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1.25•【文号】•【施行日期】199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发展规划正文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1月25日)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教育事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意见反映给我们。
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普通高、中等专业教育事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现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招生计划的范围和内容普通高等学校系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注册并以高中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短期职业大学)。
本办法中的招生计划,系指上述学校举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主要包括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三种招生计划形式及其他根据特殊需要确定的临时招生计划形式,如干部专修科、教师本专科等。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系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注册,以应届初级中学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其招生计划系指全日制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
二、招生计划编制的依据(1)编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的基本依据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高、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国家、社会可能提供的办学条件,以及学校自身的状况。
制定的招生计划,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学、生活条件保障,包括教育经常费、基本建设投资、师资力量、教学及生活用房、教学仪器设备等,以确保教育质量。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篇一:高等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教案形势与政策课程教案篇二:发展与就业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三年,即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一年,要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原有干部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急需增加大批干部。
而从国民党政府接管过来的高等学校以及旧的高等职业学校(即中等专业学校),虽有少量大、中专毕业生,但他们是由旧中国招收的,不是按照统一计划和国家各项建设的需要培养的,学校、专业和地区分布也极不均衡。
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五○年六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为有计划地合理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的工作通令》,决定对毕业生的分配,采取政府招聘和地区调剂的办法。
从毕业生人数较多的华东、华南、西南三个大区调出一部分毕业生支援东北建设,再由中央和东北行政区组织招聘团,分赴上述三个大区进行动员和招聘工作。
对毕业生进行说服,争取他们听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服务;对愿自找职业者,允许自谋出路。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为适应抗美援朝的需要,一九五一年中共中央要求,国家的各种工作都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政务院指出,对毕业生的分配,不应该是放任自流,各自为政,应贯彻统筹兼顾的方针,统一分配计划,照顾各个方面的需要。
是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一九五一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中决定,当年的分配工作,主要还是沿用“地区调剂”的办法。
调剂的原则是依据国家重点建设以及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业务上的需要,并照顾个别毕业学生人数过少的地区。
同时,强调纠正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本位主义倾向,制止私自拉聘的不良现象。
这一年绝大多数毕业生服从分配,自找职业者是极少数,为以后毕业生全部实行统一分配,打下了基础。
由于一九五○、一九五一年毕业生的分配办法符合当时的国情和毕业生的思想状况,因此获得了各级机关、部门的支持和绝大多数毕业生的拥护。
从一九五二年起,中国将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并实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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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49号1992年7月14日)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招统配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分配工作,使分配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体制及职责分工(一)我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事厅主管,具体日常工作由该厅下属的中专毕业生分配处(对外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简称自治区中专分配办)负责。
(二)自治区人事厅对全区毕业生分配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全区(含区外)毕业生分配的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和办法;制编和下达年度毕业生分配计划,负责特殊困难毕业生照顾分配的审批、派遣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自治区中专分配办的任务:1、调查了解全区毕业生供需、分配、派遣、接受和安排使用情况,探索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新路子。
2、根据全区国民经济的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和各地区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计划,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性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分配计划草案。
3、向区直、中直用人单位和各级人事部门、各中专学校通报毕业生的供需信息;指导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编制建议性分配计划;召集各地、市人事局、区直、中直用人单位协调分配计划草案、审核全区中专学校送外协作培养和区外中专学校回桂分配的毕业生的建议性分配计划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
4、加强毕业生分配形势任务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协助学校做好毕业生分配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就业导向工作。
选聘“大学生村干部”考试标准试卷附答案(二)_

选聘“大学生村干部”考试标准试卷附答案(二)一、单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选择最恰当的一项,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在试卷上作答一律无效。
本大题共有3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我国处理与周边邻国关系的方针是()。
A. 睦邻友好,求同存异B. 结成地区性军事集团C. 彼此利益完全一致 D.应该从本国利益出发2、“任何真理都有自己适用的范围和条件”,说明真理具有()。
A.主观性 B.客观性 C.绝对性 D.相对性3、规律的客观性是指()。
A.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需要任何条件B.人们在规律面前是无能为力的C.它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D.人们只能做规律的奴隶,而不能成为规律的主人4、“时势造英雄”是()。
A.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 B.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C.唯意志论的观点 D. 宿命论的观点5、中国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相同点是()。
A.革命对象和革命前途相同 B. 革命领导阶级和革命指导思想相同C.革命动力和革命前途相同 D.革命对象和革命动力相同6、我国剥削制度被消灭的标志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B.全国土地改革的完成C.“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 D.“镇压反革命”运动的胜利7、当前切实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是()。
A.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B.加强政府宏观调控C.改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式 D.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8、科教兴国战略形成的理论依据是()。
A.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B.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C.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 D.世界性科技革命对我国的影响9、我党提出“立党为公”中的“公”的意思是()。
A.全体党员 B.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C.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 D.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10、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从()。
