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对已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企业停止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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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 保 政策
,
关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不 再 收 取交 易
,
,
'
发给 你们
,
请结 合 当 地实 际 认真贯 彻 执行
,
。
江 苏省 物 价局 江 苏省 财政厅
江 苏省 环 境 保 护 厅
20 1 6
年
1
2
月
8
日
江 苏 省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和 交 易 价格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
为 规 范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和 交
在 区 域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控 制 的 前 提 下 排污
,
易 价格 行 为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资 源 有 偿 使用 制
单 位 依 法有 偿获 得 污 染 物 排 放 指 标 并 可 以
,
度 促 进 环 境容 量 资 源 科 学 配 置 依 据 国 务
,
,
对 富 余 的 排 污 指 标 依 法有 偿转 让
(
一
(
)
公平 公 正 公 开 效 率 的 原则
、 、
、
;
格
) 、
交 易 价 格 再分 配 价 格
(
)
、
回 购 价 格 以 及 二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和 企 业 承 受 能 力
(
)
交 易 服 务 价格 相 结合 的 原 则
。
,
;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 价 格 是 指政 府将排 污 三 优 化 环 境 资 源 配置 的 原 则
,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苏价费[2008]1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8.01.09【实施日期】2008.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8〕18号 2008年1月9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的方针,促进太湖流域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有利于太湖流域环保的价费机制,依法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以下简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7〕11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依法治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太湖流域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合理核定排放指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治理污染的责任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国家、省规定规费的义务。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并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广。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苏环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规〔2012〕3号2012年9月19日)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推进江苏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守法守规、诚实守信、公正准确、优质服务,积极维护行业形象,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监督管理,促进环检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环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对环检机构在守法守规、诚实有信、规范检测、优质服务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受省环保厅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环检机构。
第四条环检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依照《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附件2)所列事项进行评分,根据最终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江苏省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方案》(苏信用办〔2011〕4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先行在国控重点企业推行,待经验成熟后,在地方重点企业及其他企业推行。
国控重点企业是指评价年度环保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企业。
国控重点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省辖市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提交说明材料。
地方重点企业是指市、县(市)环保部门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按本辖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荷排序,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达到当地排污总量80%以上所确定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
第五条评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
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
第六条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审核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指导市、县(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省辖市环保局、县(市)环保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
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动态修复核查和信用管理。
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复核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和信用动态修复核查结果;监督所辖县(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
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5]33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
通知
(苏价工〔2015〕33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
为发挥价格杠杆对高污染行业的抑制作用,完善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差别电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3〕1号)等,明确根据环保信用评价对部分高污染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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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对2017年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修复的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对2017年企业环保信用评
价结果修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10.11
•【字号】宁环办〔2018〕229号
•【施行日期】2018.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对2017年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修复的通知
宁环办〔2018〕229号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信用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企业通过纠正失信行为、信用承诺等方式实现信用修复,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18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修复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为黄色(含)等级以下的企业(单位),可在环境失信行为整改和行政处罚履行完毕后,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或市级环保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环境信用修复结果只能在原评价结果的基础上上调一级,上调后最高等级不超过蓝色。
三、2018年存在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失信行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被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的,环保部门从严或停止受理企业环保信用修复申请。
四、企业需提出信用修复书面申请并做出信用修复整改承诺,提交相应整改材料。
五、信用修复申请截止2018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张璐联系电话:83630860)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常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常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苏价费[2010]198号、苏财综[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常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苏价费[2010]198号苏财综[2010]40号)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你们《关于常州市开展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的申请》(常价费〔2010〕82号、常财综〔2010〕1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你市应按《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已试点城市经验,积极探索新的征收方式和管理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加大扬尘排污治理力度。
授权你市在不低于0.24元/平方米·月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建设施工项目、工程周期及扬尘治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三、强化建设单位(工程甲方)与施工单位(工程乙方)的责任约束。
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工地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控尘、降尘责任区分,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费用的义务,承担对产生的扬尘污染应负的法定治理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控尘效果。
建议政府牵头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建工、城建、城管、市容、交通、房产、环保等部门对不同类型城市施工工地控尘、降尘的监管职能,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形成对施工工地扬尘的监管合力,防止“为收费而收费”、“以收费代监管”、“一个部门收费多个部门放弃监管责任”、“收费之后扬尘污染依旧”的问题,确保通过收费杠杆促进城市扬尘治理,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保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征排污费。
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二、原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费、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两项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的规定,列为“排污权出让收入(1030715)”管理。
同时,排污权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的收入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清算、追缴的排污费收入,仍通过“排污费收入(103043508)”科目,按照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四、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1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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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对已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
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函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函[2018]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4.01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对已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函
(苏价工函〔2018〕15号)
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335号)规定,经各级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国电联合动力(宜兴)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在2015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已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启动企业环保信用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3〕385号)要求,实施了环境信用修复。
经研究,现决定对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上述14家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名单详见附件),即不对上述企业2015年度生产全部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
此函。
附件:已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企业名单(第二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环保厅
2018年4月1日
附件
已完成环境信用修复的企业名单
(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