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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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
暂行标准rfj003-2021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
测的标准。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 术语和定义:定义了本标准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以确保统一理解。

2. 产品分类:将防护设备产品分为不同的分类,并明确各个分类的产品特点和使用范围。

3. 产品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能要求、技术指标、性能评价方法等。

4. 安装质量要求:针对安装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规定了安装的技术要求和步骤,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员资质要求、材料选用、施工质量控制等。

5. 检测方法:列举了产品和安装质量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包括原材料检测、产品试验、现场检测等。

6. 质量控制:规定了产品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计划、质量记录、质量检验、质量评定等。

7. 术后服务和维护:明确了产品安装完毕后的服务要求和维护要求,包括服务网络、维护周期、维护人员要求等。

8. 标志和包装:规定了产品标志和包装要求,确保产品在运输
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9. 附录:包括一些辅助材料,如相关标准、技术文献等。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的质量要求,确保其安全可靠。

通过遵守该标准,可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安装风险,并为相关人员提供可靠的技术指导。

但请注意,以上只是对标准的概述,具体标准内容需要参考标准文件。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规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规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规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1.1 本规程共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和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测两部分。

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规程制定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测规程制定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RFJ1—9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通风管道》(JC646—1996)。

1.2 本规程规定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测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评定标准。

1.3 本规程适用于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及人防工程通风系统检验。

第二章检验工作程序2.1 检验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

受检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实施检验。

(1)检验委托申请(2)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或合格证)(3)施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4)自检报告2.2 检验中应使用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

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检验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2.3 经检测部门检测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受检单位及检测单位存档。

第三章检验第一部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3.1 本部分规程规定了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检验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评定标准。

3.2 本部分规程适用于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中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和防爆超压排气活门的检验。

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工程质量监督京民防发[]57号北京市民防局现行有效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和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民防局 XX年x月x日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管理工作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对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进场、安装、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北京民防协会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目录管理及其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获得本市计量认证并通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方可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的规定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第五条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工作中,应积极配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第六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用于人防工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检测应按如下方法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检测应参照销售合同为基础进行抽样检测由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委托进行按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防护设备、活门类防护设备、密闭阀门四个品种分别抽取,抽样率不低于20%,抽样按下式计算: m =n × 20%式中m为抽样数量,m<1时,取m=1;当m不是整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n为本采购合同内同一类别防护设备总数检测内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进行加倍随机抽样检测,如仍有不合格品出现,应对本销售合同内同一类别防护设备进行全数检测第八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的质量检测应按如下方法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应全数检测,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人防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包括安装过程质量检测和安装竣工质量检测1安装过程质量检测人防工程墙体混凝土浇筑隐蔽施工前,应当进行安装过程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浇筑及下一道工序施工检测内容详见附件三2安装竣工质量检测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安装竣工质量检测检测内容详见附件四第九条不合格项应进行整改和复测,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十条检测报告格式详见附件一至四检测报告编号应采用统一编码规则,详见附件五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出厂前,生产安装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并将标志牌钉装于产品的指定位置第十二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定期将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检测档案包括:委托检测合同、原始检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十四条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委托检测合同可参照附件六制定第十五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仍存在争议的,可向国家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申请复检形成检测结论第十六条本细则规定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北京市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编制的定额造价信息和本市实际制定信息指导价,信息指导价应定期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令其停业整顿;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具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按照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测的;在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第十八条本细则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附件一。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一、检查检验系统的建立1.检查检验制度要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并明确负责人和责任部门。

2.建立健全质量检查检验机构,明确人防工程的检查检验职责和权限。

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检查检验工作。

3.规范检查检验程序,明确人防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检查检验内容和标准,确保检查检验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对于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设方案和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二、质量检查检验方法1.定期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查,对隐蔽工程进行抽查,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执行方案。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程序,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问题,并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报告。

2.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期的检验工作,对已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必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3.对于人防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建设质量稳定可靠。

必须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质量检查检验结果的处理1.对于人防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不合格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必须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和及时,消除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

2.对于人防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不合格情况,必须进行追责处理,依法依规惩处相关责任人员。

