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统一食品分类,统一审查规范,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管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食品种类和品种,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由国家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
必要时,根据食品类别和品种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九条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七)出厂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自行实施出厂检验的);(八)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的培训合格证明;(九)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十)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还需提交:(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三)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企业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及委托生产合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的许可标准。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二)具有与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七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对于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二)生产地址;(三)生产食品品种;(四)许可证编号;(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是制定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食品
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规章。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申请人和其他利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统筹按照管理手段、技术手段、
监管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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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技术人员,负责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
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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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格
2、食品生产许可证样本
3、相关食品标准及规范
法律名词及注释:
1、食品生产许可: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拥有食品生产资质的许可证。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指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或者指派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3、抽查:指监管部门按照一定的随机抽取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抽样、检测、评估等行为。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有效”的原则,具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许可,分类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是指依法核准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通过“证照分离、一口受理、一张文书、全程监管”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经营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制售的食品一律禁止上市,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按期更新。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当取消其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可以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资格,且在国家公示的限制和禁止生产的食品范围之外。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并应当制定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能力保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求职食品生产必备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且已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完整、真实、准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并准确、清晰地记录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文件记录。
第三章许可证类型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三种类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文件;(二)食品生产场所布局图;(三)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置合同;(四)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五)食品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张;(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七)食品安全监测及记录材料;(八)员工健康证明及培训记录;(九)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要求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审核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审核;(二)现场勘查;(三)设备检验;(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五)人员培训考核;(六)其他相关审核。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分为许可和不许可两种情况。
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引言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是确保食品安全与质量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保证其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请进行受理的工作。
3. 基本要求1.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3.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确保受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或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受理流程1.食品生产企业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将申请材料递交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2.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合规。
3.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补充缺少的材料或进行修正。
4.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生产设施、操作规程和从业人员的要求等进行核查。
5.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6.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如果通过审查和现场检查,应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未通过审查和现场检查,应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并告知其申诉的途径。
5. 材料要求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生产设施和从业人员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5.产品检测报告。
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 受理时限1.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在收到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
2.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正。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黑食药监规〔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16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规范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徐宏亮电话:0451-88313167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日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划分并公布省、市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本省地方特色食品和其他需要纳入许可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总局备案;建立、管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平台(/);具体负责食品分类目录中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审批工作。
2022年11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置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申请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申清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三)生产条]牛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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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为规范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明确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一、省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许可的食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的风险性、生产工艺、检验难易程度、行业发展状况和规范程度、食用对象和食用范围等确定,并分批公告发布。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发放、社会公告、变更延续等环节。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部分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但是许可审批权不得委托。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二、工作职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实施中的具体工作,主要由省级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1.组织实施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2.可以根据需要将部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3.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发证;4.公告获得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5.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6.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1.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事项;2.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3.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程序(一)申请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受理部门)。
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1.申请受理部门要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
3.申请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日内发补正告知书(附件2),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4.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附件4)。
(二)组织现场核查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1.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名至3名。
审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其中审查组长由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审查员担任。
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2.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审查组应当及时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
(1)核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核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申证单元名称、审查组成员名单、计划核查日期及相关要求。
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对申证单元较多企业的核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2)列入核查计划的必须是已受理企业。
核查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告申请受理部门同意。
没有列入核查计划的企业,审查组不得擅自进行核查。
(3)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企业有权对审查员提出回避要求。
企业的回避要求应在计划核查日期2日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回避要求合理的应当采纳。
3.实行观察员制度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
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申请受理部门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4.实施现场核查(1)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对核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同时要保证核查报告等文书填写的完整、准确、规范。
(2)审查组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和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审查员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3)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召开首次会议、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产品抽样、召开末次会议。
审查组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
(4)审查员根据各自分工范围,依照核查项目和核查内容,对企业生产条件逐一进行详细的检查评价,逐一核对企业申请书的内容,并做好核查记录。
(5)审查组按照审查通则的要求讨论形成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必须客观、公正、真实,现场明确告知企业。
观察员可就核查工作发表意见,但对核查结论无表决权。
(6)审查组负责填写核查报告等文书,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填写改进表,限期由企业整改。
(7)由被核查企业独立填写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并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抽样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审查组应当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
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按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进行。
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
6.核查工作报告审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组织现场核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和有关核查记录,汇报核查工作情况。
(三)发证检验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应当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
发证检验内容及要求如下:1. 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2.发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要认真检查,对有破损、变质、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等情况的样品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发证检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检验、审核、批准,严格三级签字,保证检验数据科学、公正、准确。
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审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4.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在15天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发证检验备用样品除特殊情况的,要保存3个月以上,以备抽查复验。
6.发证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
7.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5日内做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
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材料审核申请受理部门负责汇总企业申请材料,对审查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许可决定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1.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受理核查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表(附件5、附件6)、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其实施许可前抽查。
2.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
(六)证书发放对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10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七)公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八)扩项获证企业需要增加申请项目的,应当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扩项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组织核查和检验。
(九)名称变更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十)重新核查和检验1.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重新核查和检验。
2.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原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重新核查和检验。
(十一)许可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具体程序按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程序办理。
(十二)报送信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2005年10月起,每月5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上月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食品生产许可情况(包括发证和期满换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
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报送信息的具体要求见附件8。
四、工作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一般食品的生产许可具体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许可或错误许可等,对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一)应当承担工作责任的行为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期限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
2.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的。
4.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或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差错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阻碍申请人行使申诉、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