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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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管理现状研究

江苏省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管理现状研究

江苏省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管理现状研究作者:杨艳潘铁山江淼徐静来源:《环境与发展》2020年第01期摘要:本文总结了江苏省省级环保引导资金整体情况、“因素法”切块分配方式的优点,在此基础上,剖析了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管理中存在资金预算总额有待增加,省级层面缺乏支持手段、资金切块后地方管理能力愈趋不足,工作推进存在瓶颈、切块资金执行情况不佳,地方主动性有待提高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资金分配方式,力抓一批省级统筹分配项目、扩大省本级能力建设盘子,增加监控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厘清资金与项目管属关系,进一步明确资金管理职责等有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金管理;分配方式;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1-0-01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overall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uiding funds in Jiangsu province and advantages of the “factor method” block allocation method, based on this,we found out some problems,such as the total amount of funds budget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uiding funds in Jiangsu province management needs to be increased,and there is a lack of support at the provincial level,after the funds are cut,the local management ability is becoming less and less, and there is a bottleneck in the work promotion,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t funds is not good,and the local initiative needs to be improved.To solve these problem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relevant policy suggestions,such as improve the allocation of funds,and strive to collect a number of provincial-level integrated distribution projects,expand the provincial capacity building tray and increase investment in monitoring and monitoring capacity building,and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unds and project management, and further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y of fund management.Key words:Funds management;Distribution method;Policy proposal2014年5月,財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1],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省级环境保护有关专项资金使用重复分散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将使用方向相近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整合使用范围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暂包括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省级能量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等。

中央返还江苏省的排污费资金也一并纳入。

随着条件具备,内容整合使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纳入上述整合使用范围的各项资金名称暂时不变,安排和来源渠道不变。

即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用省级排污费收入安排。

纳入整合使用范围的各项环境保护资金统称“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环保引导资金”。

第三条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及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十二五”期间主要支持完成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四条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地方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章分配方法第五条环保引导资金除少部分用于省本级环境保护项目和必须由省级组织实施的跨市县环境保护项目外,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市县。

用于市县部分采用因素法切块分配,由市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选择项目,省里不再组织项目申报。

考虑到太湖流域另有专项资金支持,环保引导资金将重点投向淮河、长江流域。

第六条环保引导资金对市县切块分配依据各市县上年度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及当年度减排任务等四个因素,其权重分别为0.1、0.3、0.3、0.3 。

排污费缴纳情况是指上年度各市县排污费实际缴纳国库情况。

环境综合质量指数是指省环保厅核定的上年度各市县小康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上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是指省环保厅核定上年度实际完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详细描述
该图表展示了江苏省政府对不同环境保护项 目的投资比例,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 治理、土壤修复等,同时也分析了各项目的
投资效益和回报期。
江苏省环保产业发展趋势图
总结词
江苏省环保产业发展趋势图反映了江苏省环保产业的发展状况及未来趋势。
详细描述
该图表展示了江苏省环保产业的发展趋势,包括产业规模、产值、技术进步 等方面的指标,同时也分析了未来环保产业的发展方向和潜力。
THANKS
感谢观看
03
该资金在促进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支持环境监测和科研
资助环境监测站点建设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支持建设更为完善的环境监测 站点,提高环境监测覆盖面,为政府环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推动环境科研项目
鼓励和引导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环保科研工作,推动 环保科技创新,解决环境治理难题。
推动污染防治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项目监 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 性。
提高运营效率
建立健全的环保项目管理机制,提 高项目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 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05
下一步工作计划
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了解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和困难, 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补贴企业污染治理
对于积极开展污染治理的企业,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给予一定的补 贴,降低企业环保成本,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支持生态修复工程
该资金还用于支持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改善区域 环境质量。
培育环保产业
扶持环保产业发展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对环保产业的发展给予扶持,推动环保产业做大做 强,带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苏财资环〔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
的通知
苏财资环〔2019〕3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支持全省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15号),现将2019年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预算下达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列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素法切块下达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11亿元,由各市县统筹用于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入库项目;下达响水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
亿元,由响水县统筹用于“3.21”爆炸事故环境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二、请你们及时分配并拨付切块资金,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具体分配方案。

