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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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积极权利?()A.受教育权B.生命权C.物质帮助权D.宗教自由【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积极权利。
积极权利是需要国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障的权利。
选项A正确。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选项C正确。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物质帮助权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才能够实现,故属于积极权利。
【例题·单选题】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
”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法律教育网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
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二季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一)释义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本质、特征、作用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依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4)依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VS消极义务——接受权利VS积极义务(6)依权利主体不同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权利义务

本文论述法律的三个重要术语,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首先解释这三个概念,继而阐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和关系,然后分析中国历史上和西方法律和法学中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
一、权利的概念在我国目前使用的绝大多数法理学教材(包括本书作者以往主编的教材)中,对权利和义务概念的解释,除了在论述法律的形式特征,即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外,一般集中在法律关系这一章,即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来论述。
这种编写方式是沿用50年代法理学(即旧称“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模式。
但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的迅速发展,加上市场经济和人权观念的广泛影响,权利和义务概念已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
现代汉语中权利一词最初是从西方法律或法学中引进的。
但这个词在中外文中都有较多且不规则的释义。
从西方语言来看,首先,英语中的法律(law)一词,可作法律的广义解也可作狭义解。
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
欧洲大陆各国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但这两个词本身又都是一个多义词,作为广义解的词也指权利。
其次,英语中的right(权利)与power(权力)一般也是分开的。
例如,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全文和1787年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广泛地使用了“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两个词,且含义都很明确:人民享有权利,政府行使权力。
然而在一些英美法学家著作中,这两个词却往往是通用的,例如二战后英国法学家哈特(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就认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
” 〔1〕 他显然将权利和权力两词通用,私权力即权利。
再有,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hfeld)曾对权利、义务等基本概念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
他认为,仅就权利一词而论,它包括以下四种含义:(1)狭义的权力,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2)特权(privilege),指人们能不受他人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3)权力(power),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4)豁免(immunity),指人们有不因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由。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在法理学中被认为是一对矛盾统一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人的自由和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而义务则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关系及本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权利是指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特殊地位。
从法律本质上看,权利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还是一种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概念,因为它涵盖了人类存在的基本需要和价值追求,对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方面有着深刻的保障和意义。
义务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从法律本质上看,义务是法律权利的对应形式,是为保障个人权利而设立的,承担义务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具有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具体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两者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
即所谓“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保护权利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代价,即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之间应当达到一种平衡,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存在,也不能只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存在。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对性的关系,即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义务存在的,而义务则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存在的。
例如,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则有不侵害和不侵犯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1、权利的本质权利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等特征,其本质是一种由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
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理学_第9章__权利和义务

罕见的甚至不存在的词了。
11
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定分止争”,汉代以来:以
董仲舒为代表的“示贵不骄”论;一些与狭义的权
利与义务类似的词。
例如,商鞅“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 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 已定也。”大意是:一个兔如果“名分”不定,众人就
会去争夺它。反过来,很多卖兔者的兔,由于名分已定,
则是负担或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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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说: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 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 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的法律结果所应受的影 响。 可能说: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 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 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 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 要性。
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等宣布其
为不可转让的权利。
19世纪中期后:“权利”与“义务”概念走向
“实证化” ,作为法律概念被总结出来。
5
20世纪,对权利的理解深化
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 Wesley Newcomb Hohfeld 1879-1918 ):权利 义务是法律的“最小公分母”。说某人有某个权
2、~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14
3、~贯穿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全过程;
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
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
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
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
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
的实现,等等。
