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规定特殊的域名权没有必要

合集下载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1.0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科技创新,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促进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公司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版权)、域名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与智力成果相关的权利.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公司所属各中心/部门、各分支机构(市场管理部、生产厂、配货站、美容院)全体员工.1.4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4.1促进知识产权保值、增值的原则;1.4.2鼓励创新与规范使用相结合的原则;1.4.3保密原则.1.5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战略规划,对知识产权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日常事务,并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1.6各中心/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法律事务部有权经常了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1.7为执行本公司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取得的智力成果是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一律归属公司所有.1.8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完成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智力成果,员工主张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书面声明.报经总经理办公会书面核准,认为确属非职务成果的,由员工个人享有知识产权.如员工转让或许可使用该职务成果的,本公司享有优先权.员工没有声明的,推定其为职务成果,公司可以使用或者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成果,即使日后证明为非职务成果,员工亦不得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1.9公司制定奖励制度,对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知识产权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进行奖励,鼓励科技进步.完成智力成果的员工(以下称“智力成果完成人”)拥有在相关智力成果文件上署名、取得荣誉证明和获得奖励的权利.1.10公司实行职务智力成果申报制度.职务智力成果完成人或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在智力成果完成之初,应及时填报职务智力成果申报表(见SZ100702),向公司申报智力成果.公司将依据智力成果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并奖励智力成果完成人.1.11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非经本公司书面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实施,亦不得利用先知情况,进行或帮助他人进行恶意抢注或实施其他侵害行为.1.12公司以各种形式参加的横向联营组织、受委托的加工承揽单位,如确有需要使用本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核,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使用的,由法律事务部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依法无须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法律事务部在相关的合同、授权委托书中列名批准使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限.1.13公司有权依法转让自有知识产权或受让他人知识产权.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法律事务部具体执行.1.14公司在必要时对自有知识产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评估的范围、时间、方式及结果的使用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1.15本制度中列为保密范围的知识产权内容,全体员工必须严守保密义务.本公司坚决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2.0商标2.1一般规定2.1.1公司商标(包括未注册的和已注册商标),只限用于本公司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2.1.2公司商标在以下情况使用:2.1.2.1公司门牌、办公场所、会议场所;2.1.2.2公司内一切报表、刊物、教材、票证;2.1.2.3公司专用信笺、信封、名片、办公文具、旗帜、徽章、服装;2.1.2.4公司产品(包括赠品)包装物、容器、标签、封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2.1.2.5宣传公司或公司产品(包括赠品)的报刊、影视、印刷品、灯箱、条幅、电子视屏、互联网、产品专促柜陈列物、立体宣传品等各种广告;2.1.2.6公司网站、网站页面、程序图标及其他计算机程序界面;2.1.2.7其他需使用商标的物品及场合.2.1.3只有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才允许使用“”、“注册商标”等注册标记.2.1.4使用注册商标的部门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标准图形来使用,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严禁变更字体或单向拉展、卷缩、扭转等使商标变形的行为.2.1.5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未经审批启用新商标或重新启用旧注册商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开除处分.2.2商标注册申请2.2.1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决定创立新商标.2.2.2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策划部门具体负责新商标创意设计.每次创意至少应提供5个方案,每个方案至少应有3个设计样稿.2.2.3设计样稿初步形成时,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注册前查询;法律事务部根据查询结果、商标自身及外在的整体情况提出意见,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最终确定.2.2.4决定申请注册的新商标,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办理注册手续.2.2.5商标注册至少需要18个月.新商标在正式获得注册之前,除因办理注册手续所需,任何部门、任何员工均不得对外使用新商标图样,更不得进行广告宣传.2.3注册商标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2.3.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时,法律事务部负责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商标有效期满报告.总经理办公会对是否续展作出决定,由法律事务部遵照执行.2.3.2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公司自有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法律事务部负责办理许可合同的报审备案,监督商标使用的规范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2.3.3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公司自有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受让他人所有商标的,由法律事务部会同受让方或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报送国家商标局核准.2.4商标的使用2.4.1需要使用公司商标的,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统一订制或安排,各部门不得自行其事:2.4.1.1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列物品、场所;2.4.1.2策划部门负责、所列物品、场所;2.4.1.3资讯管理部门负责所列物品、场所;2.4.1.4其他情况由拟使用部门负责报批、订制或安排.2.4.2以下情况相关部门应通过文案审查或填报商标使用申请单(见SZ100701),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公司商标:2.4.2.1新产品立项;2.4.2.2启用从未使用过的新商标;2.4.2.3重新启用旧商标;2.4.2.4第所述情形.2.4.3印制带有商标的印刷品广告、包装物、容器、标签、封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由计划部门按照计划、采购管理制度安排统一定点印制.2.4.4公司负责印制商标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承印单位的资格,承印单位必须具有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其营业执照中必须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2.4.5承办部门必须以公司名义与承印单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除应就保密义务、印制标识建档、废次商标标识销毁等重要事项进行严格约定外,还应该具有允许我公司对承印单位进行必要监督的条款.2.4.6承办部门在印制商标时,必须严格核实商标样本与原设计或注册式样是否准确无误,如发现与原样稍有不符,一律不印、不收、不用.2.4.7质检部门有责任对产品使用的商标进行检查.