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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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权利权力和义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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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说
• (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 给我5元钱,甲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 只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 张,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 为权利。
自由说
• 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 霍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 认为,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 每个人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 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 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 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 现代学者往往把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 权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 接近的范畴并列。
• 无权利(no-right),X的“进入土地”的特 权的相关概念显然是Y无权利“要求X不进 入”。霍菲尔德认为,在英语中与特权 (privilege)的意思最为相近的词是自由 (liberty)。
严格意义的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
的差异
• 奥斯丁曾经区分过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和自 由(liberty)的差异,他认为,前者一般是与他人 的义务相关,如请求赔偿,而后者无须他人的义 务就可以成立,如迁徙自由。奥斯丁发现自由的 本质特征就是没有法律的限制,所以,他最终认 为自由的概念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相同于奥斯丁 的“自由”概念,霍菲尔德所谓特权的含义也是 指一种法律允许的但法律并不通过强加别人以义 务来予以支持的自由。
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
• 他认为义务是指一个人应当做或不应当做什么, 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乙具有离开 土地的义务,那么,与此相关的就是,甲具有要 求乙离开其土地的权利。霍菲尔德在英语中寻找 了一个近义词来说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 这就是claim,即主张和请求的意思。可见霍菲尔 德的权利概念与大陆法系中的请求权(Anspruch) 概念比较相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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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积极权利?()A.受教育权B.生命权C.物质帮助权D.宗教自由【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积极权利。

积极权利是需要国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障的权利。

选项A正确。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选项C正确。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物质帮助权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才能够实现,故属于积极权利。

【例题·单选题】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

”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法律教育网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

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

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

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

(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第九章权利和义务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具体的分类都要掌握;(2简答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和作用;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第十章法律行为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确认;法律行为的分类(各种具体分类都要掌握(2简答题: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走:(1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分类(各种具体分类都要掌握;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事实构成(2简答题: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其中具体的各种分类都要掌握;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归责;免责(2简单题: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第十三章法律程序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程序;自然正义(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2简答题:法律程序的特点;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法律程序对法律适用的作用;正当程序的特征;正当程序的意义第十四章法的历史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历史类型;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2简答题: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征;中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别;资本主义法的原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的演进;法律发展;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制改革(2简答题: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点: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法律继承的特点;法律继承的原因和内容;法律移植的原因;法律移植的实践;法制改革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天津市考研法学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探究

天津市考研法学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探究

天津市考研法学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探究在法学领域中,法律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概念。

它们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石。

本文将探究天津市考研法学法理学中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通过具体案例来阐述其深刻内涵。

一、法律权利的定义与特点法律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合法权益。

它可以是个人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也可以是法定的权力赋予个体而产生的。

法律权利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定性:法律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只有在法律的允许下,个体才能享受到相关权益。

2. 相对性:法律权利是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它既可以是个体主动享受的权益,也可以是其他个体对其享受某种权益所产生的义务。

3. 有限性:法律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个体的权利享受在法律规定下必须受到一定限制。

二、法律义务的定义与特点法律义务是个体在法律关系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它是法律对个体行为的规制,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约束。

法律义务的特点如下:1. 法定性:法律义务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个体在特定情况下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客观性:法律义务是客观存在的,它对所有人都适用,并不因个体的主观意愿而改变。

3. 對等性:法律义务是权力对应的义务,与权利相对应。

当个体享有某种权利时,就必然会对其他个体产生相应的义务。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可以用一种简单的说法来总结:权利有义务为前提,义务是权利的限制条件。

也就是说,权利的存在必然导致义务的产生,而义务的履行则保障了权利的实现。

法律权利与义务是在法律关系中共同存在的。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买方享有合同履行的权利,而卖方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双方权益的平衡。

此外,在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公民享有自由言论、知情权等权利,而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权益,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二季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二季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一)释义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本质、特征、作用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依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4)依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VS消极义务——接受权利VS积极义务(6)依权利主体不同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其次,表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主体自我利益 的手段。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在法理学中被认为是一对矛盾统一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人的自由和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而义务则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关系及本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权利是指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特殊地位。

从法律本质上看,权利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还是一种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概念,因为它涵盖了人类存在的基本需要和价值追求,对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方面有着深刻的保障和意义。

