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第一类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mee
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与指标体系研究

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与指标体系研究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方法。
定性评价是根据水体中的化学物质、微生物、有机物和悬浮物等指标是否超过其中一标准值来评价水质状况。
这种方法可快速判断水体是否达到其中一水质标准,但缺点是不能提供具体的污染程度和治理建议。
定量评价是通过对水体中各种指标的测量和分析,计算出各项指标的浓度或生物学相对丰富度,然后根据一定的评价方法对水质状况进行评价。
这种方法可以更全面、准确地评价水体的水质状况,但对于仪器设备和知识要求较高。
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水质指标和生物指标两大类。
水质指标是通过对水体中各种化学物质的测量,来评价水体中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
常见的水质指标包括溶解氧、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pH值等。
这些指标可以反映水体中溶解氧含量、氮、磷的富集程度和有机物的分解情况。
生物指标是通过对水体中生物的测量,来评价水体中生物的类别、数量和活性。
常见的生物指标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水生植物等。
这些生物指标可以反映水体的营养状态、生态风险以及水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与指标体系研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水质指标和生物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指标的选取上,需要结合本地区水环境的特点和治理目标来确定适当的指标,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
在评价方法的选择上,需要根据不同的需求来选择合适的定性评价或定量评价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此外,还需要对评价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
总之,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与指标体系研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质评价体系的基础。
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实践,不仅可以提高水质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也能为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科学依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五类水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五类水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水体的污染程度,分为五类水质,分别是I类、II类、III类、IV类和V类。
每一类水质都有严格的指标要求,以保护地表水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一类水质是最为优良的水质,主要应用于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水体。
第一类水质的要求非常严苛,要求水质透明度高,水中悬浮物和胶体物质含量低,无可见污染物,并且水中的颜色、臭味、味道等都应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第一类水质还要求水中的重金属、有机物、无机物、微生物和辐射物质等的含量都应在标准范围内,以保证人体健康。
第二类水质适用于一般生活用水、一般景观水等,要求水质良好,颜色、透明度、味道和臭味等符合相应要求。
水中的总大肠菌群、总氮、总磷等指标应在限定范围内,以保证对人体基本无害。
第三类水质适用于农田灌溉、工矿水使用等,要求比第二类水质稍差一些。
水中的溶解氧含量应在一定范围内,水中的胆碱酯酶活性、三嗪类杀虫剂等的含量也有限制。
总磷和总氮的含量也有一定的要求,以保证水体的质量。
第四类水质适用于农村自饮水或者工业用水,要求相对较低。
水中的溶解氧含量、pH值、可溶性无机物、钾-21与钠-22的比值、溶解的有机碳等指标都有一定的限制。
这样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水的安全性。
第五类水质是最差的水质,不能直接使用。
此类水体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冷却、城市绿化等。
虽然第五类水质仍然有一些污染物存在,但是经过相应的处理或者稀释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可以将到最低限度。
总体来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五类水质的划分,是为了保护地表水资源,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
根据不同用途的需求和水体质量的特点,对水质提出严格的要求。
同时,也提醒人们要加强对地表水污染物的控制,减少水质污染,确保水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类水质和二类水质标准