商标印制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2.4.8生产部门、销售部门领用带商标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必须做到“三不”、“三检”.即不遗失、不乱画乱贴、不毁损污渍;注意检查商标是否与原样一样,检查商标是否完整,检查商标是否美观、清洁.2.4.9保管部门,尤其是各生产厂必须制订严格的商标物品管理制度,对带有商标的物品的出入库、保管、领用、销毁等进行详细的规定.2.4.10带商标物品入库后,因各种原因致使新产品包装的注册商标标识改变(如褪色、变色、脱落、污损或其他不正常现象),保管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2.4.11对于拟报废或变卖的带商标物品,保管部门应提交资产报废申请,经审批后,或者进行粉碎、焚烧销毁,或者于撕毁商标标识后变卖、丢弃.严禁未经任何处理丢弃或变卖带商标的物品.2.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5.1保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司商标信誉,是每一位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对有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和揭发.2.5.2法律事务部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2.5.2.1检查、规范公司内部商标使用行为;2.5.2.2审查公司与商标有关的合同;2.5.2.3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2.5.2.4建立完整的公司商标档案,收集与公司商标有关的资料和信息,防止公司商标受到非法侵害.2.5.3公司员工发现公司内外商标争议迹象的,均应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报告总经理办公室.2.5.4公司商标争议事务,由法律事务部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处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商标争议案件,由法律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统一布署实施.3.0专利3.1一般规定3.1.1本制度所称专利包括:3.1.1.1产品配方发明专利;3.1.1.2产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3.1.1.3机械制造发明专利;3.1.1.4机械制造实用新型;3.1.1.5产品包装容器实用新型;3.1.1.6产品展示模具实用新型;3.1.1.7化妆器具实用新型;3.1.1.8产品外观设计专利;3.1.1.9依法符合条件的其他专利.3.2专利的申报3.2.1公司对预计大批量上市的新产品外包装,一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于经新产品立项确定由公司自行开模的新瓶体,策划部门应在外观设计方案经技术管理部门确认后,向采购部门下达采购计划之前,申报智力成果申报表,由法律事务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于非前款所述自行开模的新产品外包装,策划部门应在外观设计正式打样完成之日起3日内,申报智力成果申报表,由法律事务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申请时,设计人应提交设计效果图或外观样件2份.3.2.2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部门,应在专利研发完成初期,敦促发明人申报职务智力成果申报表,并同时制作技术交底书,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提出专利申请提案,简单报告专利基本情况.3.2.3以下情况,业务部门应要求法律事务部进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查新,策划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也可以自行进行专利查新:3.2.3.1专门立项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项目在新产品立项决定前;3.2.3.2非专门立项的其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提出专利申请提案后3日内. 3.2.4查新后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由法律事务部会同专利申请部门、发明人提出初审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3.2.5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3.2.6为了保证在先申请的权利,专利查新、作出初审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应尽快完成,至迟不得超过申请提案提出之日起60日.3.2.7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被正式授予前,专利申请状况、专利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材料、实物均属公司秘密,研发人员(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本人)、生产人员、法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委托他人研发、设计、加工、检测、试验、试制、试产、评估、代理专利申请的,应就保密事宜签订专门条款.3.2.8专利权取得后,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统一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3.3专利权的管理和保护3.3.1除有特别规定或特殊约定外,公司自行实施的专利产品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明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标记和专利号.3.3.2法律事务部负责专利权的日常管理:3.3.2.1定期交纳年费;3.3.2.2专利申请的申报;3.3.2.3规范专利实施活动;3.3.2.4打击侵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3.3.2.5处理专利纠纷.3.3.3公司员工因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在公司内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属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如申请专利权,本公司为当然专利申请权人,取得专利权.发明人、设计人负有本制度规定的保密责任,本人实施专利时亦不得超越法律授予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侵害公司利益.4.0着作权(版权)4.1本制度所称的作品,是指由公司或公司所属部门主持,公司员工自行创作或委托他人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4.1.1文字作品,如特定广告宣传语;4.1.2口述作品,如公开演讲;4.1.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如厂歌;4.1.4美术、建筑作品;4.1.5摄影作品;4.1.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4.1.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如展示图、展示模型;4.1.8计算机软件;4.1.9数据库等数据汇编作品;4.1.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4.2本制度不适用以下几种情形:4.2.1非公司意志的员工个人作品;4.2.2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行政决定;4.2.3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着作权的其他作品.4.3第所列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是否公开使用,本公司均享有着作权.