义务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个人应当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

从法律本质上看,义务是法律权利的对应形式,是为保障个人权利而设立的,承担义务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具有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具体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两者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

即所谓“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保护权利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代价,即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之间应当达到一种平衡,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存在,也不能只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存在。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相对性的关系,即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的义务存在的,而义务则是相对于他人的权利存在的。

例如,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则有不侵害和不侵犯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1、权利的本质权利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等特征,其本质是一种由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能够根据法律享受到的一种特殊地位。

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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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等宣布其为不可转让的权利。 近代以来英语中的right的含义及常用的表达: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天赋人权(right-in-born)、人权(human right) 总之,权利被理解为一种自然的、天赋的权利,并相继写进宪法性文件。



法律上的地位,即公民或非公民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

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 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

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jus”三
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与“自由”权利相反的是“职责”(duty)。如一个 公民可能有蓄胡须的自由,但一个士兵就不享有这 样的自由权利,因为按照军规,他作为士兵负有每 天刮脸的义务,这是“职责”的要求。 与“豁免”权利相反的是“责任”,也就是说,如 果你负有的某种责任或义务是不可推脱的,你就不 享有免除它们的权利。如议员在议会内发言可以不 承担不得诽谤的责分(特权),这是作为公民的 “责任”。
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康德:“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 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为 难”。

权利和义务是历史的产物,是法律文化和法
律制度演进的凝结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处没有直接议论权利的词句,
但他们谈及正义、对特定个人的权利的 专门词汇”(奥斯汀)
20世纪,对权利的理解深化
美国分析法学家 霍菲尔德
(Wesley Newcomb Hohfeld 1879-1918 ):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最 小公分母”。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
思,即“要求”(right or claim)、“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换句

在罗马法中,当今翻译为“法”或“权利”的拉丁字母
“jus”有四种意思接近今天的“权利”含义
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如家长的权威; 权力,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权力或道德的权力,如所有人有出卖自
己所有物的权力;
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型,即使它触
犯了别人的审美感;

霍氏归纳的以上四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权利
霍菲尔德在描述享有权利的四种情形即要求、权力、 自由及豁免时,还描述了与这四种情形“相反”的 四种情形。 与“要求”权利相反的是“无权利”(no-rights), 如退休老人有权利要求政府有关机构发放老年抚恤 金,但如果一个人不是退休老人,他就不具备这样 的权利资格,算作“无权利”。 与“权力”、“权利”相反的是“无权 能”(disability),如你不是警察,就没有权利迫使 证人回答提问。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权力(power),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豁免(immunity),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如
话说,任何一个主体都是在这样四种情形下享有权利的:
要求(right or claim)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缔约一
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特权(privilege),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
②与“自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利(norights)。如一个人享有蓄胡须的自由权利,其他人 就无权干涉他蓄胡须。 ③与“权力”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责 任”(liability)。如证人作为公民有“责任”回答警 察的提问。如果否认这种“责任”的存在,就否认 了“权力”的权利。 ④与“豁免”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无权 能”(disability),如国家军事机构无权迫使某类宗 教人士服兵役;司法机关无权追究议员在议会里的 发言。

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正反 要求权----无权利 权力权----无权能 自由权----职责 豁免权----责任

庞德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P136注释)
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若无相应的义务,
便谈不上享有权利。霍菲尔德还找出了同以 上四类享有权利的情形相对应的承担义务的 四种情形。 ①与“要求”相对应的义务是“职 责”(duty)。如发放养老金的机构担负回应 “要求”养老金的职责;司法机构担负受理 “要求”的职责。如果无人担负这类职责, 提出“要求”的权利就不存在。

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 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17-18世纪:资产阶级“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与“天赋人权”
(rights-in-born) ,“权利”、“人权”(human rights)作为上帝或者 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传播。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 理解和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理解权利与义务为什么是法的核心问题;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理解和熟悉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形成正确、系统的权利义务观念。
本章的重要性(其他章节的关系)


法的特征之三: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 各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无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侵犯权利、违背义务 法律责任:对侵犯权利、违背义务行为给予的不利后果 法的制定:确定权利、设定义务 法的实施: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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