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专利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修订稿
专利创造性答辩范文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往往会想到一个问题,这件专利申请会不会获得授权?为了获得授权,是否要由申请发明专利改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在一件专利的授权过程中,创造性是专利能否获得授权的重要判断标准,不具有创造性也成为了大部分专利被驳回的理由。
那么什么是专利的创造性呢?专利法第二条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进行了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专利的授权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这里,对创造性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即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单独从法条上看,专利法对创造性进行了抽象性的描述,但何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以及何为“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概念,申请人很难把握。
那么在专利审查实务操作中,创造性是如何认定的呢?2010年版的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给出了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以上即通常所称的“三步法”。
在第三步中又出现了一个形容词“显而易见”,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显而易见呢?专利审查指南中具体说明为: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技术启示通常存在于以下情况: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探析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的答复思路

探析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的答复思路摘要: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包括实审和复审,其中关于其创造性的审查在审查阶段执行。
专利法关于对发明专利相关要求和审查标准中指出,发明专利中所涉及到的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衡量以创造性判定来实现。
创造性分级也是围绕着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是否具备较大的突破和显著进步。
审查员在针对发明专利的判断中关于专利性是最难以把握的条款,因此审查员在涉及创造性角度进行发明专利审查时,申请人与审查员进行共同交流探讨。
申请人可以就创造性判定过程中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进行有效答复,为审查员提供发明专利与现有技术文件的核心区别,说明其独特的技术效果,能保证有价值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同时也能节约审查程序。
关键词:专利;创造性;审查;答复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起到的作用日益显著,在鼓励和创新发明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对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和技术革新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理念和体系制度的确立较晚,知识产权领域发展起步慢,但在各类政策的鼓励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发展迅速,专利申请发展趋势呈上升态势,发明专利的审查也越来越成为专利申请人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越来越关注审查标准执行的一致性,专利法追求专利权的公平与稳定,由于创造性尺度的把握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基于此,本文就发明专利创造性回复进行相关思路的有效探析,以供参考。
1.“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特征就当前针对发明专利审查现况进行分析发现,“三步法”已成为审查员常用的专利权力创造性判定和评价的重要手段。
“三步法”步骤内容及相关标准主要是针对发明专利内容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其特征和区别,并针对其具体实践用途及可操作性来分析判断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并对其独特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
“三步法”的形成从实质上来看就是审查员凭借多年经验总结归纳而成的一套审查机制,也是目前被认为具有较强客观评价性一套机制。
专利复审补充答复

专利复审补充答复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我代表申请人XXX,谨向贵委员会提交专利复审补充答复,就XXX 专利申请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
我要对贵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表示感谢,并承诺本次答复将尽力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我们的观点。
针对第一项问题,关于XXX技术的先前技术的存在,我们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以确保我们的观点准确无误。
我们发现,虽然有一些相似的先前技术,但没有一个技术与我们的发明完全相同或可等同。
因此,我们坚信我们的发明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
针对第二项问题,关于XXX技术的实用性和可行性,我们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实验和测试,并取得了一系列令人满意的结果。
我们的实验数据表明,XXX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具有明显的效果和优势。
我们也在补充答复中附上了相关实验数据和报告,以证明我们的观点。
针对第三项问题,关于XXX技术是否属于已有技术的常识范围内,我们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比较。
我们发现,虽然一些相关技术在某种程度上与我们的技术相似,但没有一个技术能够完全涵盖我们的创新点。
因此,我们认为XXX技术不属于已有技术的常识范围内。
针对第四项问题,关于XXX技术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保护要求,我们仔细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并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
我们认为,XXX技术具有明确的技术特征和实际应用价值,符合专利保护的要求。
针对贵委员会提出的其他问题,我们也将在附加材料中提供详细的解答和相关证据,以进一步支持我们的观点。
我们再次感谢贵委员会给予我们机会进行补充答复,并希望贵委员会能够审慎考虑我们的意见和证据。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合作,这项创新技术将为社会带来重要的贡献。
谢谢。
此致敬礼。
专利申请OA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申请OA审查意见答复致:专利局主题:关于我公司申请的专利申请OA审查意见的答复尊敬的专利局先生/女士:我公司非常荣幸地收到了贵局关于我们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
我们深知您的时间宝贵,因此,我公司特此致函,就贵局提出的意见进行回复。
本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展示我们的解决方案,以便贵局能继续审查我们的专利申请。
首先,我公司对贵局对我们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过我们的调研和研发,我们确信该专利申请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有望为技术领域带来巨大的发展和进步。
鉴于贵局提出的意见,我们迅速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
在我们的回复中,我们将逐一解释贵局提出的问题,并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答复,可以更好地理解我们的专利申请,以期获得贵局对该申请的批准和支持。
首先,针对贵局对我们的专利申请的审查中提到的问题一:缺少创新点,我们对此非常重视。
在我们的专利申请中,我们确实没有详细提及创新点。
我们明白这是一个失误,我们将立即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以确保在专利权的审查中能够清楚地展示我们的创新点。