实际撰写人、演讲人、创作人、表演人、绘制人、编写人具有作者身份权,在不损害本公司权益的基础上,与本公司共同享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4.4公司业务部门需在广告等商业途径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事先征询法律事务部的意见,就作品的用途、使用方式、版权费的支付等问题与着作权人进行明确约定.4.5重大的或经公司决定用以商业用途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由公司资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后,由法律事务部依法向国家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办理版权登记手续.5.0域名5.1本制度所称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各种访问技术所支持的IP地址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域名、通用网址、网络实名等.5.2资讯管理部门为公司域名及相关网站内容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5.1.1利用网络为公司、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5.1.2保障信息安全;5.1.3其他与域名有关的业务.5.3法律事务部配合资讯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事务:5.2.1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注册、变更、撤销域名的建议;5.2.2据公司指示,进行域名注册、变更、注销;5.2.3按时交纳域名使用年费;5.2.4协调和解决因域名发生的争议.6.0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6.1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内容6.1.1本制度所称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指由公司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或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且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6.1.2本制度所称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制作工艺、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含草图)、研究开发结果和记录、试验结果和记录、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产品配方、样品、数据以及相关专利、技术文档和函件等.6.1.3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决窍、行销计划、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6.2保密工作管理机构及分工6.2.1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是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6.2.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密文件管理:6.2.2.1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界定保密文件、文档、物品的秘级,规定查阅调用权限;6.2.2.2制作保密会议记录;6.2.2.3进行保密文件、物品的收发、转递、传真、复印、归档、存放以及销毁;6.2.2.4监督公司各部门保密文件、物品的管理工作.6.2.3各部门属于保密的文档(不包括计算机数据库),一般不得经互联网传递;必须传递的,须按照保密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审批,由总经理办公室会同资讯管理部门统一传递.6.2.4计算机上的数据信息、数据库、各类文档,由资讯管理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室界定的秘级、查阅权限进行管理,对信息的安全性承担责任.6.2.5法律事务部负责除文件管理外的下列保密措施的实施:6.2.5.1制定相关保密制度;6.2.5.2采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产权登记等多种方法保护知识产权;6.2.5.3直接接受公司领导委派,具体执行和办理有关保密事务;6.2.5.4配合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保密工作的开展;6.2.5.5查处泄密案件.6.3保密区域的管理6.3.1本制度所称保密区域指董事长办公室、公司档案室、未予公开的新品展示柜(区)、研发室、试验室、关键工艺流程区、数据程控交换机室、中央数据服务器,以及其他应列为保密范围的区域.6.3.2各保密区域均由所属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履行以下管理职责:6.3.2.1掌管钥匙、数据密码等出入凭证;6.3.2.2对日常出入人员进行登记;6.3.2.3定期清点保密物件、材料;6.3.2.4保障区域内机械、数据正常运行;6.3.2.5其他日常管理.6.3.3保密区域管理员必须由聘期满一年以上、品格优秀的相关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兼任.6.3.4除经总经理办公室特别批准外,保密区域只准本公司指定岗位正式员工进入.6.3.5保密区域内未经批准严禁拍照、录像.6.3.6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保密区域内抄录、复制数据或文件或设置接口外传数据.6.4员工保密义务6.4.1凡有可能接触公司秘密的公司员工,均应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签订保密合同. 6.4.2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本制度及其他相关的保密制度、规章,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公司的保密制度、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员工应本着维护企业权益的负责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6.4.3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任何员工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人(包括按照公司保密制度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员工),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6.4.4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在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内兼职.6.4.5员工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本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价值.6.4.6员工离职时,或者于其所属部门提出请求时,应当返还载有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擅自保留或交给他人.若上述记录有公司秘密信息的载体是员工自备的,在员工返还这些载体时,公司应给予员工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6.4.7保密材料的交接由员工所属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接交人和监交人,如因交接不彻底造成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泄密人、监交人与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4.8员工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两年内仍应当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与在职期间同样的保密责任.6.4.9特殊岗位的员工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两年内,不得在公司指定的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6.4.10特殊岗位的员工在与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含规定义务)的,每满一年,公司按员工离职前年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发给离职员工保密补偿费.共发放两年.6.4.11员工在聘用期间违反保密制度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员工离开公司后违反保密义务的,公司停发并有权要求员工三倍退回已取得的保密补偿费;员工泄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还有权依法追究泄密人民事直至刑事责任.7.0附则7.1本制度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7.2本制度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浅谈域名的法律保护