三、请你们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2019年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预算汇总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2日。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区域供水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力度,促进改善民生,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将原“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更名为“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引导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省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负总责,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引导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资金安排方案,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省级引导资金对各市、县(市)给予补助。

省级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强化考核、注重引导”的原则,重点支持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中的乡镇供水管网项目建设,适当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非盈利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包括:(一)区域供水管网项目建设。

支持苏北和苏中地区以及南京、镇江部分地区(含黄茅革命老区)纳入我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的乡镇供水管网(区域水厂至乡镇的供水主干管网)项目建设。

(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支持苏北和苏中地区以及南京、镇江部分地区(含黄茅革命老区)纳入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和压缩式中转站重点项目建设。

其中: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是指规划中有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重点项目是指经省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

(三)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支持我省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江苏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江苏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下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亿元。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核;会同省环保厅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1、“十一五”期间,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重点支持列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和其它专项规划的项目。

2、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资金安排“公平、公正、公开”,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专款专用。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指《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及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以改善流域、区域性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包括:1、污染严重的太湖及主要入湖河道、长江及主要入江支流、淮河及主要支流、南水北调东线输水通道及主要补水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2、列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的城市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3、跨省界、市界,易引起边界污染纠纷污染严重水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4、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控制)工程配套主干管网设施。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环保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环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环境保护税等渠道。

2. 环保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环保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管理机构1. 环保资金的管理机构为环保部门,由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

2. 环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四、资金使用范围1. 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项目。

2. 环保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奖金、补贴个人消费等。

五、资金使用程序1. 环保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前必须进行项目立项申请,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工作时间等。

2. 资金拨付: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标准的,方可拨付资金。

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4. 项目验收:项目结束后,需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环保要求。

5. 资金结余处理:项目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挪作他用。

六、资金监督1. 资金的使用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2. 涉及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及时退还资金并受到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出台将有力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

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共同为打造美丽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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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市县积极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环境保护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引导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环保厅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六条围绕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跨地区、跨流域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主要包括: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工作方案,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工作方案,支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土壤修复与治理、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科研课题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五)省本级能力建设等项目。

用于省本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执法能力建设,建成项目的运维,国际合作项目履约及其他管理性支出。

(六)国家及省下达的其他重大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第七条引导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企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三)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五)其他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标准
第八条引导资金分配采用省级统筹与切块地方相结合、以切块为主的方式。

第九条省级统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用于省级试点示范工程、省级组织实施的跨区域、跨流域项目和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等;切块地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市县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省确定的环保重点工作任务和引导资金支持范围,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按照大气、水、土壤三类,分别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任务工作量、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PM2.5年均浓度值、空气质量达标比率。

(二)水污染防治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任务工作量、重点断面水质年度目标、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三)土壤污染防治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任务工作量、土壤环境质量改善。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每年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规模和分配因素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年度预算及当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二条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

省和市县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十三条除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等外,引导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四章省级统筹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申报、审核及入库工作。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应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要求,编制“十三五”省级环保能力建设规划,未纳入规划的能力建设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环保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七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省属单位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报送。

第十八条引导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
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省环保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在引导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后的3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提出引导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对省环保厅提出的引导资金补助项目在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不予支持。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引导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应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以及大气行动计划、水、土壤工作方案确定的工程项目,保障国家、省下达的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市县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推进工作,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

确需变更的,应当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变更。

第二十六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有效整合和统筹安排现有各类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并积极创新支持方式,综合采取资本金注入、
财政奖励、投资补贴及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采取基金化、PPP等模式,加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地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中央财政下达的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无专项管理办法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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