一类水质和二类水质标准一类水质和二类水质是按照水质的污染程度划分的,其中一类水质标准要求最高,二类水质标准次之。
以下分别从水质物理性指标、水质化学性指标、水质生物性指标和其他指标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水质物理性指标1. 色度:一类水质标准规定色度小于15度,二类水质标准规定色度小于30度。
2. 浑浊度:一类水质标准规定浑浊度小于0.5NTU,二类水质标准规定浑浊度小于1NTU。
3. 嗅味:一类水质标准规定嗅味无异常,二类水质标准规定嗅味无异常。
4. 肉眼可见物:一类水质标准规定肉眼可见物无异常,二类水质标准规定肉眼可见物无异常。
二、水质化学性指标1. pH值:一类水质标准规定pH值在6.5-8.5之间,二类水质标准规定pH值在6.5-9.5之间。
2. 硬度:一类水质标准规定硬度小于150mg/L,二类水质标准规定硬度小于300mg/L。
3. 溶解氧:一类水质标准规定溶解氧大于等于8mg/L,二类水质标准规定溶解氧大于等于4mg/L。
4. 总磷:一类水质标准规定总磷小于0.2mg/L,二类水质标准规定总磷小于1mg/L。
5. 化学需氧量:一类水质标准规定化学需氧量小于5mg/L,二类水质标准规定化学需氧量小于15mg/L。
6. 五日生化需氧量:一类水质标准规定五日生化需氧量小于3mg/L,二类水质标准规定五日生化需氧量小于4mg/L。
三、水质生物性指标1. 细菌总数:一类水质标准规定细菌总数小于100个/mL,二类水质标准规定细菌总数小于1000个/mL。
2. 总大肠菌群:一类水质标准规定总大肠菌群小于5个/L,二类水质标准规定总大肠菌群小于10个/L。
3. 粪大肠菌群:一类水质标准规定粪大肠菌群小于5个/L,二类水质标准规定粪大肠菌群小于10个/L。
4. 余氯:一类水质标准规定余氯小于0.3mg/L,二类水质标准规定余氯小于0.5mg/L。
四、其他指标1. 必测项目是各级各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必须检测的项目;选测项目是根据地区污染源特征、水域功能、各地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水环境质量现状及环境管理要求确定的需要检测的项目;特定选测项目是为满足不同水域特定功能环境管理要求的需要而检测的项目。
五类地表水的水域环境和保护目标

五类地表水的水域环境和保护目标摘要:一、五类地表水的划分二、五类地表水的水域环境三、五类地表水的保护目标四、五类地表水的水质标准五、总结正文:五类地表水的划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水域环境和保护目标来划分的。
根据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被划分为五类,分别是:1.I 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域;2.II 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3.III 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渔业水域等;4.IV 类: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等;5.V 类:农业用水区、景观水域等。
五类地表水的水域环境1.I 类水域:水质良好,水生态系统完整,具有较高的水域环境质量,适用于人类生活和生态保护。
2.II 类水域:水质较好,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水域。
3.III 类水域:水质一般,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渔业水域等。
4.IV 类水域:水质较差,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等。
5.V 类水域:水质较差,适用于农业用水区、景观水域等。
五类地表水的保护目标1.I 类水域:保护水源地的水质和水生态系统,维持水域的自然状态,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II 类水域:保障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维护水生态系统的稳定,确保人类生活用水的安全。
3.III 类水域:保障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渔业水域的水质,维护水生态系统的稳定,确保人类生活用水和渔业发展的安全。
4.IV 类水域:保障一般工业用水区的水质,防止水污染,确保工业用水的安全。
5.V 类水域:保障农业用水区的水质,防止水污染,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
五类地表水的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了五类地表水的水质标准,包括pH 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21 项指标。
一至五类水质标准表

一至五类水质标准表
一至五类水质标准如下:
一类水质:
水温:最高水温不超过25℃,最低水温不低于5℃。
水质透明度:底层水质以上的平均透明度大于1.5厘米。
pH值:6.5~9.0。
氧化还原电位:≥220mV。
溶解氧:在水体表面(0.1m)至底层各段(2m)的溶解氧应大于2.0mg/L,0.3m层的溶解氧应大于2.5mg/L。
高锰酸盐指数:≤2.0mg/L。
氨氮:≤0.05mg/L。
硝酸盐:≤0.08mg/L。
总磷:≤0.05mg/L。
重金属(汞、铅、镉、铬、锌和六价铬):≤0.2mg/L。
这类水质良好,可以直接用于饮用水。
二类水质:
化学需氧量(BOD):≤3mg/L。
可溶性氮磷(PO4-P):≤0.1mg/L。
水温:≤25℃。
— 1 —
水质透明度:≥80cm。
这类水质受轻污染,经常规净水器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后,可供生活饮用。
三类水质:
化学需氧量(BOD):≤5mg/L。
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其游泳池。
四类水质:
主要指标为浑浊度、总溶解固体等参数。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五类水质:
主要指标为颜色、异臭、表面活性剂等参数。
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用水区。
这些水质标准根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的不同,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
这些标准有助于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确保水的质量和可用性。
— 2 —。
第四章-水环境质量评价PPT课件

