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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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7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将《条例》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三、将《条例》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四、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降雨量警戒防范制度

降雨量警戒防范制度

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运〔2005〕18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雨量警戒制度的通知》(铁运电〔201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洪地点安全管理的通知》(铁运电〔2010〕5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汛期防洪预警、警报及其响应程序,细化汛期冒雨检查措施,加强防洪地点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害隐患,确保汛期行车安全,结合我局防洪工作特点,特制订《上海铁路局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

第2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各自防洪职责,加强管理,细化措施,确保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章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第3条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要在充分统计和分析历史上降雨量(洪水位)与铁路灾害产生之间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铁路的地质、水文、周边环境和设备质量等因素,慎重确—1 —定动态调整,不断提高警戒值的科学性。

第4条我局设立三级降雨量警戒值,即出巡警戒值、限速警戒值和封锁警戒值。

第5条我局对影响铁路安全较大的河流实行二级洪水位警戒值,即注意洪水位警戒值和危急洪水位警戒值。

第6条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的公布与修订1.降雨量警戒值由各工务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工务段”)汛前根据历年水害与降雨关系、线桥路设备状态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提出修订意见,并报路局防洪办审定后由路局发文公布(2011年降雨量警戒再次修订值详见附件1)。

2.洪水位警戒值:主要针对危害性较大的大江大河和行洪区,由各工务段在汛前结合桥梁路基竣工资料,定期检查桥梁路基设备现状及桥梁上下游河道情况,评估不同洪水位值将对桥梁及台后路基设备安全产生影响的程度后提出修订意见,并报路局防洪办审定后由路局发文公布。

3.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修订周期。

第三章“五位一体”冒雨检查制度第7条“五位一体”冒雨检查是指当管内提速、普速铁路沿线降雨达到出巡雨量警戒值及以上时,相关车站应立即组织站区工务、供电、电务和公安人员按照专业分工对沿线设备实行冒雨检查,必要时添乘单机(或路用车)检查,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行车安全的水害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铁路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实施细则

铁路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实施细则

铁路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确保汛期行车安全,特根据《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运〔2005〕182)第四章“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工务系统细则2.1 加强汛期值班力量。

要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汛期,各单位要做好轨道车、汽车司机的安排工作,安排专人值班,随时掌握防洪信息,各工务段,xx桥工、支线综合、xx工机段防洪办至少要有2人以上专职日常防洪工作,其它系统要有1人负责日常防洪工作。

主汛期各工务(桥工、支线综合、鹰潭工机)段要安排专人轮流昼夜值班。

站段防洪办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为提高日常工作质量创造条件。

2.2 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防预警。

2.2.1 各工务段,xx桥工、支线综合、鹰潭工机段加强与当地市县气象、水利、水文部门联系,签订合同,建立信息联系,及时获取重要雨情、水情、库情信息;要有专人经常观看带有铁路线的卫星云图、雷达图(维艾思气象信息网每小时刷新全国铁路沿线的降雨云图网址,充分利用铁路沿线雨量计,对管内雨情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各级防洪主管工程师对管内重要天气过程,要力求做到“了解中期、掌握短期、跟踪实况、及时预警”。

汛期工务段、车间和班组负责人要每天了解降雨情况和未来天气预报。

xx线160km/h 以上地段,车间、班组应力求及时掌握局部雨情雨强,快速应对,安排上道巡检,尽早发现隐患。

2.2.2 细化降雨量警戒制度。

对所有高度危险地段,汛期必须派人看守,对中度危险地段,汛期实行以雨为令、分段包保、冒雨检查。

以雨为令要建立在对雨量及时准确观测的基础上,根据设备抗洪能力分区段制定雨量警戒线,确定降雨量注意、危急警戒值。

为了确保提速铁路汛期安全,各工务站段要研究塌方断道与雨量值的关系,提供科学的警戒线数值,严格《关于发布路局汛期桥梁洪水警戒制度的通知》(工桥〔2006〕68号)规定的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

进入汛期,当降雨未达到注意警戒值时,各雨量观察点注意雨量观测;当降雨量(洪水位)达注意警戒值时,有专人24小时负责雨量观测,并向段调度汇报雨情,向相关线桥车间、巡养站、工区通报雨情;工务段调度及时向工务处调度汇报雨情,向有关线桥车间、施工单位或指挥部调度通报雨情,相关工程指挥部应及时将雨情传达到各有关施工单位。

