款项的,从高适用建筑业10%的税率。

3、如果合同能够分别注明,且分别核算建筑物拆除和土地平整收入、利息收入、经纪代理收入的,应当分别不同税目缴纳增值税。

4、合同上能够分别注明、财务上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分别办理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经纪代理等三个不同税目的增值税税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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