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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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说明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说明

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硅材料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说明根据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要求,我公司现将“光伏硅材料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建简况1.1设计简况项目设计单位华路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设计该项目时将环境保护该纳入了初步设计,设计中规定了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1.2施工简况我公司在与施工单位(中化二建、中化十三建、通广建设、五冶、十九冶)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合同,对环保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进行了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及环评批复提出的环保设施和措施。

1.3验收过程简况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2018年12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

竣工环境验收工作于2019年5月开始启动,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联合生产部、设备部进行了自查,并委托四川中和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四川中和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勘察,核实了项目的主体工程、环保设施的实际建设及调试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了验收监测方案,并以方案为依据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6月28日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调查情况编制完成了验收监测报告。

2019年11月1日,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会议形成了验收意见,明确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2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2.1制度措施落实情况(1)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公司设置了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管理项目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工作,同时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并进行了宣贯落实。

(2)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建立了环境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制定了环境风险事故分级响应程序和环境应急监测方案,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全厂员工开展了应急演练。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精心整理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如实记载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现将建设单位需要说明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梳理如下: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1.1设计简况(一)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和“清污分流”原则;雨水经租赁厂区内原有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租赁厂区原有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戚墅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周围地表水无直接影响。

(二)噪声该项目营运期间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车间内设备运行噪声。

该公司采取隔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来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实现厂界噪声达标。

(三)固体废物该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员工生活垃圾、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固废实现“零排放”。

本项目设有一般固废堆场1处,约50平方米,位于生产车间东南角,满足防风、防雨、防扬散的要求。

1.2施工简况本项目于2018年10月投入生产,主体工程已完成,相应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完成。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了施工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得到了保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组织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3验收过程简况江苏蓝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编制完成《江苏蓝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吸波材料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8月7日取得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常经发审【2018】71号)。

2018年12月委托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012050601)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委托合同和责任约定的关键内容为:委托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年产100万平方米吸波材料产品项目(部分验收)”验收监测工作,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附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9]号),“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具体内容如下: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1.1设计简况建设项目已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了初步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了环境保护篇章,落实了防治污染和生态破环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2施工简况建设项目已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了施工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均得到了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实施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3验收过程简况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是一所极具中医特色的专科门诊,于2011年由咸宁市马柏大道杨家垴32号搬迁至咸宁市咸安区贺胜路376号,于2011年2月委托咸宁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11年5月取得咸安区环保局对该项目环评批复,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生内容变更,2018年11月委托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1月23日咸宁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出具《关于咸宁镇济堂风湿病专科医院(普通合伙)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整体迁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高审[2018]21号)。

项目于2011年9月开工建设,于2018年11月建成试营运,试营运期间,各项环保措施运行正常。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成效和问题讨论发布时间:2022-01-17T08:00:16.427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26期作者:王琴[导读] 本文论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重点内容王琴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摘要:本文论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重点内容,从自主验收取得的成效和现存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了改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问题讨论,验收重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以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取消了行政许可,全面改为企业自主开展验收,并强化了“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在企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1自主验收需要关注的重点自主验收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按照相关验收技术指南,查阅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环保设计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结合现场踏勘及最近的环保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后制定监测方案并实施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召开验收会议最终形成验收意见,最后需要在全国平台进行公开并建立档案。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主要有:第一、是否涉及重大变动。

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于与环评时不一致的情况,在验收时要对照环评和实际情况核查不一致的内容,并按照各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核查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不属于重大变动,可自行编制变动影响分析报告,作为验收报告的附属文件一起存档。

如果属于重大变动则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批复之后才可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在此之前不得生产。

第二、关注分期验收项目。

对于分期验收的项目,需要对比环评和实际验收的工程内容和对应的环保设施,在满足本期项目污染物处理的前提下,剩余能力是否满足后期项目的处理需求。

尤其需要结合验收监测报告,对环保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中文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文号国环规环评[2017] 4号发文部门环境保护部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7年11月22日目录1 公告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4 第三章监督检查5 第四章附则公告编辑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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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
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
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
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

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
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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