16
表中把单一项目或污染物的含量分为Ⅰ、Ⅱ、Ⅲ、Ⅳ、 Ⅴ级。评分时,一般分别给予10、8、6、4、2分。 10分最理想,2分最差。(表中Ⅰ级除DO、BOD、 COD、Cu外,其它均为饮用水标准; DO、BOD、 COD是根据大量监测资料确定的; Cu为水产用水标 准; Ⅱ级除ABS外,等于或小于水产用水标准; Ⅲ级 为地面水标准; Ⅳ级为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大于农田 灌溉用水标准的数值为Ⅴ级。)
A=BODi/BOD0+CODi/COD0+NH3Ni/NH3-N0-DOi/DO0
式中:A-综合污染评价指数 BODi、BOD0-BOD的实测值和评价标准 CODi、COD0-COD的实测值和评价标准 NH3-Ni、NH3-N0的实测值和评价标准 DOi、DO0的实测值和评价标准
8
上面的式子也可改写成:
39
2.预测方法的选择 预测建设项目对水环境的影响,应尽量利用成熟、
(2)计算式
WQI=∑分级值/ ∑权重值
规定WQI值用整数表示,这样就将水质指数分成从0-
10的11个等级,数值越大,则水质越好。(10:天然
纯净水;0:腐败的原污水)
11
12
2、布朗水质指数
1970年,R.M.Brown等发表了评价水质污染的水质指数 (WQI)。他们对35种水质参数征求142位水质管理专家的 意见,选取了11种重要水质参数。即溶解氧、BOD5、混浊 度、总固体、硝酸盐、磷酸盐、pH、温度、大肠杆菌、杀 虫剂、有毒元素等。然后由专家进行不记名投票,确定每个 参数的相对重要权系数。
分级标准
P
k i1
Ci C si
P <0.2 =0.2 ~0.5 =0.5 ~1.0 =1.0~5.0
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及指标体系

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及指标体系水生态环境保护是指保护、修复和管理水体及其周边生态系统的过程,旨在实现水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系统健康发展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障水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健康,使其能够提供可持续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指标体系包括水质指标、水量指标、生物多样性指标和水生态服务功能指标等,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监测和评估,可以了解水生态环境的状况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1.水质指标:水质是衡量水体水化学特征和污染程度的重要参数,可以通过监测一系列水质指标来进行评估。
常用的水质指标包括溶解氧、水温、pH值、电导率、溶解性无机物、悬浮物、营养盐、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等。
合格的水质指标应该能够满足生态系统和人类用水的需要。
2.水量指标:水量是衡量水资源利用和供需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需要监测水量指标,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总量、流量、蓄水量和水位等。
合理的水量利用、节约和调度对于保护水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至关重要。
3.生物多样性指标: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各种生命形式的多样性和变化性,是维持生态系统稳定和功能的重要基础。
保护水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需要监测物种组成、数量、分布、群落结构和功能等指标。
评估生物多样性的丰富度和稳定性,可以衡量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4.水生态服务功能指标:水生态系统提供了许多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包括水源涵养、水体自净作用、生物气候调节、植被保持和水土保持等。
水生态服务功能的评价需要监测相关指标,如水土流失率、土壤侵蚀程度、湿地面积和植被类型等。
合理管理和保护水生态系统,可以维持和增强水生态服务功能的提供能力。
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指标体系不仅可以用于对水生态系统进行评估,还可以用于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计划。
通过监测和评估水质指标、水量指标、生物多样性指标和水生态服务功能指标等,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水生态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水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
考核指标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10 分)
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整治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
项落实情况
七
强化科技支撑 (2 分)
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各方责任 八 及公众参与
(5 分)
环境信息公开 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突发环境事件
分值 (5)1(7)2(9)3 (8)1(6)2(4)3 8;本项加分值 5 分
7 5
10
5 5 5 10
附1
考核指标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事项
分值
一
地表水
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
40(30) 20
二
黑臭水体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
20
三
饮用水水源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 到或量极差控制比例
10
五
近岸海域
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2—
10 (4+1)4
4 2
2 2
2
2 3 扣分项
牵头部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
设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
科技部 环境保护部
注:1.( )1、( )2、( )3 内分别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分值。东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 11 个省(市)。中部:山西、吉林、黑龙江、安 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 8 个省。西部: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 12 个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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