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 苏环规〔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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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无【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2【摘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98-102)【作者】无【作者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0]3号)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1〕2号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1〕2号)5.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6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苏环规〔2012〕2号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环规〔2012〕2号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2-08-29 字体大小:小中大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五”期间,我省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初步建立了相应的法规标准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和安全处置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我省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上升态势,凸显出我省危险废物监管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滞后,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较大。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高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1、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行为。

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十二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实现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建成并运行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实现网上申报,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3、构建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根据各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和特点优化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坚决打击非法经营企业,依法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2015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比2010年增加50%以上。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一)、环保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规划环评管理条例3、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4.《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置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安全和保护条例6。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8、太湖流域管理条例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12、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3.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处理管理办法14。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6、关于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指导意见1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8。

江苏省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移交暂行办法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1、《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2、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2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5、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6.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7。

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8。

危险废物转移收据管理办法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0.环境保护部直接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31、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3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33、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3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35。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章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苏环规[201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6.12.08【实施日期】2016.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苏环规〔2016〕2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环保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40号)和《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的要求,经厅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对《关于加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7件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省环保厅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目录(共87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12月8日附件省环保厅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1997〕134号)2、关于转发国家环保局环发﹝1997﹞645 号文的通知(苏环控﹝1997﹞156 号)3、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苏环控〔1998〕122号)4、关于实施《重点流域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苏环统〔1998〕8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控〔2000〕47号)6、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报告制度(苏环监〔2000〕12号)7、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程序的函(苏环函〔2001〕25号)8、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编制内容提要》的函(苏环函〔2001〕106号)9、关于在全省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苏环控〔2001〕5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1〕32号)11、关于对持<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简化办理危险废物跨市交换转移审批手续的通知(苏环控〔2002〕42号)12、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控〔2002〕54号)13、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2〕56号)14、关于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旬报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1〕8号)15、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苏环监〔2002〕5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苏环监〔2002〕11号)17、关于设立江苏省区域环境监测分中心(试行)的通知(苏环监〔2002〕14号)18、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方案》的通知(苏环委〔2003〕13号)19、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3〕22号)20、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3〕43号)21、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

新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新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新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篇:新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再利用,提高固体废物利用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72号——关于公布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72号——关于公布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72号——关于公布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5.04
•【字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72号
•【施行日期】2012.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172号)
关于公布江苏省2012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9〕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厅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

经评审,昆山市青阳港学校等18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第八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苏环办[2012]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第八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苏环办[2012]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第八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第八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苏环办〔2012〕3号)各省辖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污染减排工作,经各市、县(区)环保局筛选和我厅核定,现公布我省第八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及时将此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的县(区)环保局和有关企业,督促企业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认真负责开展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在污染防治工作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评估和验收不得一并进行,验收原则上由省辖市环保局组织开展,不得再次进行委托。

对列入名单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直至通过评估和验收。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性竞争、低价竞争、转证卖证等恶劣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上报省环保厅。

二、有关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委托经省环保厅备案的清洁生产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咨询机构基本资料和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报当地环保局。

企业应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向省辖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部分中/高费方案未实施完成的企业,可申请在下年度半年度进行验收,但必须在本年度完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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