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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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及重点难点问题解析

新旧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及重点难点问题解析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不仅是会计业务中传统的重点内容,而且,新准则的颁布,又使得本来就十分重要的内容又增加了“新”难度,这对考生来说,可谓雪上加霜。

因此,要想顺利通过考试,就必须对这一重点内容准确、扎实地掌握好。

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是会计业务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同时,也是难度最大、出现差错率最高的内容之一。

笔者对社会各种考试的命题规律进行过分析研究,归纳出三条命题规律:一是“传统的重点章节”是雷打不动的重点;二是“新内容”更是重中之重;三是“轮回性”即各章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有类似抛物线型的变动规律。

一、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主要变化(一)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方法发生了变化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方法。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发生了变化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入账时是按投资成本加以计量的,但以后的账务处理程序,则取决于投资企业所持股份占被投资单位股份总额比例高低,或对被投资单位影响力大小程度而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但必须注意的是,新、旧准则关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应用范围有所变化。

1. 成本法。

旧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和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

【税会实务】解读新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

【税会实务】解读新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

【税会实务】解读新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中的第2(长期股权投资)、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8(资产减值)、12(债务重组)、19(外币折算)、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4(套期保值)、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30(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均有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本文旨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梳理,以期财会人员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有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解。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长期股权投资指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与资本市场相适应,是一个虚拟资本,从本质来看,构成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

根据金融工具的定义,会计准则22号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合同。

长期股权投资对投资方而言形成金融资产,对于被投资方而言,是一项权益。

因此,是一项金融资产。

根据会计准则第30号第十九条,在资产负债表中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

笔者理解,该金额应该包括以外币计量的境外经营、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或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香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有二个认定条件:一是被投资公司证券,无公开市场交易或无明确市价者;二是以控制或意图与被投资公司建立密切业务关系为目的。

国际会计准则将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分别进行规定,与我国会计准则有一定的差异。

二、长期股权投资分类及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规定1、投资以外币计量按是否指定为套期项目分为未被套期长期投资和被套期长期股权投资。

当长期投资不是被套期项目时,初始投资以投资发生时的汇率计量,后续计量也采用投资发生的汇率计量,被投资企业现金分红(仅限于投资后产生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将折算差额计入损益。

财税实务: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变化

财税实务: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变化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变化
一、适用范围变化
 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不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权益投资:
 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3、《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原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

 二、基本概念
 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

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有哪些变化

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有哪些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有哪些变化企业合并取得投资相关费用不再资本化 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不再划分投资前后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应全额确认 2014年3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CAS2〔2014〕)。

新准则囊括了1号~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主要处理如下。

 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CAS2〔2014〕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CAS2〔2014〕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即将与合并相关的直接相关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与企业合并类型无关。

 另外,CAS2〔2014〕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CAS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

 例1:同一控制下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购买同一集团内另一企业持有的A公司60%股权。

为取得该股权,甲公司增发4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5元;支付承销商佣金50万元,发生与企业合并相关的审计、评估费用10万元。

取得该股权时,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和A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购买日的合并成本) 贷:股本4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0 支付发行费用: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发行权益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管理费用10(审计评估费) 贷:银行存款60 例2:非同一控制下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解读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变化

解读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变化

解读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变化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变化二、对企业的影响三、对投资人的影响四、适用范围五、示例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创新日趋变化,金融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会。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变化正是其中之一。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也称为“一般准则”,旨在确定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一致利益”关系,并规定与上市公司无直接利益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受到监管和控制。

这个准则的新变化意味着其中一些部分得到了修改和加强。

这篇论文将讨论这些变化的影响和适用范围,并给出一些案例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最新变化。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变化最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化,与之前的准则相比,更加强调长期股权投资的监管和控制,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对企业投资的所有投资人。

同时,这个准则也将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来判断投资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一致利益”关系。

在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对于“一致利益”关系的定义有所修改和加强。

具体来说,这个准则规定,所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10%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者,都将被视为具有“一致利益”关系。

此外,对于没有持有10%以上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人,如果其与上市公司存在过往交易、合作、关联关系等,且这些交易、合作、关联关系的价值达到上市公司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中出现的10%以上,那么它们也将被视为具有“一致利益”关系。

对于那些被认为具有“一致利益”关系的投资人,在投资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必须严格遵守一些规定和限制。

例如,这些投资人必须在上市公司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和其他信息后才能进行交易,而且对于其余股东也有合理地占有股权的义务。

这样的规定旨在避免那些具有“一致利益”关系的投资人从中获利,而影响其它普通的股东的利益。

二、对企业的影响对于企业来说,最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化或许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这个准则规定对于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人都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标准,这将有助于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一致利益”关系的投资人利益受损。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新旧会计准则分析与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新旧会计准则分析与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新旧会计准则分析与比较作者:孙洪德来源:《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34期2006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简称新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简称旧准则)相比,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面较大存在的变化和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结合新旧会计准则的规定,就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的主要变化进行探讨。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使用范围的变化新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而原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可见新会计准则对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权益法不再适用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其变化原因,首先是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相协调,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存在控制关系时便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作为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将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合并,在合并报表中体现的是实质上的权益法,为了避免会计信息的重复,作为母公司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及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上应当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核算。

其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

因此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的差异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
新准则规定权益法的核算范围是投资企业对被 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 投资,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 影响两种情况则采取成本法。
5、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会计处理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所发 生亏损的确认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 记至零为限;
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进行合并时, 购买方只需要将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 产份额的负差额在当期确认为损益并单独核算, 而将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正 差额确认为商誉,两者均不必摊销。
4、后续计量方法的变化。
后续计量方法的变化即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范 围的变化,旧准则规定成本法的核算范围为投 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和重 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范围为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 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中对于通过现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投资仍沿用旧准则的确 认方法,但新增了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 股权投资,将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 初始成本,并将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具体情况划 分为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
3、股权投资差额处理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 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 无论正负差异均应单独反映,并将正差额在一 定时间内摊销;
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修正了长 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使我国企业的会计处理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为接近,为我国企业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提供了新的标准,这 些标准的变化对于企业的成本核算、投资收 益水平等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了解新旧会 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变化对于 企业正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准确地获得会计 信息、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极为重要。

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有哪些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有哪些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有哪些变化?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指南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但实务操作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准则及指南、讲解、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不利于从业人员对准则的查询和理解。

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修订版。

因此,为了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进一步规范,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2014年3月13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新准则最大变化在于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原准则在正文中并未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而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新准则规定上述第四类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二、整合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准则正文做以修订1、明确规定了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旧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2、明确规定了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6、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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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变化
【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变化的阐述,以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计量与会计核算。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
财政部于2006年2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现从八个方面探讨一下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变化。

一、会计准则名称和规范内容发生了变化
原准则的名称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新准则名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原准则规范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在新的准则体系中,将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归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将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改称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而对长期股权投资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个准则中规范,分工如下:
1.对于企业合并、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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