对于严重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停止工程建设,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3.对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查检验结果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予以奖励。

必须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鼓励其发扬光大、再接再厉。

四、质量检查检验制度的改进和完善1.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建设和监督工作的需要。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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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极具参照价值,如若实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谢!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介绍下载】设施质量检测是人防工程防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质量检测的合格与否,关系到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能否投入民生宽泛使用。

那么,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下文是对于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详尽介绍,请您持续阅读认识。

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者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工作,保证战时人防工程防备设施的各项功能获得正常发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活动,应该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惯例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惯例检测是防备设施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含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资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含:密闭类防备设施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备设施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障蔽类防备设施的障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备设施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推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获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本文极具参照价值,如若实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谢!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察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试验研究与质量检测中心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详细执行以下职责:(一)肩负人防工程防备设施技术研究工作,负责人防工程防备设施新产品的试验定型与系列化工作。

(二)负责制定人防工程防备设施产质量量检测、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机构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和个人,应取得国家人防办认定的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和从业资格,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人防办备案。

第五条检测机构承担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和安装质量及增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人防办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其提出的检测报告作为增项产品资格审查依据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公正、科学、准确、及时的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定点企业服务。

自觉接受省人防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制度、检测流程,优化检测设备、检测技术,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定期将检测设备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落实维护保养制度,使检测设备保持有效使用状态,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相关技术资料保管,防止失泄密。

委托单、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报告是防护设备质量的证明材料,必须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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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324号
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
国人防〔2009〕324号
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管理
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验研究与质量检测中心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技术研究工作,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试验定型与系列化工作;
(二)负责制订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试生产和增项产品的质量检测,承担各级人防部门委托的仲裁检测业务;
(四)负责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承担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自觉接受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所属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
(三)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四)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五)执行检测收费标准,保证公正检测,树立良好信誉。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八条申报成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应当为非涉外机构和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
1、防护专业工程师、机械专业工程师、结构专业工程师、电气专业工程师各1名以上,从业1年以上且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防护设备质检标准。

2、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人员(专职质检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应通过防护设备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能熟练操作相关质检仪器设备,熟悉所检测防护设备的相关检测标准。

3、使用超声波探伤类特种设备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操作证书或国家人防办颁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二)场地
1、检测仪器设备存放间不小于30平方米,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存放于专用柜内并有醒目标识。

2、密闭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5吨以上行车。

3、通风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3吨以上行车。

(三)设备
1、常规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检测仪器设备:千分尺、游标卡尺、直尺、卷尺、塞尺、靠尺、平面度检测仪、垂直度检测仪、螺纹检测仪、同轴度检测仪等。

使用性能检测仪器设备:拉力计,计时器。

材料和外观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回弹仪(测商品混凝土强度)、钢筋扫描仪(测商品混凝土中钢筋的布置及保护层厚度),商品混凝土超声检测分析仪(测商品混凝土结构中的孔缝等隐患),钢板测厚仪,金属超声探伤仪(检测焊缝),漆膜测厚仪与划格刀具(检测油漆厚度与附着力)。

金属材料的材质(强度和理化实验)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

2、密闭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空气压缩机或安全可靠的气源,压力表,流量计(组配),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测平台:为安装调试台,满足门孔尺寸6米X 3.5米以下防护设备立装检测漏气量的需要。

3、通风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测平台:为通风性能试验装置,满足当量直径Φ1000毫米以下活门、阀门风量、风阻检测的需要。

(四)质检
1、相关检测标准和质检操作规程齐全。

2、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处于检定有效期内。

3、应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质检记录完整,并长期保存。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

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检管理制度,仪器检
定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检后服务制度。

2、机构的防护专业人员、质检人员应当通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培训,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九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检现状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申报1一2个符合条件的质检机构:(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

认定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并通报相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内容:防护设备加工和安装质量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终止前六个月内,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评价报告,并对是否换发资格认定证书提出意见。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换发资格认定证书。

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未上报材料,视为主动放弃,注销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民用工程质检收费价格,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测信息价格,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禁将检测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四)严重超标准收费的;
(五)超出批准范围检测的。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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