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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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办公充电桩停车场建设标准

上海市办公充电桩停车场建设标准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市办公充电桩停车场建设标准在现代社会,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快速发展,充电设施的规范建设成为各大都市必不可少的重要任务之一。

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其办公充电桩停车场建设标准备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上海市办公充电桩停车场建设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主题。

一、了解上海市办公充电桩停车场建设标准的背景意义和基本概念上海作为我国电动汽车发展较早的城市之一,其对办公充电桩停车场建设标准的规范和要求已经逐渐明晰。

在过去的几年中,上海市政府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充电桩建设标准的文件和标准,旨在推动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发展。

这些标准不仅关乎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更体现了城市发展的宏大愿景和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二、上海市办公充电桩停车场建设标准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情况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充电桩建设的最新规定,办公充电桩停车场的建设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充电桩的数量和配置应满足办公区域的实际需求,确保员工和访客能够方便地进行充电;停车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智能管理系统,确保充电和停车的安全和有序进行;再次,充电桩的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保证充电效率和质量;应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和服务流程,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充电体验和服务。

在实际建设中,上海市各大办公楼和商业园区普遍采取了各种创新的设计和管理方式,不仅满足了充电需求,也兼顾了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一些建筑物的停车场还配备了太阳能充电设施和绿色植被,大大减少了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为城市环保事业贡献了力量。

三、个人观点与总结作为一项关乎城市交通和环境的重要举措,上海市办公充电桩停车场建设标准的完善对于促进电动汽车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我对这一主题的深入研究和撰写,我对上海市办公充电桩停车场建设标准的要求和实施情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电动汽车 充电管理制度

电动汽车 充电管理制度

电动汽车充电管理制度
电动汽车充电管理制度是指对电动汽车充电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管理措施。

其目的是保障电动汽车充电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公平性,推动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发展。

电动汽车充电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包括充电设施的布局、数量、功率等。

同时,制定充电设施的维护、巡检和更新等管理规定,确保充电设施运行的正常和可靠。

2. 充电服务管理:规定充电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建立充电消费者和充电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作机制。

同时,完善充电服务的售后保障机制,解决充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用户满意度。

3. 充电网络建设和管理:制定充电网络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策略,推动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建立充电网络的监管机制,确保充电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 充电设备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充电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推广先进的充电技术,提高充电效率和充电速度。

5. 充电设备运营监管:加强对充电设备运营商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提供充电服务。

加强对充电设备的监测和检测,及时
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

总之,电动汽车充电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充电服务和充电设备标准、加强充电网络建设和运营监管等方面的措施,致力于提升电动汽车充电的便利性和用户体验,推动电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
在现代社会,随着汽车的普及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电动汽车作为一种清洁能源
交通工具正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

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电动汽车使用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范》(GB/T 20234-2015)中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的各项技术参数和要求,包括充电接口、充电设备、充电接口的安全要求等内容,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其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应考虑使用者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充电设施的
位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停车方便的地方,便于电动汽车主人前往充电。

同时,充电站的布局应合理,避免因为设施建设不当导致交通拥堵或其他安全隐患。

另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还应考虑充电效率和设施的可持续性。

应选择
具备高效率的充电设备,确保电动汽车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充电,提高用户体验。

同时,建设单位还应考虑充电设施的配套设施,如太阳能充电板、储能设备等,以便实现更加环保的充电方式。

此外,为了保障用户的权益,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充电设施的相关信息和服务,
包括充电费用标准、充电站位置查询、充电设备使用说明等内容,并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维权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在使用充电设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总的来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考虑使用者便
利性和安全性,提高充电效率和设施的可持续性,同时保障用户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电动汽车的发展,促进清洁能源交通的普及。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及相关文件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及相关文件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及相关文件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设施建设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相关文件。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标准和文件:
1. 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GB/T 20234-2015)。

该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包括充电设施的类型、标志和标识、安全要求、接口和通信等方面。

2. 欧盟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范》(EN 61851-
1:2011)。

该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包括充电模式、充电器类型、接口、安全要求等方面。

3. 美国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范》(SAE
J1772)。

该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包括充电器类型、接口、安全要求等方面。

除了上述标准外,还有一些相关文件,如ISO/IEC 15118-2、IEC 61850等,也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和指导。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和相关文件的制定,有助于保障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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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管理管理规定细则(3篇)

