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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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工程竣工后,对其进行验收,确认环保指标达标,运行正常,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是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的环境保护类工程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并强化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章申报程序和审查要求第六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应分为申报、初审、现场核查、验收确认等环节。

第七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报应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的规划、建设和使用说明;(二)污染源处理措施、废水、废气、废固体处理效果分析报告;(三)环保设施的设备工艺流程图;(四)环保设施、设备的验收报告。

第八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技术可行性的评估;(二)环保设施、设备的建设过程中是否取得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初审合格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二)达标排放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指标是否达标;(三)废水、废气、废固体的处理措施是否有效;(四)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第十条现场核查合格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二)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三)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四、责任与义务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竣工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接受竣工验收。

2.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保证环境数据真实可靠。

3.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和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4.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3.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4.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技术资料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论,并向建设单位发出相应的通知。

5.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竣工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六、监督检查1. 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数据核实等。

2.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3.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独立评估。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按规定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申请并给予警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为了评估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施情况,确保项目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达到标准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交通、能源、农业等各个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有建设项目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控制和整改,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在允许范围内。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要求,完成相关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能够有效地保护周边环境。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该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整改情况等内容,并由专业环境保护机构进行验收。

4. 监测数据提供建设项目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应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包括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竣工后的环境监测数据。

监测数据应真实可靠,且符合相关监测要求。

5. 责任追究对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应对环境保护责任进行明确,并确保责任的执行。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流程1.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整改建议。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建设单位完成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工作。

3. 监测数据采集建设期间,对项目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项目建设完成后,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报告中包括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整改情况等信息。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有效推进环境保护项目的验收工作,保证环境保护项目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并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要求,特制定本《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 验收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环境保护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设备购置和安装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3. 验收程序3.1 验收准备阶段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工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报送给相关环保主管部门。

3.2 验收申请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向相关环保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必要材料和文件。

3.3 验收审查阶段环保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合规性、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等。

3.4 验收决策阶段在完成项目审查后,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验收决策。

验收决策可以分为几种情况:•同意接受验收:项目达到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通过验收并移交使用。

•验收暂缓:项目未完全达到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需要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拒绝验收:项目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无法通过验收。

4. 验收标准与要求为确保环境保护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与要求。

验收标准与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放标准和达标率要求•环境监测设备的精度和准确性要求•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规范5. 验收结果的报告与公示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结果,并出具环境保护项目验收报告。

同时,验收结果和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 验收后的监督与管理为确保环境保护项目的持续维护和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应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和排放情况•监测环境保护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情况•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使用和维护设备和设施7. 处罚与奖励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环保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二)2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二)202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在竣工阶段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验收程序(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二)验收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估,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察。

(三)实地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实地勘察,对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核对竣工图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四)验收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

(五)验收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验收,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三、验收要求(一)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竣工图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环保设施建设,如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保证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三)环境影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少项目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四)资料完备: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完备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等。

(五)文明施工:建设单位在竣工过程中,应注意文明施工,合理规划施工区域,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验收效果评估(一)验收后效果评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验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对环境质量、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监测和评价。

(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建设项目:指建设、改建、扩建、异地搬迁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3. 环境保护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开展环境保护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四条环境资料的编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验收意见;3. 环境监测报告;4.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情况;5.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建设单位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递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对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议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整改;4. 建设单位重新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报告和资料;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组织实地核查,并进行验收评估;6.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第六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出具合格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 未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3. 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责任:1. 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2. 按照审核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3. 保障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4. 承担因环境破坏导致的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完成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定义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的过程。

2. 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达到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限值、环境监测设施和系统、污水和废气处理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所有者或经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资料。

第五条验收组织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组织验收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进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内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检查和评估;2. 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检查和评估;3. 对环境监测设施和系统的检查和评估;4. 对污染物排放的抽查和监测。

第七条验收结果验收组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判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总体要求,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第八条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和安装,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十条环境监测设施和系统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设施和系统,进行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和数据记录。

第十一条污染物排放抽查和监测建设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抽查和监测,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要求。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监督主管部门有义务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要求第一节验收范围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验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和工程结构的验收。

2. 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应当对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当对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施工、投资、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核实。

4. 工程结构的验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建筑、构筑物等工程结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了施工、投资、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核实。

第二节验收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应当着重评估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壤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方面。

对于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需进行专项审查。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当着重评估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能够有效防治污染物的排放并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

3. 工程结构的验收应当着重评估项目建设中的建筑、构筑物等工程结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具备安全稳定的特性。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办法第一节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和工程结构验收报告。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 审核和现场核查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节验收办法1. 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办法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3. 工程结构的验收办法应当依据国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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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预算,进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八条新、改、扩及技术改造项目,应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概算,油气田环境保护设施界定如下:
1、凡属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所需要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环境保护设施;
2、生产需要,又为保护环境的设施;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六条新、改、扩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投资额为5000万元至2亿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地区分(子)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写,并组织预审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报专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凡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新(扩、改)建项目,环评单位的选择必须由地区分(子)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专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由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获得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建设单位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3、对外排废弃物的运载设施、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堆存场地的建设和征地费用列入生产投资,但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的防尘飞扬、防渗漏措施以及绿化设施所需的资金属环境保护投资。
第二十九条地区分(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
一、项目前期论证阶段。对于新区石油勘探开发、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合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前期论证阶段应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区块环境保护的意见,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的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地区分(子)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环保工程进行预验收,凡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地区分(子)公司应在当年第一季度向专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验收。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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