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精编版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材料。
三、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列出建设项目变动内容清单,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中设专章表述,并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环办﹝2015﹞52号文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九个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本通知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附件: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5日附件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变少的除外)。
规模:2.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4.新增生产装置,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材料。
三、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列出建设项目变动内容清单,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中设专章表述,并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环办﹝2015﹞52号文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九个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本通知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附件: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5日附件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变少的除外)。
规模:2.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4.新增生产装置,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1、总则1.1、制定本管理规范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规范。
1.2、制定本管理规范的依据制定木管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1.3、本管理规范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内所有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私营、个体和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实体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建设项目立项前的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级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摒《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所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形式。
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须现场勘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
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1994年8月26日苏环委[1994]12号)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国务院环委会、国家计委、经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一、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以下简称“三同时”项目);二、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限期治理项目);三、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含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环保补助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建设安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按审批的设计要求建成,并经交工验收;二、主体工程生产正常,并达到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生产能力70%以上。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污染治理能力。
外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其它污染物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应该复原的已经复原或整治;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人员、管理制度、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已经具备;五、环境管理和监测力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污染治理项目单位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汇报主体工程、环保工程(设施)完成情况及试运转准备情况,申请排污并经批准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进行试生产,环保工程(设施)须同时投入试运行。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1998年1月4日)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 [1996]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05号)、《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95]24号)以及《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国家计委、经委环然[1997]142号)等文件的精神,特作出如下规定: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一)凡从事《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环委[88]1号)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必须把项目建议书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一),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
外商独资建设项目,在向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办审批手续。
(二)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签署意见的《申报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附件二),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
(三)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在接到上报的《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选址的合理性等,提出审查意见,告之应该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审查意见抄送有关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建设。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c7f3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af.png)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不具备验收监测能力,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通过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7)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按规定拆迁到位;(8)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江苏省建筑业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关于绿色发展理念和节能减排的要求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强我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绿色施工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等有关推行绿色施工的技术经济政策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实现环保型、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施工工程。
绿色施工工程由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辖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择优推荐、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评价和表彰。
第三条绿色施工工程分为“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和“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其中“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江苏省建筑业开展绿色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绿色施工工程申报分为创建申报和验收申请两个阶段,每年发布一次。
第二章评价组织第五条为保证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顺利开展,使评价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省协会组建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承担绿色施工工程评价的组织工作;建立绿色施工专家库,承担对绿色施工工程资料初审和现场检查工作;成立由省协会负责人、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专家库中抽选的专家组成绿色施工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对评价结果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创建申报第六条绿色施工工程创建申报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建工程,在项目开工后10日内,由总承包企业自愿申报填写《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申报表》(附件1),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筑(行)业协会择优推荐,报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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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 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受委托的验收调查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表)。
第六条省环保厅自受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保验收;或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受委托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七条验收公示按《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苏环管〔2003〕112号)执行,省环保厅在江苏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