其次,对于贵局指出的问题二:原申请人资格问题,我们公司已经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核实。
确实,我们在原申请人的资格方面有一些遗漏,但它并不影响我们创新性和实用性的论证。
为了排除这些疑虑,我们将提交一份补充资料,证明我们公司拥有合法的申请人资格。
最后,针对贵局提到的问题三:文献标引不充分,我们在这一点上接受意见。
我们会立即进行更全面和深入的文献研究,以便提供更充分的文献标引。
我们将不遗余力地将相关的文献和数据整理出来,以支持我们的专利申请。
我们再次感谢专利局对我们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并将根据您的意见修改和完善我们的专利申请。
我们将以积极的态度回应您的意见,并以高度的专业性和诚信度来保证我们的专利申请符合贵局的要求。
顺祝工作顺利。
谢谢。
此致公司名称。
专利申请文件 审查意见的答复

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1. 审查意见的理解
3 1.3对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的分析
是否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对比文件是否为中国专利文献 对比文件的申请日是否在本发明的申请日之前 此处所述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2021/4/18
3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1. 审查意见的理解
都是相同的,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
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理由
2021/4/18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审查意见通知书
正文——结论部分
•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按照目前的文本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申请人按照本通知书提出的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克服所存在的缺陷,则本申请可望被授予专利权。请申请人注 意,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 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1. 审查意见的理解
否定性结论意见的典型情形
法2-2(全部主题)
法22-2,法22-3(全部权利要求)
法22-4(全部主题)
法条
法26-3(说明书全部主题)
2021/4/18
其他
28
法5,法25(全部主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1. 审查意见的理解
2 1.2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倾向性意见 不定性结论意见
不全面审查
无法通过合法修改 克服实质缺陷 无授权前景
同时指出其它次 要缺陷和/或形 式缺陷无意义
实质缺 陷审查
前景 预测
仅指出 主导缺
陷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答复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答复一、引言在化学领域中,发明创造是非常重要的,申请专利保护发明成果可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对于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的回复尤为重要。
本文将讨论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的一般原则。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1.全面披露发明创造申请人在起草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充分披露发明创造的全部内容。
这包括对技术背景的描述、发明创造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效果的详细说明等。
在发明创造的实施方式上,应尽量提供具体的实验数据、实验条件等,以充分证明发明创造的可行性。
2.确定专利申请的范围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对专利的范围进行明确定义。
这包括明确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和附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尽量覆盖发明创造的关键特征,以确保专利的广泛保护。
附属权利要求则可以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细化和限制,以提供更具体的保护范围。
3.避免与现有技术的重叠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与现有技术的重叠。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对已有技术进行认真的检索和分析,确保自己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发现与现有技术的重叠,可以通过修改发明创造的特征,调整专利的范围,以避免侵权和无效的风险。
三、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1.根据专利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当获得专利审查意见后,需要认真分析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审查意见可能包括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显而易见性、实施方式的描述不充分等问题的指正。
申请人应根据意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便获得更好的审查结果。
2.修改专利范围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应仔细考虑修改专利范围。
根据审查意见,可能需要添加或删除权利要求,以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
此外,还应注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与发明创造的核心特征相对应。
3.补充披露根据专利审查意见,申请人有时需要补充披露发明创造的内容。
专利意见书回复
专利意见书回复尊敬的先生/女士,感谢贵公司对我们发起的专利申请进行评估,并就该专利提出意见。
我们对贵公司对我方的专利提出的问题及意见非常重视,根据您提供的意见,我们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分析,并就每一点进行了回复和解释。
以下是我们对您意见的回复:1.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问题:您在评估中提到了专利申请中的技术问题,并对我方的实施方式表示担忧。
我们要说明的是,我们在申请该专利之前已经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和测试,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我们相信我们的实施方式是有效的并且涵盖了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
2. 关于专利权的范围:您对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范围提出了疑问,并表达了担忧。
我们的专利申请确实包括了一系列更广泛的技术特征,以确保在实施中的有效性和实际应用。
然而,我们将考虑您提供的建议,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修订,以便更准确地定义专利的范围。
3. 对现有技术的引用:您提到了专利申请中引用的现有技术,并对其与我们的专利内容之间的关联表示疑问。
我们在专利申请中引用现有技术,是为了进一步凸显我们的创新和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通过将现有技术与我们的独特改进结合起来,我们能够更好地推动行业的发展。
我们会考虑您的意见,并对引用的现有技术进行更详尽的解释和描述。
4. 对实施方式的具体说明:您对专利申请中的实施方式提出了担忧,并认为描述不够清晰。
我们理解您的关注,并会就实施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和详细说明,以便更好地阐明我们的创新和实施方式。
总之,我们非常重视您对我们的专利申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后续的申请过程中,我们将会仔细研究并针对您的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和不断的改进,我们的专利申请将会更加完善和具有竞争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专利申请的评估,并希望能够在未来的合作中取得共赢的结果。
祝好!此致敬礼[您的姓名]。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之欧阳与创编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尊敬的审查员: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 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一、修改说明:1、增加了权1的技术特征,将….增加到权1中,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和实施例x。