浅谈域名的法律保护

浅谈域名的法律保护作者:陈聪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当前,互联网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媒介,其已发展影响至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商业的竞争延伸到网络中时,高科技战争就随之展开了。

在这场战争中,虽然域名只是字符标记,但因其所具有的独立的识别功能,开始取得无可比拟的商业实践价值。

也正因如此,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域名,已成为重要的商业性标记,所以法律应当对其所有人给予相应的保障。

到目前为止,对域名权的保护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文章在研究有关域名的几个问题的同时,对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域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自有域名一词以来,学界关于域名的概念众说纷纭,未能形成统一意见。

直至原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的概念首次做了统一的定义:“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

”①随着网络在商业领域运用的逐渐普遍和深入,域名越来越广泛地成为网络经济活动的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几乎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和商号具有相同的标示作用。

域名能为其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对其进行法律保护问题也就自然被提出来,并在同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方面受到极大的关注。

一、域名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域名的性质问题也就是域名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如果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那是不是知识产权。

这是学界一直争论的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域名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域名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二是认为域名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上的延伸,三是认为域名不是知识产权,其实质是一种民事权利。

②即使认为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学者们的分歧也是很大的。

虽然域名的作用基本上等同于商标、商号的标示作用,但毕竟域名还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商号。

传统知识产权类型中也不能容纳域名,那么域名能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来加以保护呢?如果是的话,它又属于哪一类型的权利呢?这就是域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模拟试题判断题专项练习(含答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模拟试题判断题专项练习(含答案)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模拟试题判断题专项练习(含答案)1. 第三次信息革命的标志是电报电话的发明及应用。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2. 域名采用层次结构,每一层构成一个子域名,子域名之间用分号隔开。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3. 网络性能监视器中实例代表多个相同类型的对象。

() [单选题] *A(正确答案)B4. 网络性能监视器中,通过目录可以搜集对象或子系统的多个方面,多个角度的数据。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5. 文件系统是在磁盘上组织数据的方法。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6. 与电子邮件有关的协议主要有SNMP协议和POP协议。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7. 网络是按一定的结构和规则组织起来的相关数据的集合。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8. 局域网有三种组网方式:客户机/服务器组网方式、工作组组网方式和对等网组网方式。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9. 线路连接不正确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从双绞线中分出一对线来连接电话”指的是通信电缆一线多用。

() [单选题] *A(正确答案)B10. 用户账号属于哪一个组,就拥有这个组的权限,并且可以超越。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11. 网络应用软件的特点包括应用范围广、使用频率高、安全性好。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12. 常见的机房鼠害主要有四种。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13. 仪器设备机房内常使用投放毒饵的方法。