4、~全面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总量等值;在具体法 律关系中互相包含。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 虚设的; 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 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权利的范围就是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
而作为个人权利的基础,个人的义务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是研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学说。
本文将就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进行分析和探讨。
2 权利的概念和特点权利是现代社会中个人和组织所拥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定权益,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自由、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给予人们行使和保护自己的自主权。
对于一个人或组织而言,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2.1 绝对性绝对性是指权利是与人的本质相联系的,不受任何人为约束。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拥有的权利是不能被他人侵犯的。
2.2 主体性权利只能属于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使能力的主体,如个人和组织等。
2.3 相对性权利是相对的,即权利存在的同时必有义务存在。
权利的认可要求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2.4 法定性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 合理性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合理性是个人和组织所应具有的表现正当行为的一种原则。
而义务则是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行为标准。
以自我约束的方式,使得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更加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体现一种依法依德的社会文明进步。
义务的特点如下。
3.1 必然性如果一个人或组织拥有权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3.2 相对性义务是权利的相对概念。
权利存在的同时就必须存在相应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行使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3.3 共同性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行为。
只有当个人和组织共同承担义务时,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4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张文显首先提出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内生的概念,其关系可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当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出现时,权利与义务之间就产生了紧密的相互关系。
4.1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所关注的方向是相同的,即权利的情况下,义务必须被履行,而义务则必须与权利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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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自由”权利相反的是“职责”(duty)。如一个 公民可能有蓄胡须的自由,但一个士兵就不享有这 样的自由权利,因为按照军规,他作为士兵负有每 天刮脸的义务,这是“职责”的要求。
❖ 与“豁免”权利相反的是“责任”,也就是说,如 果你负有的某种责任或义务是不可推脱的,你就不 享有免除它们的权利。如议员在议会内发言可以不 承担不得诽谤的责分(特权),这是作为公民的 “责任”。
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若无相应的义务, 便谈不上享有权利。霍菲尔德还找出了同以 上四类享有权利的情形相对应的承担义务的 四种情形。
❖ ①与“要求”相对应的义务是“职 责”(duty)。如发放养老金的机构担负回应 “要求”养老金的职责;司法机构担负受理 “要求”的职责。如果无人担负这类职责, 提出“要求”的权利就不存在。
❖ 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 正反 ❖ 要求权----无权利 ❖ 权力权----无权能 ❖ 自由权----职责 ❖ 豁免权----责任
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 康德:“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 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为 难”。
➢ 权利和义务是历史的产物,是法律文化和法 律制度演进的凝结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观念
➢ 在古希腊思想家处没有直接议论权利的词句, 但他们谈及正义、正当的讨论已涉及权利的 内涵
犯了别人的审美感; ➢ 法律上的地位,即公民或非公民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
❖ 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 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 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jus”三 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小公分母”。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 思,即“要求”(right or claim)、“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换句 话说,任何一个主体都是在这样四种情形下享有权利的:
➢ 要求(right or claim)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缔约一
➢ 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
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 17-18世纪:资产阶级“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与“天赋人权” (rights-in-born) ,“权利”、“人权”(human rights)作为上帝或者 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传播。
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 特权(privilege),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权力(power),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 豁免(immunity),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 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如
➢ 法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等宣布其为不可转让的权利。
❖ 近代以来英语中的right的含义及常用的表达: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天赋人权(right-in-born)、人权(human right)
❖ 总之,权利被理解为一种自然的、天赋的权利,并相继写进宪法性文件。
➢ 20世纪,对权利的理解深化 ➢ 美国分析法学家 霍菲尔德 ➢ (Wesley Newcomb Hohfeld 1879-1918 ):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最
❖ ②与“自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利(norights)。如一个人享有蓄胡须的自由权利,其他人 就无权干涉他蓄胡须。
❖ ③与“权力”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责 任”(liability)。如证人作为公民有“责任”回答警 察的提问。如果否认这种“责任”的存在,就否认 了“权力”的权利。
❖ ④与“豁免”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 能”(disability),如国家军事机构无权迫使某类宗 教人士服兵役;司法机关无权追究议员在议会里的 发言。
➢ “罗马法学家没有表达对特定个人的权利的 专门词汇”(奥斯汀)
➢ 在罗马法中,当今翻译为“法”或“权利”的拉丁字母 “jus”有四种意思接近今天的“权利”含义
➢ 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如家长的权威; ➢ 权力,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权力或道德的权力,如所有人有出卖自
己所有物的权力; ➢ 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型,即使它触
❖ 霍氏归纳的以上四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 权利
❖ ❖ ❖ ❖ ❖
❖ 霍菲尔德在描述享有权利的四种情形即要求、权力、 自由及豁免时,还描述了与这四种情形“相反”的 四种情形。
❖ 与“要求”权利相反的是“无权利”(no-rights), 如退休老人有权利要求政府有关机构发放老年抚恤 金,但如果一个人不是退休老人,他就不具备这样 的权利资格,算作“无权利”。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
❖ 教学目的与要求 ❖ 通过本章学习: ❖ 理解和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 理解权利与义务为什么是法的核心问题; ❖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理解和熟悉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 形成正确、系统的权利义务观念。
本章的重要性(其他章节的关系)
❖ 法的特征之三: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 ❖ 各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无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 ❖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侵犯权利、违背义务 ❖ 法律责任:对侵犯权利、违背义务行为给予的不利后果 ❖ 法的制定:确定权利、设定义务 ❖ 法的实施: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