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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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精编版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精编版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材料。

三、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列出建设项目变动内容清单,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中设专章表述,并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环办﹝2015﹞52号文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九个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本通知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附件: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5日附件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性质:1.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变少的除外)。

规模:2.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4.新增生产装置,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得到了有效提高。

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个别地方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跟踪管理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三同时”验收按时执行率偏低等。

为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是确保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环保义务、落实环保责任的主要手段。

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把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量,明确验收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积极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全过程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设备监理。

为稳步推进我省环境监理工作,省环保厅对投资总额达1亿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化工、印染、项目以及生态类建设项目先行实施环境监理,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方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方案字(2007)第( 019 )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2007年4月惠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年产铝合金高架活动地板300万片项目惠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担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柏仇勇总工程师:胡冠九项目负责人:黄卫隋小蔚方案编写人:隋小蔚一审:黄卫二审:王帼雄签发:常卫民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电话:(025)84216399传真:(025)84216399邮编:210036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目录1 前言 (1)2 验收监测依据 (1)3 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2)3.1 工程基本情况 (2)3.2 生产工艺简介 (8)3.3 环评结论及环评批复的要求 (9)4 污染物的排放及防治措施 (10)4.1 废气排放及防治措施 (10)4.2 废水排放及防治措施 (11)4.3 噪声及其防治措施 (12)4.4 固体废弃物及其处置 (12)5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14)5.1 废气排放标准 (14)5.2 废水排放标准 (15)5.3 厂界噪声评价标准 (16)5.4 总量控制指标 (16)6 验收监测内容 (17)6.1 废气监测 (17)6.2废水监测 (19)6.3 厂界噪声监测 (19)7 监测质量保证及分析方法 (19)8 环境管理检查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21)9 现场监测期间厂方配合工作 (22)1 前言惠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苏州市相城区相城经济开发区新建年产铝合金高架活动地板300万片项目。

该项目2004年3月由苏州科技学院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4年6月江苏省环保厅对该项目予以批复,2005年11月部分投产,2006年11月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整体投入试生产。

目前惠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已同步建成并正常运行,且生产能力已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具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条件。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1、总则1.1、制定本管理规范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规范。

1.2、制定本管理规范的依据制定木管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1.3、本管理规范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内所有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私营、个体和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实体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建设项目立项前的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级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摒《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所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形式。

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须现场勘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

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1994年8月26日苏环委[1994]12号)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国务院环委会、国家计委、经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一、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以下简称“三同时”项目);二、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限期治理项目);三、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含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环保补助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建设安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按审批的设计要求建成,并经交工验收;二、主体工程生产正常,并达到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生产能力70%以上。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污染治理能力。

外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其它污染物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应该复原的已经复原或整治;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人员、管理制度、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已经具备;五、环境管理和监测力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污染治理项目单位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汇报主体工程、环保工程(设施)完成情况及试运转准备情况,申请排污并经批准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进行试生产,环保工程(设施)须同时投入试运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6•【文号】环办环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不具备验收监测能力,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通过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7)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按规定拆迁到位;(8)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江苏省建筑业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关于绿色发展理念和节能减排的要求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强我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绿色施工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等有关推行绿色施工的技术经济政策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实现环保型、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施工工程。

绿色施工工程由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辖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择优推荐、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评价和表彰。

第三条绿色施工工程分为“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和“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其中“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江苏省建筑业开展绿色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绿色施工工程申报分为创建申报和验收申请两个阶段,每年发布一次。

第二章评价组织第五条为保证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顺利开展,使评价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省协会组建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承担绿色施工工程评价的组织工作;建立绿色施工专家库,承担对绿色施工工程资料初审和现场检查工作;成立由省协会负责人、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专家库中抽选的专家组成绿色施工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对评价结果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创建申报第六条绿色施工工程创建申报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建工程,在项目开工后10日内,由总承包企业自愿申报填写《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申报表》(附件1),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筑(行)业协会择优推荐,报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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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
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受委托的验收调查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表)。

第六条省环保厅自受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保验收;或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受委托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七条验收公示按《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制度
的通知》(苏环管〔〕112号)执行,省环保厅在江苏环保网(网址:)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结果。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对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的项目,执行下列时限:
(一)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验收监测委托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

受委托的验收调查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调查报告(表)。

(二)省环保厅自受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环保验收;或在当天委托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受委托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九条省环保厅开发处与省环境监测中心建立联络员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与文件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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