充电桩管理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充电桩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可靠:确保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

2. 高效便捷:提高充电服务效率,方便用户充电。

3. 绿色环保: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4. 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充电桩管理制度,确保充电桩合理布局和有序运营。

第二章充电桩建设第四条充电桩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位置选择:充电桩应设置在交通便利、用户需求集中的区域,如居民小区、商业区、公共停车场等。

2. 规模控制:充电桩的数量和规模应根据用户需求、场地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3. 技术标准:充电桩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安全和效率。

4. 设施配套:充电桩应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如充电接口、支付终端、监控设备等。

第五条充电桩建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申报充电桩建设项目。

2. 审批流程:电力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3. 施工建设: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4. 验收备案:充电桩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电力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备案。

第三章充电桩运营第六条充电桩运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服务质量:运营单位应提供优质的充电服务,确保充电安全和效率。

2. 信息公开:运营单位应公开充电桩的运行状态、收费标准、服务流程等信息。

3. 充电安全: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充电桩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充电安全。

4. 用户权益:运营单位应尊重用户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第七条充电桩运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报备登记:运营单位应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报备充电桩运营信息。

2. 资质审查:电力管理部门对运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各城市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指标

各城市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指标

万宁
商业:不低于 20%直建或预留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17
太原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

石家庄、环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2019 年 6 月《河北电动汽车充电
18
京、环津 公建:不应低于 10%预留安装条件 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

施规划(2017-2020)》
27
乌鲁木齐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新疆自治区《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8
银川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地方参照文件
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2017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 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相关设计 文件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青岛市《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2017-2035)》
《南京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 年行动方案》
融创集团建筑充电桩设计导则
日期:2019-11-05 版号:V1.0

住宅:10%直建 100%预留安装条件
三亚、海口、
16
办公:不低于 25%直建或预留
大型公共建筑不宜低于 15%
行)》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设计与建设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设计与建设规范

充电设施的运营维护规范与要求
充电设施的日常 检查和维护
充电设施的安全 防护措施
充电设施的故障 处理和维修
充电设施的运营 管理和服务要求
PART 04
电动汽车充电设 施的消防安全管
理与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责任制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充电设施的消 防安全布局应 考虑周边环境、 建筑特点等因 素,合理规划 设施的位置和 规模。
充电设施的消 防安全布局应 注重设施的安 全出口、疏散 通道等设计, 确保人员疏散 的及时性和安 全性。
充电设施的消 防安全布局应 注重设施的消 防设施配备, 如灭火器、喷 淋系统等,提 高设施的火灾 防控能力。
电动汽车充电设 施的消防安全设 计与建设规范
汇报人:XXX
目 录
01 02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概 述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消 防安全设计
03 04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的 建 设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消 防安全管理与培训
05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的 消 防安全案例分析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的制定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技术规范等,确保充电设施的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
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与要求
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规范》 等。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如防火、防爆、防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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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二)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第六条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建设主体第九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第十条用户可通过购买或租用充电设施等方式获得充电服务,购买即获得充电设施的所有权,租用即拥有充电设施的使用权。

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

数据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充电数据异常,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用户。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通过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企业营业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四章建设办法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纳入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工作,由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征询意见时提出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的审核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停车场(库)竣工时对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二十条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类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建筑物业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政策支持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扶持条件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本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按照第二十四条相应电价水平执行)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

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暂定为每千瓦时不超过1.6元,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修订并予以明确。

今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将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一)本市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向电力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居民阶梯电价三档加权平均价格)。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相应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

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电力企业免收业扩费。

第二十六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合建的充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对经论证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在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

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七条职责分工如下:(一)市交通委负责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负责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审批、规划验收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品技术标准,负责监督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建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和充电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

(六)市机管局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事宜。

(七)市国资委负责本市国有企业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依托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定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平台,并明确相应职责,通过建立工作平台,由居委会或街道层面协调处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具体事宜。

(九)华东能源监管局、市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住宅小区私人用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住宅小区私人用户申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应包括达成购车意向、用电申请、建设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等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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