() [单选题] *AB(正确答案)14. 蟑螂害怕的味道包括有黄瓜的味道、洋葱的味道和鲜桃叶的味道。

() [单选题] *A(正确答案)B15. 数据仅涉及事务的表示形式,而信息则涉及到这些数据的内容和解释。

()[单选题] *A(正确答案)B16. 连通性问题通常涉及到网卡、跳线、信息插座、网线、Hub、Modem等设备和通信介质。

其中,只要有一个设备没损坏,就不会导致网络连接的中断。

域名的法律保护

域名的法律保护

1 域名的含义 . 众所周知 ,互联 网是 由分 布在 世界 上很多地方 的大大 小小 的 计算机 网络 互相连接而成 的国际网 。每 台计 算机在互联 网上 的 地址 ,都属于 自己 、区别于 他人 , 是唯 一的 、永 久性 的 , 也 作 用类似电话号码 , 在互联 网上打入对方地址而访问对方主页或 与时方 电子信箱 交流信息 , 与拨通对方 电话号码同对方通话非常 类似 。真正的 络地址是个纯数 字,一个瓦联 网用户在他的计算 机 上输入这 串地址 , 他的计算 机就 可以通过互联网同这个地址的 计算机连接起来 。但这 串数字对人来讲不易记忆和理解 ,因此 , 人们将数字地址 对应成一种 比较容 易理解和记忆的、 主要采用字 母 和数 字表示的一 串字符 ,这就是域 名 , 称网址…。 又
维普资讯
学 术 论 坛
SIC &T }OOYIOMT: C NE E #L0 FRAI E CN N O N
域名 的法律保护
吴秀 云 ’ 王晓冬 ( 安徽 大学 法学 院 安徽合肥 2 0 3 ) 3 速发展 ,域名 纠纷 日益增 多 ,域名 作为一种权利 应当得到法 律的保护 ,但 我 国现 有法 律缺乏相 应规定 。 j 本 文从域名的法 律性质 入手 ,分析 了域 名法 律保护 的现状 ,最后 提 出我国域名 法律保护 的对 策 。 关键词 :域名 现状 分析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
网络触 角所涉及到的 世界 任何一 个地方也 不能重复 。 在这一 方 面 ,较之 以往的知 识产权 客体有 更大的专 有性 ,从而使 其没有 了地域性 的限制 。只要互联 网一 日存在 ,上 网单位一 日不主动 放弃或 申请撤销域名 ,该域 名就将长期 存在下去 ,这 一方面也 超 出了以往知 识产权时 间性的特征 。 从这两方 面看是 否说明域 名不符合知识产权的特 征呢 ?我们认为恰恰因为域名不甚符合以 往人们对 知识产权的特征 的这两 点定义 , 反而 说明 了它符合知 识产权发 展的潮流 ,代表着未 来知识产 权的特征 。 反映 了域名 的新 技术特征 与传统 知识 产权制 度的相 应滞 后。

CND-2007000167裁决书--absortech[1][1].cn

CND-2007000167裁决书--absortech[1][1].cn

==================================================裁决书[案件编号:CND-2007000167]投诉人:Absortech International AB地址:瑞典克瑞斯腾斯古德,斯勒英厄,SE-310 50(Per Kristens Gord Guntorp 310 50 SLOINGE)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吴芳律师被投诉人:杭州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通济路57号代理人: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韩帅律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八年一月十六日北京裁决书(2008)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0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年3月17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以及投诉人Absortech International AB于2007年10月11日针对域名“”以杭州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域名争议案。

案件编号CND-2007000167。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件程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7年10月11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

2007年10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CNNIC、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注册信息确认通知,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

知识产权法学(第四版)第二十九--三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学(第四版)第二十九--三十四章