A.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B.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C.实践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D.自然和社会的关系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11、商品经济产生和存在的决定性条件是()。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31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335d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6b.png)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31号)各区、县、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现将《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就业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专毕业生”),是指根据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含经本市招生部门认可的外地中专学校在本市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任务、委托培养、农村定向、自费生及招生并轨改革后招收的国家任务收费生,经统一招生考试后进入中专学校就读,完成教学计划并取得中专毕业学历证书的学生。
第三条凡国家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中专学校公费生、收费生以及自费生,毕业后实行在国家及本市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上述毕业生中属本市生源的(指入学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纳入本市统一招生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包括市属外地单位原上海籍职工子女),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
特殊行业所办学校的公费生,毕业后实行在一定范围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委托培养、农村定向的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回委托或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篇一: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目录一、中专生就业政策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研究资料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一、中专生就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1988]教职字001号发布日期:1988-3-14执行日期:1988-3-1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总则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招生来源计划录取处罚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铁人〔1997〕25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1【实施日期】1997.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铁人(1997)25号1997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铁路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铁路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三条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做好人才的培养教育与合理使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宽松和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督促、检查国家、铁道部有关干部工作和知识分子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制定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与实施计划;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五条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体制,要同铁路经济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按照单位性质、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
第六条铁道部人事司是铁道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能机构,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需要,制定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对全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
部属单位干部人事部门是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能机构,根据铁道部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下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铁道部对下列人员进行直接管理,重点联系:(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简称国家级专家);(三)铁道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简称部级专家);(四)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五)其他需由铁道部直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人事局•【公布日期】1981.10.04•【文号】[81]教学字048号•【施行日期】1981.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8日)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81]教学字048号1981年10月4日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人事局发布)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
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
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
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
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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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铁人[1991]6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0年12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5.08
【实施日期】1991.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铁人(1991)68号1991年5月8日)废止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中等专业人才,是铁路干部队伍和高级技术工人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
根据国家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实际,为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培养、分配与使用科学化、制度化,适应铁路生产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1、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中专生,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资格并
服从分配者,由铁道部负责分配工作。
2、铁路普通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铁道部教育司负责中专招生计划的制定与下达(定向招生计划即为定向分配计划)。
学生毕业时原则上按照定向招生计划由学校直接派回原定向地区铁路单位,铁道部不再下达分配计划;必要时铁道部或学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路外跨地区做适当调整。
3、铁路中专毕业生的分配,要贯彻学用一致、按区定向、适当调整、择优分配、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的原则。
中专毕业生的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工作;可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分配当技术工人。
服从分配者均享受国家规定的中专毕业生的有关待遇。
二、职责分工
铁路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办法。
具体管理部门是:铁道部人事司,各中等专业学校主管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各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科(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1、铁道部对中专毕业生分配,总的职能是:统筹规划,政策指导,重点调配,检查监督,协调服务,具体负责:
①对全路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与各单位的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接收、安排使用、见习管理等工作进行政策咨询、指导、检查与协调。
②根据需要,编制下达全路中专毕业生统一调整计划(包括国家抽成,与地方、中央部委交流,路内的余缺调剂和重点调配等)。
③制订全路统一的“铁道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
④与国家教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及其他中央部委的信息交流与工作联系。
⑤审批并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北京、天津、上海及其有关计划单列市跨地区调整的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
⑥解决分配工作中需由部解决的其他问题。
2、各铁路中等专业学校的主管单位(铁路局、总公司等)对中专毕业生分配的职能是:
①编制下达本单位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
②受部委托,对本单位所管中等专业学校的分配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