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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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

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三)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四)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五)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六)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

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八)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九)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4.1 选址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体育场所开放与技术要求 游泳场所

体育场所开放与技术要求 游泳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 游泳场所(2003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 范围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

3.1游泳场所swimming place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3.1.1人工游泳场所artificial swimming pool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3.1.2天然游泳所natural swimming place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4 从业人员资质4.1 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游泳) 、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 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5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5.1 人工游泳场所5.1.1 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水面面积不小于25㎡;新建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水面面积不小于100㎡。

游泳场所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

游泳场所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

在体育总局的网站上竟然找不到这份文件,尼玛的。

游泳场所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文号:GB19079标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部分: 游泳场所) 颁布日期:2006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内容:1 范围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

3.1游泳场所swimming place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3.1.1人工游泳场所artificial swimming pool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3.1.2天然游泳所natural swimming place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4 从业人员资质4.1 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游泳) 、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 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4-2-1 救生观察台的要求
天然游泳场所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 2.0M,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
4-2-2 救生器材
有救生船或筏、救生圈、救生杆等救生 器材并能正常使用。
4-2-3 急救室及急救器械
有急救室,并配有急救药品和器材。
5.救生人员
5-1 人工游泳场所救生、医务人员要求 5-2 天然游泳场所(非海水泳场)救生、 医务人员要求 5-3 海水游泳场所救生、医务人员要求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
多媒体教学
出品人:福田区体育局 策划:王新民 姜晔
编辑制作:姜晔 麦俊辉
1.人员资格
1-1 技术人员上岗条件 1-2 服务人员上岗条件
1-1 技术人员上岗条件
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上岗 (救生员证书、教练员证书、社会体育
指导员、水质处理员、医务人员、安全 人员)
2-1-4 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 标识或隔离设施清楚醒目
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水区、浅水区 警示标识或隔离设施。
“警示标识”(照片)
2-1-5 出入水池扶梯数量要求
水面面积在500㎡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 2个出入水池扶梯,2000㎡以上的游泳池 至少设有4个出入水池扶梯。
“扶梯”(照片)
2-1-6 游泳池四周有确保人员 安全性的防滑走道
2-1-1 游泳池水面面积要求
已建成的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 25㎡ ;新建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 于100㎡ 。
2-1-2 游泳池水深要求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M。
2-1-3 游泳池壁及池底要求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无水锈、无水碱, 不渗水,呈浅色,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 GB6566要求。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范2024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范2024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CJJ122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游泳池swimming pool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种游泳竞赛、训练、休闲健身的不同形状的水池。

3.2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social sports instructors(swimming)在游泳活动中从事游泳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3.3游泳救生员swimming lifeguard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的人员。

3.4水质管理员water quality administrator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池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并负责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专门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游泳救生员应进行年度审核。

水质管理员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5.1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5.2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5.3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5.4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5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5.6水面面积在500m2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m2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GB19079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几部分:——第1 部分:游泳场所;——第2 部分:卡丁车场所;——第3 部分:蹦极场所;——第4 部分:攀岩场所;——第5 部分:轮滑场所;——第6 部分:滑雪场所;——第7 部分:滑冰场所;——第8 部分:射击场所;——第9 部分:射箭场所;——第10 部分:潜水场所;——第11 部分:漂流场所;——第12 部分:滑翔场所伞;——第13 部分:热气球场所;——第14 部分:动力滑翔伞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话管理委员会第3部分: 蹦极场所来源:浙江省体育局1 范围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蹦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蹦极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蹦极bungee jump是指人们使用蹦极索从高处自由跳下的活动。

3.2蹦极场所bungee jump place能够满足人们进行蹦极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

它包括:人工蹦极场所和天然加人工蹦极场所。

3.3蹦极平台bungee jump platform蹦极者起跳的平面构筑物。

3.4安全辅助绳assist the rope safety人们在蹦极活动中,用于保护蹦极者安全的蹦极绳以外的绳索。

3.5蹦极技术指导人员bungee jump instructor是指传授蹦极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蹦极技术指导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5.1 蹦极塔台5.1.1 自然高度不超过80 m,蹦极平台长度不小于3 m,宽度不小于2m,蹦极跳台臂长度不小于12m。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游泳场所是体育健身和娱乐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了确保游泳场所的安全和卫生,减少事故和疾病的发生,需要有一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

