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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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 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 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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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ຫໍສະໝຸດ Baidu政办发〔2015〕57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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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三)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第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行使省辖市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结果报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
目录
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公告 (环保部 公告 2015 年 第 17 号).............................................................................................................................. 1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15〕57 号)............................................................................................................................................ 4 3、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环发〔2015〕3 号).............................................................................................................................. 7 4、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政发〔2015〕4 号) ....................................................................................................................................................................... 10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第 33 号) ......................................................... 20 6、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办[2015]52 号).................... 42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环办函[2015]389 号)...................... 54 8、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4]197 号)............................................................................................................................................................... 56 9、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5〕66 号)............................................................................................................................................................... 63 10、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环规 ﹝2015﹞1 号)............................................................................................................................................ 67 11、环境保护法 ........................................................................................................................................... 70 12、环境影响评价法................................................................................................................................... 83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92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 年本)》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 2015 年 第 1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2014 年本)》,我部对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 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目目录(2015 年本)》予以公告。
(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 外);
(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发布。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辖市 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 3 类项目 必须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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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苏环发〔2015〕3 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 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 度等确定。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 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 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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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的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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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3 月 13 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 年 3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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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 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 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 跨省(区、市)500 千伏、750 千伏、1000 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 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 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 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 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 吐能力 1000 万吨及以上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公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 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 年第 7 号及与本公 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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