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3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及目的《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完善我市综合创新生态体系,鼓励企业和创客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9月,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印发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原《实施办法》自2015年试行以来,科技创新券项目的实施推进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了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广泛好评。
创新券的实施正好可以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科技服务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宏伟目标。
现有创新券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明确、申请条件限定太细、服务双方合规性约束不明确等需要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广创新券应用,激发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和自主性,完善创新券管理,优化操作流程,根据创新券政策实施四年以来的情况,特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第一章,是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创新券的功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及创新券的实施原则。
第五条至第八条为第二章,是创新券申请的相关规定,包括创新券申请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以及创新券的额度及有效期。
第九条至十三条为第三章,是服务机构入库部分,规定了服务机构的定义、服务机构的职责、申请入库的条件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和服务机构的服务有效期,并且明确新增服务内容的,可以提出新增服务申请,新增服务有效期与服务机构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为第四章,是创新券的使用和兑现部分,分别规定了创新券可支持的服务范围以及不支持的服务类别,并对创新券的兑现主体做了说明,同时明确了申请兑现的条件及相关材料。
我国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实践与思考

我国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实践与思考赫运涛;魏行健;王祎;陈晓玲;范治成【摘要】科技创新券是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购买各类科技创新服务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资源和科技创新服务.近年来,我国各地方陆续出台实施了科技创新券政策,以进一步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该文介绍了中国各地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的组织管理模式、典型特征和实施成效,分析了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而切实有效地帮助科技创新券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期刊名称】《实验技术与管理》【年(卷),期】2019(036)005【总页数】6页(P9-14)【关键词】创新券;科技资源;科技服务;创新创业【作者】赫运涛;魏行健;王祎;陈晓玲;范治成【作者单位】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北京 100862;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 ,上海 200235;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北京 100862;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浙江杭州 310058;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北京 10086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2.0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卷)政策是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为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所推出一项政策措施。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文)发布以后,许多地方也将创新券作为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有效举措。
目前全国2/3以上的省都在省级层面或者若干地市实施了创新券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1]。
但是,总的来看,各地方对创新券政策理解和认识有一些差别,在一些地方创新券的实施并不能充分发挥其政策效能,全国范围内创新券的推广实施还有待加强。
本文梳理了创新券政策国外的发展历程以及国内总体实施的现状成效,着力分析了创新券政策的机理,并开展了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对比分析,提出了当前阶段创新券政策实施的不足和下一步深入推广实施的建议,以期为相关部门实施创新券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潍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9日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潍坊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水平,按照“政府跟着市场走,基金跟着项目走”的理念,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做好“创新绿色、动能转换优存量”和“着眼未来,高端引领扩增量”两篇文章,着力推动传统产业弯道超车、新兴产业换道超车,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潍坊市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或增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要求,聚焦特定领域和行业。
对符合潍坊市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可设立项目基金支持。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基金的管理方式参照子基金执行。
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市内企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直投”)。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可择优参股财政部出资的符合潍坊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导向、灵活安全”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一)政府引导。
政和原创-山东省高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贴奖励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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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省级财政补助之外的部分,市直企业由市级财政补助,县区企业由市和县(区)按3:7的比例承担。为支持利津县跨越发展,市和县按5:5的比例承担。
烟台市
各县市区需制定出台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审核申报。
莱芜市
1、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2、莱城区正在出台奖励政策;钢城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高新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临沂市
部分区(县)有不同程度奖励。
德州市
1、首次通过认定的中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市、区级财政按照4:1比例分别承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25%,剩余部分由市、区级财政按照4:1比例分别承担。
5、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临沂市
(1)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开发区奖励5万、齐河县新认定高企给予20万补贴,部分区(县)有不同程度奖励。
聊城市
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被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的,对其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项审计、咨过10万元
滨州市
1、市人才专项资金将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人才载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山东省高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贴奖励政策汇总
1、山东省高企补助奖励政策
省/市
奖励政策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潍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落实李克强总理视察潍坊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201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引才成本1.允许改建房屋用于人才租赁住房。
允许开发企业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在符合住宅日照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改为人才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改建的人才租赁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2.支持企业集中建设人才(职工)公寓。
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产业配套住房、人才(职工)公寓等,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人才(职工)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3.加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认真执行《潍坊市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19〕2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提供免租住房:顶尖人才(A类,下同)一般不低于190平方米,免租金;领军人才(B类,下同)最高16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高端人才(C类,下同)最高12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