第2节 域名权的取得、变更与注销
一、域名权的取得
(一)申请 (二)审批
二、域名权的变更和注销
(一)域名权的变更 (二)域名权的注销
第3节 域名权的法律保护
一、域名权的法律保护概况 (一)国际保护 (二)我国对域名权的保护
二、侵犯域名权及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与不 正当竞争的四项条件: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 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 有相似性;(3)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4)被告具有恶意 。 侵犯域名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
第2节 商号权的取得
三、商号权的取得程序 民商事主体要取得商号权, 须向相应的国家机关提起申请。在我国负 责商号登记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 门。 在我国, 商号权的取得实行先申请原则。 民商事主体一般应在申请企业或者公司开业登记的同时办理商号登 记, 但有特殊原因的可在开业登记以前预先单独申请商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起的申请要进行审查。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 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一)秘密性 (二)价值性 (三)保密性
第2节 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特 征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概念 商业秘密保护, 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对他人侵害其商业秘密行为, 寻 求有关行政部门惩处或者人民法院裁判以维护其合法利益的法律制 度。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特征 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多重性。 客体———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者其他商业信息———本身也具 有其个性特征。 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 商业秘密保护的自动性, 即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获得保护。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1) 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3) 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4) 侵犯内容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传播和复制(5) 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的存经已经趋于普遍。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频频出现,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对于网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多种类很多人不能很好的认识。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1) 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

(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域名虽然与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作用,同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有不同。

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相近的、构成实质性类似的商标都将被禁止。

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

(3) 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各网站都对网页的设计和组合投入巨资,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有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随意在网络上复制其它网站的网页,经过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甚至整个网站“克隆”过来,严重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4) 侵犯内容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传播和复制网络经济俗称“眼球经济”,要获取商业机会,前提就是要吸引网民的注意力,而要确保这一点,丰富、全面、独特和大量的信息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有些网站,擅自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载,供网民浏览,导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的最终确立;有些网站,径直抄袭其它网站的数字化作品内容.(5) 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每个网站都有自己预先设定的浏览顺序,网民一般首先从首页开始,点击链接逐页寻找和观看内容。

2023年网路安全题库及参考答案 (1)精选全文

2023年网路安全题库及参考答案 (1)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2023年网络安全题库及答案判断题:共 26题,每题 1分,合计 26分1.目前,我国商品和服务价格97%以上由市场定价。

对2.黑客攻击主要使用信息手段。

错对3.全面的网络安全保障要点、线、面相结合。

错对4.隐私是指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的个人生活的秘密。

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一定范围之外的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错对5.零信任是一种能力。

对错6.网络安全是整体的而不是割裂的,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

错对7.在战略方面,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安全观。

对错8.安全事件分析方法就是采用定量分析方式。

错9.数据安全的要求是每个内部员工只能访问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应用和数据;所有的访问均能做到可控制、可管理、可追溯。

对错10.无知引起的最受累的错误,是形成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局势。

对错11.人和机器最大的区别是,人的行为是会退化的。

对错12.对付黑客的时候要将其当作机器去考虑。

对错13.博弈系统只能用于网络安全。

错对14.数据是关于自然、社会现象和科学试验的定量或定性的记录,是科学研究最重要的基础。

错对15.设立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的目的是发动群众。

错对16.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安全性是数据能够流动起来并创造价值的根本基础。

错对17.重要数据一般不包括个人信息和企业内部管理信息。

错对18.在网络空间安全学科的8个知识领域中,系统安全之上的3个是人文社科色彩浓厚的知识领域,占总知识领域数的60%,其余5个是理工科味道厚重的知识领域,占比40%。

对错19.数据分类具有多种视角和维度,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数据管理和使用。

对20.在一定的条件下,数据是无限的,而应用则是有限的。

对错21.政务数据开放部署在政府专门的网站。

错对22.虽然可以精准预测黑客的几乎所有行为,但是,有些行为却是不可管理的。

错对23.对付不同的人,要用不同的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门规定特殊的域名权没有必要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国内外有关域名(domainname)的纠纷层出不穷。

所谓的域名是指在计算机网络通信中为了区别网络中的各台计算机,用来表示其地址的特定的字符型标识。

通俗地讲,域名就是网络中每台计算机所专有的、起区别作用的名字。

这就如同在普通电话通信网中每部电话机都有自己的号码一样。

事实上,计算机通信网络中每台计算机的地址原本都是数字型的,这个地址被叫作IP地址,Internet网络中任何一台主机的IP地址都是专用的,它由网络标识和主机标识两个部分组成。

