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沙市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计划
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财政、规划、房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土地储备机构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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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8日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表、地上和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终止等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位置、范围、界址、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价格及其他土地利用条件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长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要根据相关的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新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论证,分析流量,节约用地;道路绿化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绿化量。
要按照公交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立体交通模式,提高道路交通用地强度,节约道路用地面积。
要把社区服务单元和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合二为一,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
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面积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补偿土地,应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长政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为构建我市全方位、多层次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7]40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并分层次满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二)目标: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达到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城市住房保障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市场经济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规律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功能;坚持适度保障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原则,对保障对象实行审核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货币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和分层次保障的原则,以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坚持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建设,区报市审,以区为主原则。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筹协调原则。
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出让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目标,兼顾市场需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存量储备土地消化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储备和出让工作。
(二)区域平衡原则。
兼顾区域发展,制定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域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域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市区联动原则。
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
各级政府重点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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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7〕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规范土地市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促进了我市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一)抓好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
全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
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指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稳定耕地面积,保护基本农田。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范围,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均应“先补后占”。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不到保护目标,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二)成立城区土地资产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城区土地资产管理的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城区土地资产。
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土地资产的重大政策、措施、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基准地价以及其他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
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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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湖南省长沙市依据相关政策制定《长沙市本级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推动长沙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全文:一、计划编制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作用,推动长沙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供地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5〕154号)和《长沙市2016年度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结合《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长沙市历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长沙市2015年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和供给潜力、长沙市2015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2016年经济发展趋势,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建设“两型社会”为目标,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核心,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率先基本实现“两型”城市和实现全面小康。
(二)原则1、城乡统筹原则,统筹城乡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地供地,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
2、合法合规原则,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体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增量用地供应,积极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实现土地处置最大化。
4、区域协调原则,正确处理和合理把握中心城区片之间的发展,在区域土地市场内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
5、供需平衡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和供应量。
6、有保有压原则,严格执行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政策,保障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
三、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长沙市本级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期为一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计划范围为长沙市本级行政辖区,包括芙蓉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天心区等五区,不包括望城区。
四、计划指标(一)供应总量长沙市本级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342.31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971.53公顷以内,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370.78公顷。
(二)供应结构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79.58公顷,占供应总规模比重为5.93%;工矿仓储用地236.39公顷,占供应总规模比重为17.61%;住宅用地200.88公顷,占供应总规模比重为14.9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14.95公顷,占供应总规模比重为23.46%;交通运输用地493.87公顷,占供应总规模比重为36.79%;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6.64公顷,占供应总规模比重为1.24%;特殊用地为0公顷。
(三)供应布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比较大的主要分布在岳麓区、雨花区和开福区,供应总量分别为576.85公顷、264.16公顷和251.21公顷;天心区和芙蓉区相对较少,分别为158.90公顷和91.19公顷。
就各辖区而言,岳麓区主要发展梅溪湖街道、洋湖街道、高新区、坪塘街道、学士街道、望岳街道和观沙岭街道等;雨花区主要发展高铁新城、雨花经开区和洞井街道、同升街道等;开福区以交通运输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占较大比重,主要发展金霞经济开发区及青竹湖片区;芙蓉区主要分布在隆平新区、火炬村等;天心区主要发展暮云经开区、天心经开区、书院路沿线、大托铺街道、下河街、大古道巷和南门口周边棚改区。
(四)供应时序2016年度长沙市本级第一季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控制在244.80公顷以内,占供应总量的18.24%;第二季度控制在329.60公顷以内,占供应总量的24.55%;第三季度控制在421.09公顷以内,占供应总量的31.37%;第四季度控制在346.82公顷以内,占供应总量的25.84%。
(五)供应方式2016年度长沙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521.5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8.85%,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820.77公顷,占供应总量的61.15%。
五、住宅用地供应计划长沙市本级2016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为200.88公顷。
其中,商品住房用地112.01公顷,占住宅用地的55.76%;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88.87公顷,占住宅用地的44.24%。
2016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31.01公顷内,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69.87公顷。
出让方式供应住宅用地151.95公顷,划拨方式供应住宅用地48.93公顷。
住宅用地主要分布在岳麓区、雨花区及开福区。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88.87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为0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为27.43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为1.31公顷,安置房用地为60.13公顷。
(二)商品住房用地商品住房用地112.01公顷,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67.78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量的33.74%。
(三)三类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重“三类用地”包括保障性住房用地、棚户区改造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市本级2016年计划供应“三类用地”合计156.64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7.98%。
六、政策导向(一)严格控制总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以长沙市土地实际供应能力为基础,与长沙市2016年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1、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供应。
2、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3、严格控制商品房住宅用地的供应。
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积极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
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单宗商品房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限制高档住宅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禁止高档别墅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4、支持服务产业用地的适度供应。
推动服务业增长提速,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适当加大对工业地产、文化地产、旅游地产、商业地产等服务业用地规模的供应。
(三)优化空间布局1、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区域发展。
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重点开发区域,要集约高效开发,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支持承接产业转移;限制开发区域,要做好点状开发、面上保护,鼓励发展“飞地经济”;重点生态功能区,要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发展特色生态经济。
2、加快重点片区开发建设。
湘江以东,充分发挥高铁、航空优势,重点建设高铁新城、空港新城、隆平新城;沿湘江向北拓展发展空间,重点建设金霞片区。
湘江以西,加快建设湖南湘江新区,突出抓好枫林路三期、洋湖医院、联江公园、三环线绿化带、天择传媒总部基地、湘江欢乐谷等91个重大项目建设。
3、加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加快雅塘片区、德雅路、南门口、蔡锷路两厢、碧湘街等老旧城区改造及和馨园、金南家园及火炬村等城中村改造。
4、加强“交通网”建设。
启动轨道6号线一期工程建设,加快地铁3、4、5号线一期工程建设,推进三一大道、湘府路和湘江大道等城市快速化改造;启动南北横线、岳宁公路、圭白路、西二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汽车南站综合交通枢纽、晚报大道公交站场、三一大道公交停车场、雷高路公交首末站等项目建设。
(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1、强化规划的控制作用。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坚持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强化区域、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利用空间控制作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人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标准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有条件的重点片区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项规划。
2、在制度上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规定,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提高城镇和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各类建设项目须严格落实《长沙市各主要地类控制指标》中确定的城镇、农村、工业、公路建设等五类建设用地项目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
各区及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按照《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长政办发〔2013〕157号)要求,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3、积极探索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新模式。
在总结农民高层公寓式安置节地模式、人车分流、整合地上地下立体空间资源的城市建设节地模式、建设中小科技企业孵化器、高层厂房、标准厂房的节地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土地节约集约试点区的示范作用,引导节约集约用地。
(五)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深化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倡导政府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强化政府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的职责,严格控制政府融资平台储备土地;严格控制划拨土地供应的范围和规模,积极推进竞争性的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试点;坚持土地“净地”出让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七、保障措施(一)建立计划公示制度《长沙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应在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计划期限和范围,计划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政策导向等。
对供应计划实施和管理动态进行公示,建立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公众自由咨询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土地供应管理服务。
(二)建立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项目,用地单位应切实负责,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办理土地供应涉及相关手续应予充分支持。
市政府对列入市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积极协调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征地、拆迁等问题,以保障年度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顺利完成。
(三)建立计划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为保证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有效实施,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会同建设及规划部门在每季度末召开一次计划执行情况协调会。
与重点项目工程责任单位等沟通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充分发挥供应计划的实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