铁路防汛工作实施方案

铁路防汛工作实施方案

铁路防汛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而防汛工作对于铁路的安全运营至关重要。

每年的汛期,都会给铁路运输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汛工作方案,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防汛工作的重要性。

在汛期,降雨量增加,河流水位上涨,容易导致铁路线路受损、桥梁被冲毁、路基被淹等情况。

如果没有有效的防汛工作,将严重影响铁路的正常运营,甚至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因此,铁路防汛工作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三、防汛工作实施方案。

1. 提前预警。

在汛期来临之前,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及时掌握降雨情况和河流水位变化,提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同时,加强与气象部门和水利部门的沟通,获取最新的天气预警信息,做好铁路防汛的前期准备工作。

2. 安全排查。

在汛期来临之前,铁路部门应当对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铁路设施的安全运营。

特别是对于易受水淹的路段,应当加强巡查,做好防汛堤防的加固工作。

3. 应急预案。

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防汛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铁路的安全运营。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人员培训。

加强防汛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汛期来临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有效地开展防汛工作。

5. 宣传教育。

加强对广大乘客和周边居民的防汛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汛意识,做好自我保护工作,减少因为汛期造成的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四、结语。

铁路防汛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铁路的安全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防汛工作,才能有效地保障铁路的安全运营,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

因此,铁路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切实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

铁路运输降雨量警戒防范制度

铁路运输降雨量警戒防范制度

铁路运输降雨量(洪水位)警戒防范制度降雨量警戒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关于进一步健全雨量警戒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洪地点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汛期防洪预警、警报及其响应程序,细化汛期冒雨检查措施,加强防洪地点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害隐患,确保汛期行车安全,结合我局防洪工作特点,特制订《降雨量警戒防范制度》。

第2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各自防洪职责,加强管理,细化措施,确保降雨量警戒防范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章降雨量警戒值第3条降雨量警戒值,要在充分统计和分析历史上降雨量与铁路灾害产生之间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铁路的地质、水文、周边环境和设备质量等因素,慎重确定动态调整,不断提高警戒值的科学性。

第4条我局设立三级降雨量警戒值,即出巡警戒值、限速警戒值和封锁警戒值。

第5条我局对影响铁路安全较大的河流实行二级洪水位警戒值,即注意洪水位警戒值和危急洪水位警戒值。

— 1 —第6条降雨量警戒值的公布与修订1.降雨量警戒值各工务设备管理单位汛前根据历年水害与降雨关系、线桥路设备状态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提出修订意见,并报路局防洪办审定后路局发文公布。

2.洪水位警戒值:主要针对危害性较大的大江大河和行洪区,各工务段在汛前结合桥梁路基竣工资料,定期检查桥梁路基设备现状及桥梁上下游河道情况,评估不同洪水位值将对桥梁及台后路基设备安全产生影响的程度后提出修订意见,并报路局防洪办审定后路局发文公布。

3.降雨量警戒值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修订周期。

第三章“五位一体”冒雨检查制度第7条“五位一体”冒雨检查是指当管内提速、普速铁路沿线降雨达到出巡雨量警戒值及以上时,相关车站应立即组织站区工务、供电、电务和公安人员按照专业分工对沿线设备实行冒雨检查,必要时添乘单机检查,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行车安全的水害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高速铁路冒雨检查执行第八章规定。

铁路防洪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防洪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防洪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防洪工作,有效预防暴雨及灾害性天气引发的铁路水害行车事故,提高防洪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对铁路运输秩序的影响和对运输设备造成的损害,确保汛期行车安全,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职责及工作内容第四条段管内的防洪安全管理实行段、车间、工区三级管理,实行包保责任制。

第五条工务生产技术科是段管内防洪安全管理的主责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汛前指导开展防洪隐患大排查,现场检查确认Ⅰ、Ⅱ级防洪重点地段,修订防洪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防洪预抢工程。

2.防洪期间每月召开防洪专题会议一次。

3.汛期发生水害后,协调、指挥水害抢险。

4.路局发布出巡和限速降雨预警时,赶赴预警区段,督导车间、线桥工区落实预警各项工作;签发确认段发(区段)1预警。

5.负责全段防洪管理,落实上级防洪制度,完善防洪应急预案,指导车间、线桥工区防洪工作。

6.汛期发生水害后,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修方案,协调劳力、机具和材料组织水害抢险。

