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体育局、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上海市经营游泳项目申请书上海市体育局2018年5月31日附件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游泳项目经营活动和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促进游泳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和《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游泳场所开放、技能培训、竞赛表演等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经营游泳项目的主管部门,指导本市经营游泳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游泳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务管理)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是本市经营游泳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游泳项目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 purificationand disinfection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选址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大全(2015年8月更新)

(2015年8月1日更新)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DB31/T890-2015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2.
DB31/T889-2015
室内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3.
DB31/T888-2015
上海名牌(服务)评价通则
4.
DB31/T887-2015
上海名牌(财务评估)评价准则
5.
DB31/T886-2015
132.
DB31/T756-2013
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133.
DB31/T755-2013
体育休闲旅游基地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
134.
DB31/752-2013
城市轨道交通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135.
DB31/751-2013
大型游乐场所防雷技术规范
136.
DB31/750-2013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68.
DB31/T821-2014
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通用技术规范
69.
DB31/T820-2014
肉鸽屠宰场防疫技术规范
70.
DB31/T819-2014
化妆品清洁生产管理规范
71.
DB31/T818-2014
管理体系整合指南
72.
DB31/T817-2014
智能电网用储能电池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73.
菊花种苗生产技术规程
119.
DB31/T769-2013
园林绿化工程种植土壤质量验收规范
120.
DB31/768-2013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21.
DB31/767-2013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文化、娱乐、体育、游览场所;(二)饮食、服务场所;(三)集市、交易等场所;(四)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六)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旅馆业和旧货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有关行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的主管部门,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二)指导、考核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三)审核、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安全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五)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区、县公安部门和港航、铁路、民航系统所属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本市工商、税务、文化、体育、物价、旅游、广播电视、园林、商业、公用事业、卫生、交通、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制度)需开设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开设特定的公共场所的,应当申领《许可证》。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要求一、现场监督检查重点(一)场所与设施1、布局: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强制通过式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规范设置,不得互相交叉或颠倒。
2、有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保证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备设施齐备完好,使用自动添加消毒剂设施(不能采用人工直接添加消毒剂进行游泳池水消毒)。
3、强制通过式浸脚池:设置在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
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4、配备水质检测设备:余氯仪、温度计、PH计。
5、独立的消毒剂存放场所,存放场所应当能够密闭、干燥、避光。
消毒产品的索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生产企业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产品标签标注齐全。
6、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茶具消毒间必须专用,配备清洗消毒池2个及消毒柜1台。
另在合适场所安装有上下水设施的拖鞋专用消毒池2个。
(二)卫生管理1、亮证经营和信誉度等级公示。
2、水质检测:开放前:季节性及新开放的游泳场所在开放前应向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游泳池水样检测,取得其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报告。
开放期间: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
3、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包括卫生管理网络、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自身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制度、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规程、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拖鞋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等操作规程。
分别置于卫生档案和相应岗位各一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物品及药品的储存管理、氯气泄漏或急性结膜炎流行时的处置程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报告流程等。
置于卫生档案中。
5、禁游标志: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6、水质公示牌:醒目处公示泳池自测的室温、水温和游离性余氯、pH值测定结果,并注明测定的时间,检测人员签名。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上海市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上海市足浴场所卫生标准如下:
•足浴场所需要建立健全的卫生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足浴场所需要制定各类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规程。
•足浴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设有足浴间、公共用具消毒间、贮藏室、卫生间、工作准备间和员工休息室等。
•足浴场所的席位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并且需要根据足浴间的实际使用面积设置相应数量的席位。
•如果足浴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新风量不小于
30m3/(h·p),并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定期清洗和消毒。
如果使用分体式空调,必须在场所内
设机械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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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4.1 选址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4.2 建设布局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4.3 急救室急救室应按GB 19079.1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4.4 更衣室与更衣柜4.4.1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雾、无毒材料覆涂。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想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
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4.4.2 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要求设置,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供泳客使用的更衣柜最大数量不超过最多接待泳客数。