A类人才全职在潍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免租住房。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也可按以下标准选择货币化租房补贴:A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5000元/月的租房补贴;B类人才可享受最高3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C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鲁财教[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教〔2006〕40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为更好地发挥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作用,将探索建立资金市场化运作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专项支持的重点和对象第六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是:(一)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二)支持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事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三)已经或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四)达到或接近国家水平以及我省需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委员会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中共委员会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按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辩论赛辩题 正方

辩题8正方:创新型高科技产业是焦作快速增大经济总量的关键反方:传统资源型产业是焦作快速增大经济总量的关键(一)立论陈词正方一辩: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论点是:发展创新型高科技产业是焦作快速增大经济总量的关键。
众所周知,焦作市曾经是一个因煤而兴、以矿起家的老工业基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煤炭资源开始枯竭,传统的资源型企业效益急剧下滑,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失业、环境污染等各种社会问题集中爆发。
近年来,焦作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明确提出加快转型发展,努力探索具有焦作特色的资源枯竭城市产业转型之路。
怎么转型升级,怎么加快发展,怎么增强焦作经济实力、扩大经济总量?答案就是:大力发展创新型高科技产业。
理由有三:第一,历史所逼。
2008年我们被国家环保部定位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发展随着资源的枯竭日益衰落,怎样摆脱黑色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我们以加快全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步伐为方向,建成了一批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建成一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特色突出的产业创新中心。
这些研发中心源源不断地研制出的各类新产品、提供适用的新技术,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强力引擎。
第二,现实所迫。
习总书记指出,谁掌握了科技创新,谁就掌握了发展的先进、发展的优势。
我市近学许昌、远学扬州考察学习带给了我们更加直观的感受。
许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58%。
扬州市通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五大千亿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分别占规模以上工业的69.1%、44.5%、29.4%。
“十二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实现翻番,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0%,人才总量增长56%,扬州市5次蝉联“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称号,成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
再看看我们焦作,创新型高科技产业的贡献率达到了52.8%。
现实证明只有加快创新型产业发展,焦作经济突飞猛进才指日可待。
第三,未来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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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13‟388号),加快实施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
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针对区内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福利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服务或购置研发设备后,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持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立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局主要负责人,组织部、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及光电、生物医药、软件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成立高新区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营运管理中心),挂靠在区技术交易服务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区财政局是全区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区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组织部、经发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新券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创新券形式
第八条创新券根据资金来源和资助对象不同,分为服务类
创新券和奖补类创新券两种。
服务类创新券主要面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于高新区创新券专项资金;奖补类创新券主要面向《高新区转型发展奖励考核办法》确定给予奖补,且适合使用创新券的企业,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转型发展考核奖励资金。
第九条服务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的相关投入。
奖补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以及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和节能降耗中的科技创新相关投入。
第十条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三种,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有效期为1年,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一条创新券有效期内可分批使用兑现,每次申请兑现额度不得低于创新券总额的30%,兑现额度不低于5万元。
第四章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二条服务类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内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奖补类创新券资助的企业,由高新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相关文件,确定发放名单及金额。
第十四条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企业使用服务类创新券,自筹配套资金应不低于创新券总额的3倍。
第五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根据类别不同,创新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放:
(一)服务类创新券由中小企业向区科技局申请发放,最高申请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奖补类创新券根据高新区转型发展奖励考核办法,确定发放企业及发放金额。
第十六条服务类创新券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当年发放额度,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受理申请通知。
营运管理中心按通知要求受理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经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汇总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奖补类创新券由组织部、经发局、科技局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相关文件,分别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八条营运管理中心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
7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营运管理中心提出,营运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六章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营运管理中心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并进行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科技局成立创新券专家评审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
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兑现材料审核工作。
原则上每个季度审核不少于1次。
对于申请兑现超过20万元的项目,专家评审组需现场考查。
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研究讨论并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对于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的,应当在服务项目完成后,由高校科研院所或其科技服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凭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营运管理中心登记,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凭领导小组出具的《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区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三条企业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通过
创新券添置研发设备以及企业实施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和节能降耗项目的,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凭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营运管理中心登记,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凭领导小组出具的《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区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四条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等;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三)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者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节能降耗项目实施方案等;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创新券申请兑现金额3倍的
证明材料(仅限服务类创新券);
(六)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或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等的购置票据)。
第七章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注销其创
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