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哪些?
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诉讼代理人是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将申请人的诉讼案件代理到最后审判的法律服务者。
诉讼代理人拥有多重特点,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首先,诉讼代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技能。
他们必须掌握法律条款和法律习惯,以便处理案件。
只有具备良好的知识和技能才能顺利处理法律案件,从而获得压倒性的胜利。
其次,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较强的诉讼能力和谈判能力。
他们需要详细了解客户的情况,分析各方面的证据,以便在庭上把握最佳的方案。
在谈判中,他们也要准确判断对方的思路,调整自己的策略,以达到客户的最大利益。
同时,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
在处理案件时,职业道德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将深深影响客户对代理人的态度。
他们要维护客户的权益和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取利益。
最后,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责任感。
在处理案件时,诉讼代理人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负责落实法律执行,确保案件顺利审理,以及最终能够取得客户的胜诉。
总之,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较强的诉讼能力和谈判能力、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才能成功操作一个诉讼案件。
正是由于具备这些特点,诉讼代理人才能够成为专业的司法服务者,帮助申请人获得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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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哪些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设立诉讼代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诉讼的困难。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活动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接受对方的诉讼行为。
否则,他就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
可见,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区分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重要标志。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诉讼代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
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持续期间,如果诉讼代理人突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他就丧失代理人资格。
诉讼代理人还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例如具备社会所需的社会经验、文化知识、表达能力和一定法律修养。
否则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都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都有哪些1、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也就是在代理权限内,作出的行为效果都归于被代理人。
2、要求诉讼代理人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那至少也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不能在代理权限外作出行为。
4、代理进行诉讼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5、在同一诉讼当中,不能同时作为两方的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有哪些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
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相同和区别相同点其一,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其其二,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其三,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
不同点其一,产生的基础不同。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亲权和监护权;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产生于职务上的职权与职责。
其二,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
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对象是法人。
其三,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
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代理职责,而且还须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无诉讼行为能力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终代表法人履行职责,不管是否发生诉讼。
第五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实务

(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和提交授权委托书
参考案例5-2
甲、乙是朋友关系。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 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 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 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 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2003年1月13日中午 ,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次日,丙停车场 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甲多次 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 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 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二)不属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 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必须先经过其 他机构处理,也就是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的。
➢ பைடு நூலகம்法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诉请法院解决 的。
参考案例5—1
甲搭乘乙驾驶的“摩的”经过某路口时,发生事故, 甲、乙均受重伤。在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该 事故中,甲与乙达成调解协议,由乙在3个月内赔偿甲 3000元。3个月后,乙以不同意该协议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三)准备诉讼资料
1、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
起诉状: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 答辩状:针对起诉状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乏法 律依据的内容逐一进行辩驳
2、撰写代理词
事实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准确, 论点要简明,论据要充分;文字要清晰;语言要简练; 层次要分明。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一)熟悉案情收集证据
1.律师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什么是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是民事诉讼中很常见的⼀类⼈,⼀般当事⼈在提起民事诉讼后,会请律师代为处理民事案件,律师⾃然⽽然就是民事诉讼代理⼈之⼀,除了律师还有⼏类⼈群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只是没有律师那样专业,什么是诉讼代理⼈?下⾯店铺⼩编为⼤家介绍民事诉讼代理⼈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诉讼代理⼈诉讼代理⼈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为,从⽽维护该当事⼈利益的诉讼参与⼈,诉讼代理⼈代理当事⼈进⾏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诉讼代理⼈须具有诉讼⾏为能⼒,诉讼代理⼈就在于通过⾃⾝的诉讼⾏为维护被代理⼈的合法权益,因⽽须具有诉讼⾏为能⼒,这是诉讼代理⼈履⾏其代理职责的前提。
(2)诉讼代理⼈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为,诉讼代理权是诉讼代理⼈参加诉讼的前提,他的诉讼⾏为受到代理权限的限制,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诉讼⾏为⽆效。
(3)以被代理⼈的名义进⾏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不是案件的当事⼈,与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他参加诉讼的⽬的是为了帮助被代理的当事⼈⾏使诉讼⾏为,维护被代理⼈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只能以被代理⼈的名义,⽽不能以⾃⼰的名义进⾏诉讼。
(4)不承担因代理⾏为产⽣的法律后果,诉讼代理⼈的代理⾏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其法律后果⾃然由被代理⼈承担,但若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诉讼⾏为,除被代理⼈追认的以外,由代理⼈⾃⼰承担。
(5)诉讼代理⼈在同⼀案件中只能代理⼀⽅当事⼈进⾏诉讼,因为在诉讼中当事⼈双⽅的利益是彼此对⽴的,由⼀个同时代理双⽅进⾏诉讼,很难保证被代理⼈的利益真正得到维护,诉讼代理制度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双⽅代理的情形在同⼀诉讼中应绝对予以禁⽌。
如某甲因合同纠纷将某⼄起诉⾄法院,并委托丙律师代其参加诉讼,丙律师接受了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在本案中丙律师即是诉讼代理⼈。
以代理权发⽣的根据为标准,诉讼代理⼈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和委托诉讼代理⼈两种。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哪些?

Failure is what I need, and it is as valuable to me as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哪些?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活动,还有当事人是属于有诉讼民事能力的人;而且在代理的权限之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理人在同一个案件里面不能同时任双方的代理律师。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哪些?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
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地位?(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同等效力。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也即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基本相同。
但必须明确,法定诉讼代理人在性质上又不是当事人,而是诉讼代理人。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法定诉讼代理人包括与被代理人有身份关系的亲属和对被代理人有监护责任的其他监护人。
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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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在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时,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帮助其诉讼。
民事诉讼代理就是适应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在哪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严格说来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刑事辩护人: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产生,职责较为单一,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可在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时提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辩护人介入诉讼。
法考知识—诉讼代理人

法考知识—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依据代理权限的来源不同,可以将之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
一、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1.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依法律而确定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不需要办理委托代理书,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与被代理人具有监护关系,其代理权便成立。
2.法定代理权的广泛性(1)一般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提供证据、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2)特殊性、实体处分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请求或接受调解等。
3.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等于当事人(1)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当事人不同,被代理人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但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其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应当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主要差异: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及于当事人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死亡,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承担诉讼时,诉讼可以中止但不能终结。
4.法定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1)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2)因诉讼结束而消灭。
二、委托代理人1.委托代理人的特点基于意思表示;须商定权限;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开庭审理前)。
书面委托的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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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哪些?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活动,还有当事人是属于有诉讼民事能力的人;而且在代理的权限之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理人在同一个案件里面不能同时任双方的代理律师。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哪些?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
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地位?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同等效力。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也即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基本相同。
但必须明确,法定诉讼代理人在性质上又不是当事人,而是诉讼代理人。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法定诉讼代理人包括与被代理人有身份关系的亲属和对被代理人有监护责任的其他监护人。
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书,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
经法院审查属实并记录备案,诉讼代理权即告成立,代理人便可以进行诉讼代理活动,而无须另外办理诉讼代理手续。
(四)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法定诉讼代理消灭的原因包括: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对于代理人我国也是有具体的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所以,我们在进行找代理人的时候就要看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