最多接待泳客数计算方法见公式1.A=S/2.5式中:A——最多接待泳客数;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4.5 淋浴室淋浴室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4.6 公共卫生间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
女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40人应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60人应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
4.7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不小于20cm。
4.8 游泳池壁及走道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
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游泳池应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4.9 警示标识或隔离带公共游泳池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5 设施设备要求5.1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5.1.1 游泳池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池水消毒设备应具有持续消毒的能力。
5.1.2 循环净化和消毒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修。
——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h。
——消毒剂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加药量计量装置应计量准确,能满足游泳池水消毒要求;宜安装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ORP)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
——至少设置一套加氯机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5.1.3池水水质消毒剂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5.1.4 儿童戏水池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应有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连续供水系统。
5.2 通风设施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DB31/405的要求。
5.3 照明室内游泳场所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m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1x,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4 监控装置游泳场所应依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游泳池安装监控装置。
5.5消毒剂存放消毒剂应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不应存放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机房,宜设置通风、干燥、阴冷、避光的消毒剂专间存放。
5.6 水质检测设备游泳场所应配备检测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直读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计量准确。
5.7 补水计量水表游泳场所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宜安装水表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
6,日常运行管理要求6.1 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6.1.1 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6.1.2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员及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救生、巡视监护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6.2 水质6.2.1.1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设施设备应齐备完好,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采取应急处理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6.2.1.2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6.2.1.3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良好,每日没人次新水补充量不少于30L,每日应记录补水量及查见的补水专用水表读数。
6.2.1.4游泳场所应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
消毒剂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6.2.1.5水质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黏膜直接接触,配制时宜戴眼罩。
6.2.1.6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游泳池水的,在对外开放期间应停止使用臭氧消毒。
6.2.2 水质检测6.2.2.1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水质自检工作。
6.2.2.2每场开放前、室内游泳场所每两小时、室外游泳场所每小时均应进行池水游离性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指标自检,检测点水样应取自离池壁30cm,水面下0.3m-0.5m,深水区、浅水区各采一处水样。
6.2.2.3 水质自检情况应有游泳池视频监控及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自检结果应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
6.2.2.4游泳池开放期间每年应对表1规定的池水全部指标进行检测。
季节性开放游泳池在开放前对表1规定的池水全部指标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对外开放。
6.2.2.5游泳池开放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每月对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总氯、浑浊度、pH值、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尿素、氰尿酸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像公众公示。
6.3 暂停开放游泳场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暂停对外开放,加强池水净化消毒,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对外开放。
——游泳池水质菌落总数及总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未达到表1要求的。
——水质受到污染造成3例及以上介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池水循环或消毒设备停止运行超过4h以上的。
——游离性余氯浓度大于3.0mg/L,或造成5例及以上泳客皮肤瘙痒或红肿的。
——池水尿素浓度超过10.0mg/L的。
——水质受到粪便、有毒物品或动物尸体等污染的。
6.4 室内空气6.4.1室内游泳场所应每年对场所空气质量空气细菌总数、相对湿度、新风景、PM10、二氧化碳、室温等指标进行检测,新建、改建、扩建的室内游泳场所在应加测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
6.4.2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的,应安装空气臭氧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6.5 通道及卫生设施6.5.1 公共游泳场所每日开放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延、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
发现有污染时,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再进行擦洗。
6.5.2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
更衣柜应于每日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6.5.3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防止孳生蚊蝇。
6.5.4 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以及急救室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
6.6 档案管理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
——培训考核制度、检查制度、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等卫生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卫生管理员及水质工等岗位合格证、健康合格证等证件。
——预防控制产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
——池水循环净化消毒等操作规程。
——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定期自检记录、水质及空气检测报告、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补水专用水表读数等记录。
——卫生学评价资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资料等有关资料及证明。
——近10天及以上的游泳池视频监控记录。
6.7 其他6.7.1游泳场所应当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泳标志,禁泳范围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6.7.2 游泳场所应记录每日游泳人次数,同时入池游泳的人均池水面积不得小于2.5m2.6.7.3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