说明书第xx段有相应的描述…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xx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XXXX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3)对于此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专利是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审查意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合理的答复方法。
本文将围绕着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在收到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后,首先要做的事情是认真阅读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中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技术和法律层面的审查,涉及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新颖性等方面。
我们要仔细阅读审查意见,了解审查员对我们的专利申请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二、分析审查意见在认真阅读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要对审查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
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将审查意见与自己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比对,找出审查意见所提出的问题所在,分析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
也需要梳理出如何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答复方法。
三、合理答复在分析审查意见的基础上,需要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答复。
对于审查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我们需要提出清晰、有力的论据和解释来解决问题。
在答复中,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专利文件中的技术和实施例,通过合理的解释和论证来说服审查员。
四、避免模糊答复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要避免模糊的答复。
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充分了解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和创新点,因此答复要求要清晰而具体,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使审查员难以理解和接受答复。
五、积极沟通专利申请中的审查意见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积极和审查员进行沟通。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如果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地方,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审查员进行沟通,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和提出合理的答复方法。
六、重新申请七、寻求专业帮助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提供专业的技术解释,可以寻求专业的帮助。
可以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业的技术人员来帮助解决问题,提供合理的答复方法。
论专利申请中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过程,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审查意见答复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审查意见答复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说起专利审查,大家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复杂、晦涩、头大。
不过,别急,这个话题咱们用轻松点儿的方式聊聊。
说到底,审查意见答复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嘛,想通了就不难了。
话说,专利申请提交了以后,专利局会给你发一个审查意见通知书,里面肯定有一堆“修改建议”。
这些建议啊,有的合理,有的听起来像个挑战,有的甚至让你一脸懵逼,但做了答复才行。
首先得说,审查意见答复这玩意儿,关键就在于“修改”两个字。
你如果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没关系,修改就是了。
可是问题来了,修改也不是随便改,不能说:“哦,好吧,那我改改。
”这事儿得有技巧。
最常见的就是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权利要求书嘛,就是专利申请的“灵魂”,没有它,你的发明根本就不能立得住。
所以,审查员可能觉得你表达不清楚,或者觉得你的技术方案太模糊,这时候,你就得根据审查意见修改一下,把自己的发明写得更明确,更清晰。
哦,说到这里,大家一定要记住一点,那就是:修改不能“瞎改”。
什么叫“瞎改”呢?就是你答复审查意见时,动不动就改个字、换个顺序,以为这样审查员就会满意。
拜托,这样根本不行!审查员要看的是你对发明的理解是否准确,技术点是否完整,必须得从根本上做修改。
对了,你的修改一定要有理有据,不能只是在纸面上做做样子。
你要给审查员提供一个足够清晰、合理的技术方案,能让人一看就明白你到底发明了啥,技术效果有啥突破,做了哪些创新。
再说到怎么修改权利要求书,大家也不用觉得这个事儿特别难。
比如,审查员可能觉得你描述得不够具体,或者说你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
这个时候,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补充一些技术细节,或者解释一下某些步骤的操作方法。
像有些发明可能是某个设备的改进,审查员可能会问你:这设备的改进到底是怎么实现的,能不能详细点?这个时候你就得仔细描述设备的构成、操作原理,甚至可以加上一些图纸,最好能给出详细的实验数据,证明你的发明是可行的,能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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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专利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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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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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
因此,发明要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两个条件,才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此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创造性的标志之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此外,审查指南中还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即三步法原则: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然而,笔者认为提出上述三步法原则的出发点是为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提供理论基础,也即为审查员审查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提出了理论依据;虽然目前业界对于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
答复也普遍遵循此三步法原则,但是,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权利人利用三步法原则进行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时,就必须与审查员的角度有所不同,对此笔者有下述几点思考:
