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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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管的通知文号:浙人防办〔2017〕41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深化人防部门“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抓好问题查处整改加强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和企业从业行为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147号)、《关于使用人防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管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宽阀门类防护设备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国人防〔2017〕57号文件精神,各地人防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引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放宽阀门类防护设备市场的准入条件,经国家人防办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手动双连杆密闭阀门、手电动双连杆密闭阀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不锈钢防爆地漏等阀门类产品均可在我省销售安装。
在我省销售此类防护设备前,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需到省人防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
二、推行竣工备案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委《关于取消25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各地人防办要根据文件精神,积极推行竣工备案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和竣工备案资料核查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三、加大对防护设备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防护设备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合理安排检测经费,科学设置检测内容,创新检查模- 1 -式和方法,提升检查次数和比例,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人防检测机构的设备和力量,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厂区和工地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查中要做到标准统一,公平公正,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机场集团国防动员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管理职责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建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专家委员会,为资质认定提供技术支撑。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的规定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开展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备案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资质认定评审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加。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名单。
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人防〔2017〕140号)对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人防检测规定

4、围护结构防渗漏检测。
三、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六、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省检测机构入陕承担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入陕备案证后,到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超出奇比准范围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第三方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建筑安装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和专项性能的检测。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防规〔2019〕3号)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9年10月21日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工作要求,保障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参照国家及本市质量检测检验相关政策法规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即民防工程,以下统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及相关企业、机构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兼顾设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检验检测规定及工程验收技术标准等,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分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和民防工程防护性能检测。
第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防护设备检测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规范,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相关行业协会可依法制定防护设备检测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完整版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人防工程防护监测标准

CECS02:2005
50
混凝土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回弹法)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 23-2011
51
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钻芯法)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03:2007
52
混凝土构件钢筋直径、间距、保护层厚度(电磁感应法或雷达法)
72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屈服强度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228.1—2010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 1499。1-2008
8。2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1499。2-2007
附件1
人防工程防护质量检测项目/参数(目录一)
项目/参数
依据的标准(方法)
序号
名称
名称
编号(含年号)
细则
1
门框孔宽度、高度、对角线长度的偏差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DB13(J)/T 223—2017
6.3.5.1、
6.3.5.2
2
门扇宽度、高度、对角线长度的偏差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RFJ 04—2009
8。3.4
10
门扇闭锁和上、下铰轴、孔直径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
RFJ 01—2002
3。4。4。1.11)
11
门扇闭锁的涡轮、蜗杆副精度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
RFJ 01-2002
3.4.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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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
一、检测范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包括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具体包括以下xx项。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战时通风设备,主要包括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风机、防护密闭段通风管道和各类阀门。
(八)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应包含的防护设备,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九)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检测;
(十)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构件性能检测;
(十一)战时通风系统的风量和气密性检测。
二、保密和公正性要求:检测机构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不相关联,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三、检测机构能力要求: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并能够证实运行持续有效。
组织体系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仪器设备。
(二)具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检测全项能力和关键原材料、防护设备功能检测相关能力。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检测工作管理实现信息化。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独立、诚信和公正。
四、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专业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不少于其中3个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5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涵盖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电气等相关专业。
(二)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经正式聘用人防工程专业检测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并且只能在本检测机构中从业,其中80%的检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不少于3年。
(三)检测机构与所有人防工程专业管理和检测人员均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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