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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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基…2009‟33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基础。

这次颁布施行的《规定》,明确了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总体要求,明确了班主任的配备要求与岗位职责,明确了班主任的待遇权利与奖惩制度,是指导各地各校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各校要以《规定》的出台为契机,高度重视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快提升班主任整体素质,切实保障班主任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班主任工作机制,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班主任管理体系,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表现好、专业素养高、关心学生全面发展的中小学班主任队伍。

二、努力提升中小学班主任工作专业化水平严格按《规定》的标准要求配备和选聘班主任。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班主任工作。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从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身心健康、乐于奉献的优秀教师中选聘班主任。

切实指导班主任开展工作。

要加强对班主任的实践指导,指导班主任建立班级日常管理规范、开展有特色的班级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班主任召开家长会及家校联系工作,进一步提升班主任的业务水平。

大力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班主任是需要较高业务素养和技能要求的岗位,必须切实加强班主任培训工作。

各地各校要将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培训整体规划,逐步建立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和骨干培训三个层次有机衔接的培训体系,形成既有理论支撑又有实践特色、符合班主任工作特点和要求的培训课程。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苏教党[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苏教党〔2010〕1号)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鉴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变动,经厅党组研究,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沈健,主持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全面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教育发展规划工作。

分管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

胡金波,负责基础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育督导和语言文字工作。

分管基础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丁晓昌,负责教育政策法规研究制订、高等教育、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高等教育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主持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教育学院)行政工作。

丛懋林,负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机关党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高等学校统战与群团工作,联系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

分管组织处(统战与群工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联系教育系统关工委。

殷翔文,负责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学位和研究生教育、高校宣传思想、高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高校科技工作。

分管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省高校科技发展中心。

蒋吉生,负责教育纪检监察、审计工作。

分管教育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审计处。

杨湘宁,负责职业教育、社会教育、师资和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分管职业教育处、社会教育处、师资处、省电化教育馆(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意见-苏教师[2014]6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意见-苏教师[2014]6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意见(苏教师﹝2014﹞6号)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及《关于创新培训模式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促进每一位教师专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校为本,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新机制(一)全省中小学校要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师专业发展新机制,强化学校对教师专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努力营造促进教师终身学习的文化氛围,大力促进每一位教师专业成长,切实增强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

(二)各地要以发展性和先进性为原则,认定一批教师发展示范学校。

教师发展示范学校是当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先进学校,是带动区域教师专业发展的示范学校,是为师范生实习、教师培训提供实践场所的基地学校。

各地要通过推广示范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先进做法,共享示范学校专业发展优质资源,促进区域内教师共同发展。

申报省级示范性教师发展中心的县(市、区),原则上本地教师发展示范学校不少于县域内学校总数的10%。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发展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发展示范学校的管理,安排专项经费,明确建设标准、示范任务、考核评价办法。

省教育厅将结合“千校万师支援农村教育工程”,对口支持苏北五市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给予教师发展示范学校经费支持。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苏科技规〔2019〕341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技规〔2019〕341号各设区市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07〕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处于筹建阶段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申请认定时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2019年12月19日附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与管理第五章政策与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教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1〕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千校万师支援农村教育工程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千校万师支援农村教育工程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千校万师支援农村教育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千校万师支援农村教育工程"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为贯彻《义务教育法》、《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意见》精神,落实好省政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五件实事,探索建立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新机制、新办法,提升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农村教育水平,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千校万师支援农村教育工程"(以下简称支教工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从2007年到2010年底,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遴选千所优质学校、万名骨干教师,与苏北农村千所薄弱学校实行"校对校"结对帮扶、对口支教,全面提升苏北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二、参与学校参与支教工程的项目学校由千所支教学校和千所受援学校结对组成。

千所支教学校在全省城镇优质学校(原则上为原省、市级示范初中和实验小学)中遴选,其中初中450所左右、小学550所左右;千所受援学校主要在苏北5市农村最薄弱的初中和小学中确定。

根据各市义务教育事业规模和优质学校数量,我厅初步拟定了各市项目学校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具体项目学校由各市教育局确定。

三、支教方式和经费保障1.对口支教学校双方要结合实际,协商制定有利于促进受援学校全面提升质量和水平的多样化的支教方案。

支教方式可以采取选派教师支教、安排受援学校教师来校短期学习、联合组织集体备课、共同开展教科研课题研究、共享校本研修资源和课程改革成果等多种方式。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苏教师[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苏教师〔2011〕2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现将《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我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吸引优秀学生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鉴于当前我省幼儿师资队伍性别结构矛盾突出,男教师稀缺的状况,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以培养幼儿园男教师为切入点,计划在“十二五”时期招收一批五年制高职免费幼儿师范男生,推动改善我省幼儿师资队伍性别结构,提高我省幼儿师资队伍质量。

二、五年制高职免费幼儿师范男生报考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

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实行按省辖市定向招生和提前批次录取,招生计划将根据各市的需求情况核定下达到各省辖市和培养院校。

考生必须参加培养院校组织的面试。

免费幼儿师范男生的培养院校为办有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学校。

三、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其中生活费补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分3000元、4000元、5000元三档发放。

其中已享受生活费补助的一、二年级学生不得重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四、五年级学生不再享受高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苏教职[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11〕2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我厅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支持和引导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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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职〔2007〕28号
关于公布2007年江苏省职业教育
课程改革专业实验点名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07]5号)精神,我厅组织了2007年江苏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实验点评审工作。

经过基层申报、专家评审和实地视导等程序,现认定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畜牧兽医专业等60个专业点(名单详见附件)为2007年江苏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实验点,现予公布。

附件:2007年江苏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实验点名单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2007年江苏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实验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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