下面将从游泳场地、水质、水温和水质监测、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对游泳场所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游泳场地是游泳场所的基础设施,对于游泳场所的开放有着重要的影响。

游泳场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地面应平整、无明显障碍物,池壁和地面应光滑无毛刺,以防止游泳者受伤。

游泳场地应具备足够的容量,以满足游泳者的需求,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救生区域,以确保紧急情况下的游泳者的安全。

其次,水质是游泳场所开放的重要指标。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水质是保证游泳者健康的基本要求。

游泳场所应采用合适的水处理设备,如过滤、消毒等,以确保水质能够满足相关标准。

此外,游泳场所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加盖、防尘、防污等,保持游泳池的水质清洁。

同时,游泳场所应定期监测水质,如PH值、余氯、总大肠菌群等指标,确保游泳池水达到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的水温也是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之一、水温的合理控制对游泳者的舒适度和健康有着重要影响。

游泳场所应根据不同场合的需要,如训练、比赛、休闲等,合理控制水温。

一般来说,游泳池的水温应在24℃~28℃之间,以确保游泳者在水中的适应性和舒适度。

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也是游泳场所开放的重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游泳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杆等,便于应急时进行救援。

同时,游泳场所应设置合适的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游泳者注意安全事项,如不慎溺水应立即呼叫救生人员等。

游泳场所应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游泳场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总之,游泳场所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是确保游泳者安全和保证水质卫生的重要措施。

游泳场地的平整、水质的清洁、水温的控制以及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的完善都是游泳场所开放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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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1 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

3.1
游泳场所 swimm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3.1.1
人工游泳场所 artificial swimming pool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3.1.2
天然游泳所 natural swimming place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4 从业人员资质
4.1 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 游泳 ) 、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 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5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5.1 人工游泳场所
5.1.1 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 ( 单个池 ) 水面面积不小于 25㎡;新建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 水面面积不小于 100㎡。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

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 , 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 GB6566 要求。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 1.2 m 。

——水面面积在 500㎡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 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
在 2000㎡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 4 个出入水池扶梯。

——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

一一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排水沟。

——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5.1.2 有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其设备须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的合格证书。

5.1.3 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 80 lx,照明设备距离水面的高度不低于 5 m。

开放夜场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1.4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1.5 分设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

5.1.6 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1.7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5.1.8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喷淋设备男、女各一套,每套喷头数量不少于 4 个,其喷头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中。

5.1.9 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

5.1.10 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5.1.11 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且室内空气卫生符合 GB/T 17093 的要求。

5.1.12 有广播设施。

5.1.13 有专用直拨电话。

5.1.14 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5.2 天然游泳场所
5.2.1 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域面积不小于 1000㎡。

——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

——岸上活动区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5.2.2 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5.2.3 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 ( 瞭望 ) 台。

5.2.4 有广播、通讯设施。

5.2.5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6 设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

5.2.7 设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2.8 设有宽度不小于 1.5m 的人员疏散通道。

5.2.9 设有宽度不小于 1.5m的人员出入口。

5.2.10 有专用直拨电话。

5.2.11 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6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6.2 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符合 GB 9667 、 GB 3097 的要求 ( 水温规定除
外 ) 。

6.3 游泳场所室内空气符合 GB 9667 、 GB 9668 、 GB/T 17093 的要求。

6.4 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 GB 9667 、 GB 9668 的要求。

7 安全保证
7.1 救生设施
7.1.1 有救生观察台 , 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下的,应至少设置 2 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 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 250 ㎡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 1.5m 。

——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 100m, 其高度不低于 2.O m 。

7.1.2 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饶、救生圈、救生杆。

——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

7.1.3 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1.4 嬉 ( 涉 ) 水池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技入使用。

7.2 救生人员
7.2.1 水面面积在 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2 人:水面面积在 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 250㎡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2 天然游泳场所 ( 海水游泳场所除外 ) 按每 360 ㎡配备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3 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 100 m 配备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4 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 1 人。

7.2.5 至少有医务人员 1 名。

7.3 安全制度
7.3.1 有醒目的“ 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2 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7.3.3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 2.5㎡,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 4.O ㎡。

7.3.4 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3.5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7.3.6 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7.3.7 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

7.3.8 有毒、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 ( 要求 ) 的规定。

7.3.9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禁止酬酒人员游泳。

7.3.10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本部分为 GB19079 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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