第一,笔者认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当首先确定技术领域,然后考虑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最后确定技术特征,即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所有技术都可看作是现有技术;而如果技术领域不同,即使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再多,那么也不能把它确定为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的转用发明,而转用发明不适于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
第二,在实际情况中,笔者经常会遇到需要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情况。
当审查员认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申请人认定的不同时,审查员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就会不同于申请文件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依据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会与说明书中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此时,在答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就要充分考虑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客观的分析对比文件和说明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到底哪个是真正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因为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会导致确定出不同的区别特征,进而确定出不同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发明
具有创造性结论也会不同。
此外,对于技术问题和技术特征的关系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当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时,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会不同;但当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都确定的时候,为了发明具有更高的创造性,有时候人为的改变了“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时候就要客观的根据该技术问题来重新确定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对于答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往往具有更为有力的说服力。
第三,按照专利法规定,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两个条件;因此,理论上应当对这两个条件分别进行审查。
但是笔者认为在实际情况中,“显着的进步”这一条件很容易满足,只要技术方案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即可认为该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重点是看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而目前,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在判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往往采用多个对比文件结合,或者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来说明,即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多个对比文件结合后的技术方案、或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的技术方案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答复此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只需论述多个对比文件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不会对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构成任何技术启示,即可有力说明其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当然,在具体操作时会遇到多种多样的情况,在此笔者仅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
申请文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A、B、C元件组合而成,B和C 是螺纹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A、B、C元件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B和C是焊接;
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B和C的连接关系,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B和C的连接关系,虽然此链接关系为焊接,不同于螺纹连接,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种连接关系只是惯用手段的置换,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判定申请文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案笔者经过仔细分析后发现,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B和C的连接关系,但是其技术方案由于受特定的环境所限,导致B和C 之间的连接关系必须且只能是焊接,而非其他连接关系所能实现;所以,如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方案能够结合的话,则其结合后的技术方案只能是A、B、C组合,且B和C之间为焊接关系;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如果之前某一方案必须通过某种技术手段来实现,例如前述的焊接,而现在改进方案若想不依赖于前述技术手段,则必须付出大量的和长时间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了解,螺纹连接要比焊接加工方便、使用灵活;由此可以很容易确定,本申请中B、C的
螺纹连接与对比文件2中B、C的焊接并不是惯用手段的置换,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和长时间的创造性劳动的,因而可以得出结论: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会对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
案构成任何技术启示,也即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
1结合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此例可以看出,对于创造性的评价要多方考虑技术特征在特定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所导致的技术效果,并不能将技术特征简单的结合即用来评价创造性。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在审查指南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规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采用三步法通常只适用于改进发明的创造性的判断。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发明专利,例如,开拓性发明,因其是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因而其不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无法采用三步法来对其创造性进行判断;还有组合发明,是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但因在对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需要充分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也要充分考虑组合的难易程度,因而套用三步法对其创造性进行判断也是不适合的。
此外,如转用发明、选择发明、要素变更的发明等等皆不适宜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
当然,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很难有哪个领域的技术可以孤立的、不和其他技术领域的技术有交叉的单独存在,因而在目前的专利申请中,还是多以改进发明为主的;因此,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判断发明的创造性还是具有普遍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