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领导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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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无【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2【摘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98-102)【作者】无【作者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0]3号)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1〕2号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1〕2号)5.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6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苏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环境保护回顾及面临的形势(一)“十五”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环保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省委、省政府把环保优先确立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之一,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引导各地在小康进程中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

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全面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全省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从“九五”末的1.6%提高到2.3%。

二是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初见成效。

太湖、淮河流域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达标率均达到国家阶段性控制要求。

全省万元GDP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00年分别下降31.7%和28.9%,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率达到75%和95%,较“九五”末分别提高13%和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苏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9日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

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深入开展污染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一)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

推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进一步提高化工、涉重金属等重点防控行业和涉及大气污染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制度。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实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电煤消耗总量控制。

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0%,新增电煤消费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下。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4.开展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两高一资”企业专项整治,淘汰20万千瓦以下常规火电小机组,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苏政发[2004]35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苏政发[2004]35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苏政发[2004]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省“两会”确定的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部署,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今年省政府十项工作任务分解成35项具体工作,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由梁保华省长负总责,副省长、省长助理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现将《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聚精会神谋发展,集中精力抓落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改进作风、注重实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省政府将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一、继续办好农村五件实事:(一)改造和建设农村公路1.3万公里;(李全林、陈宝田,省交通厅)(二)全面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力争人口覆盖面达到60%,对贫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王湛、陈宝田,省卫生厅、民政厅)(三)新增农村改水受益人口320万人;(王湛、陈宝田,省卫生厅)(四)改造草危房4.1万户;(陈宝田,省扶贫办)(五)深化农村税费改革,降低农业税税率2个百分点,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全省减轻农民实际负担10.9亿元。

(蒋定之、黄莉新、陈宝田,省财政厅、农林厅)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800万亩,扶持30家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苏环规[201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6.12.08【实施日期】2016.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苏环规〔2016〕2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环保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40号)和《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的要求,经厅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对《关于加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7件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省环保厅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目录(共87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12月8日附件省环保厅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1997〕134号)2、关于转发国家环保局环发﹝1997﹞645 号文的通知(苏环控﹝1997﹞156 号)3、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苏环控〔1998〕122号)4、关于实施《重点流域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苏环统〔1998〕8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控〔2000〕47号)6、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报告制度(苏环监〔2000〕12号)7、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程序的函(苏环函〔2001〕25号)8、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编制内容提要》的函(苏环函〔2001〕106号)9、关于在全省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苏环控〔2001〕5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1〕32号)11、关于对持<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简化办理危险废物跨市交换转移审批手续的通知(苏环控〔2002〕42号)12、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控〔2002〕54号)13、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2〕56号)14、关于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旬报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1〕8号)15、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苏省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苏环监〔2002〕5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苏环监〔2002〕11号)17、关于设立江苏省区域环境监测分中心(试行)的通知(苏环监〔2002〕14号)18、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方案》的通知(苏环委〔2003〕13号)19、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3〕22号)20、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3〕43号)21、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苏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苏政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8〕59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深入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决定,加快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努力形成高标准、全覆盖、最先进的水环境监测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是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委第65次常委会提出,要在太湖流域建成世界先进的水环境监测体系。

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制定水环境和污染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在日供水一万吨以上水厂所在的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出入湖河道和市、县(市、区)行政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的部署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市县交界断面的在线联网监测监控。

近年来,太湖流域已经建设了一批水环境自动监测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在太湖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覆盖广度、科学布点、管理水平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快推进太湖治理的大局出发,切实把加强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快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及早发挥作用。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建设太湖水环境监控系统的总体要求是:实现对太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调水沿线、国控考核断面、行政交界断面和主要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的全覆盖,真正达到及时监测预警、区分污染责任、掌握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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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简介及分工
陈蒙蒙:1960年生。

曾任省医药总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省经贸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

2009年7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省环保厅全面工作。

姚晓晴:1952年生。

曾任省人事局秘书、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省人事厅副厅长兼省编办主任、党组成员。

2002年9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人事和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人事处、污染防治处、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

秦亚东:1965年生。

曾任盐城市环境监测站室主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0年10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行政管理、总量减排和环境监察、党务和作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总量处、环境监察局、机关党委、环境监察总队,苏南、苏中、苏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赵挺:1954年生。

曾任部队书记、干事、秘书、步兵团副团长、处长、海防团团长,军分区参谋长、军分区司令员(正师职)。

2001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规划财务和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工作。

分管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刘东霞:1952年生。

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主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柏仇勇:1962年生。

曾任原淮阴市环境监测站室副主任、主任、市环保局秘书、副科长,盱眙县马坝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宿迁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省环保厅处长兼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站长,2008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环境影响评价处、流域处、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

于红霞:1963年生。

曾任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4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助理。

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环境科技、外事外经和环境监测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科技标准处、外事外经处、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监测中心、世行办、省环境经济技术国际合作中心。

蒋巍:1970年生。

2010年10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

分管政策法规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政策法规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刘建琳:1957年生。

2010年9月任省环保厅总工程师。

在厅长领导下,负责环境保护方面重大技术的审核、指导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的实施。

协助厅长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胡和林:1956年生。

曾任部队参谋、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司令员(正师职)。

2007年7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信访办公室、基建办公室(筹)
刘一帆:1952年生。

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老干部工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联系省环境科学学会、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杨伟:1961年生。

2010年9月任省环境监察局局长(副厅级)。

主持环境监察局全面工作。

凌静:1956年生。

2010年9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厅长分管宣传教育处、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环境保护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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