数字型标识可为计算机识别,但人却不便记忆。

为此,人们将这些数字型标识转换成为字符型,即成为域名。

现实中为了使用方便,人们通常使用有一定含义的字符串作为自己的域名,如机构名称的汉语拼音、英译或者其缩写,或者直接使用商标的作为域名。

域名是信息技术发展进步的产物,在技术上有其自身的特点,故而有人提出在法律也应当确认一种关于域名的新型的知识产权。

信息技术带来这一产物是否意味着法律上一种新型权利的诞生?笔者以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域名保护并不是新问题,而是老问题换了新包装而已,从而没有必要引入一种新型权利。

如前所述,域名在计算机中就是一组如同电话号码一样的数码,只是在人机界面上可表现为字符。

现实从来没有人要求就电话号码给予特别权利(某些特别数字除外,如吉祥数);同样地到目前为止,尚无人专门就由数字组成的IP地址要求法定权利。

所有关于域名的纠纷均因组成域名的字符串有特定意义所致。

最为常见的域名纠纷应是抢注域名。

凡被抢注的域名绝大多数是有一定商业信誉的文字,如商标、商号或原产地名称等。

域名正是在这里起着与传统的商标、商号或原产地名称同样的区别功能。

域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与知识产权产生了联系。

因此,归根到底所谓域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是商标和商号等的保护问题。

关于域名的知识产权本身并非是在传统知识产权之外的新类型。

商标权的效力是否可及于域名?依照商标法,商标权的效力通常仅限于禁止他人将与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使用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由此可见并非任何商标权的效力都当然地延及域名。

事实上,现实中有不少相同或类似商标被不同的人注册在各自的商品上,如长城计算机、长城电扇和长城电视机;香港的金利来(GoldLion)领带与常州的金狮(GoldLion)自行车等都是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类似商标。

当然,如果商标权人曾将其商标注册于网络通讯或信息服务,那么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将其商标作为域名使用,否则便构成侵权,如果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或有相当的知名度,即使该商标未在通讯服务类注册,原则上也可依照驰名商标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如英国法院曾依照其商标法中关于仿冒(passingoff)诉讼有关规定判决域名抢注者返还其抢注的域名。

美国法院也曾认定抢注域名违反了商标淡化法。

根据中国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驰名商标商标权的效力是可以延伸到其注册使用商品以外的非类似商品上的。

从域名的文字构成上看,许多使用人均以其名称的汉语拼音或英文缩写作为域名,在法律上这种缩写与名称并非一回事。

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常被简称为“人大”,假如以该简称的汉语拼音“renda”注册为域名,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还有那些叫“仁达”或者相同读音的机构均会认为人民大学有抢注之嫌疑。

若是仅以“人大”二字的声母“rd”作为域名,问题将会更为复杂,现实中早已有因名称被简化而导致指代不明的纠纷。

也从另一个方面导致抢注他人名称简称作为域名的情况,在处理上存在困难。

因为这里面可能确实存在善意先占的情况。

域名在网络通信中的作用同商标、商号完全一样。

使用商标或商号是为了区别,而域名的作用恰恰也是为了把网络上各台计算机区别开来。

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同商标或者商号所面临的问题相同或者类似。

所以,法律上完全没有必要专门规定一种特殊的域名权,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并充分利用现有的有关商标和商号的保护制度来保护域名。

具体地讲,对于域名使用人而言,应充分掌握商标或商号保护制度中的技巧,以保护自己的域名;对行政和立法部门而言,则应完善商标和商号保护制度,堵塞法律的漏洞。

应当指出,从域名构成的角度看其显著性远不及商标。

一个域名通常由三到四级构成。

其中域名使用人对顶级域名绝不享有专有权,因为顶级域名直接说明站点所在的网络,网内所有站点均采用该顶级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接入中国互联网的站点,其域名中的二级域名也不可能为使用人享有专有权,因为它是用以描述站点的所属的行业或地域的,比如“edu”表示教育网,“bj”北京。

真正可能为域名使用人所专有的只有三级或四级域名。

也正因为一个完整的域名中包含了相当部分的非为域名使用人专有的字符,从而使域名作为一个整体的显著性相对商标较低。

不过这在另一方面也导致域名被他人抢注对当事人的影响,较之商标被他人抢注的影响要小得多。

因为域名抢注人不能禁止被抢注人在不同的顶级域名或二级域名下另行注册。

域名在法律上不可能有极强的排他性,而其有限的排他性又是来自于商标或商号,因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专门确立一种权利新类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