7.协助现场负责人做好线路开通前设备检查确认工作。

8.做好汛期防洪值班,对车间、线桥工区值班情况进行抽查。

9.负责降雨预警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10.按照防洪料具标配,全面检查防洪备料,督促物资室及时补充。

11.负责结算防洪抢险有关费用,编写防洪总结。

12.负责提报水害复旧计划,按批复组织实施复旧工程,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第六条车间是段管内防洪安全管理的具体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1.执行段各项防洪制度,督查、指导线桥工区做好防洪管理工作。

2.汛前组织开展防洪排查,确定防洪Ⅲ级重点地段,组织线桥工区开展防洪演练。

3.汛期成立防洪抢险队伍,组织线桥工区做好水害抢险工作。

24.按照防洪料具标配,每月检查线桥工区防洪备料储备情况,及时补充。

5.路局、段启动预警后立即响应,及时安排防洪巡查人员进行设备巡查。

6.汛后收集上报月、年度雨量及总结。

第七条线桥工区是段管内防洪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1.落实段防洪各项制度。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将《条例》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三、将《条例》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四、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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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铁路办公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

第3条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科学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4条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5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

必要时,铁路部门可按照《军队参加抢险就在条例》有关规定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在发生水害地点周围的铁路施工队伍,应在铁路局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

第6条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讯抗旱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第7条铁路运营部门要适时对基础设施的抗洪能力进行检定,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设备抗洪能力。

第8条各有关部门汛期要加强对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检查、监测,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防止发生行车事故,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9条既有铁路改造,其设计应满足规范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

新建铁路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方相关工程、设施、环境等对铁路防洪能力的影响。

第10条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预防、预警、抢险和复旧等环节,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二章防洪组织第11条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由主管部长任总指挥,总调度长任副总指挥,运输(含调度、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下同),建设、计划、财务、劳卫、安监、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工作。

第12条铁路局设立防洪指挥部,其成员比照铁道部防洪指挥部组成,负责领导本部门的防洪工作。

有关站段组成防洪抢险队。

山区铁路有关站段可组成以站长为组长的防洪领导小组。

第13条各级防洪指挥部主要任务:汛前部署防洪工作,下达防洪命令和有关文件,检查防洪准备工作,组织复查重点区段和审定预抢工程项目;汛期组织领导防洪抢险工作;汛后研究善后处理,总结当年防洪工作。

各级防洪指挥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对上述工作做出研究安排。

各铁路局防洪指挥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的防洪工作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14条各级防洪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工务部门,其成员的配备应适应管理防洪日常工作的需要。

有关站段应有专人管理防洪日常工作。

防洪日常工作的内容如下:(一)掌握管内铁路沿线江河水库水情及运用情况;建立管内防洪图表数据资料档案;掌握沿线运输设备抗洪能力薄弱环节,制订安全渡汛措施;掌握病害看守点、巡检情况。

(二)使用和维护用于气象、水情信息接收与传递的技术设备;管理和应用各类防洪资料和数据库,做好与有关单位的联网及信息交换工作,及时将“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传递给本局和相关铁路局车务、机务等相关部门。

(三)建立与同级行车调度、同级有关防洪组织、路外有关单位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防洪抢险工作。

(四)制订重点区段防洪抢险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洪料具、备用车辆、大型施工机械的调配及抢险队伍的组织等项工作。

(五)参加防洪检查;主持制订汛期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预抢工程方案,供指挥部审定;安排预抢工程的实施。

(六)汛期收集、分析各类气象及水情预报,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并提出防范对策。

(七)参加防洪值班,掌握灾情,随时向领导汇报;传达上级领导对防洪工作的指示;必要时编制防洪抢险快报、简报等。

(八)参加水害抢险,提供抢险及水害复旧工程方案;组织复旧工程的审查、施工及验收工作。

(九)汛后对当年水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铁路防洪规律,为增强设备抗洪能力,减少灾害损失,提供依据。

(十)推动防洪抢险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组织培训防洪人员,不断提高防洪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十一)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防洪应急预案。

(十二)建立防洪抢险相关专业专家数据库,保持联系,必要时应防洪指挥部要求,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15条防洪办事机构应配备较先进的通信、数据、图形和图像处理、气象、水情和灾情信息接收等设备,快速、准确传递防洪及灾害信息,提高办公效率。

第16条防洪办事机构要管理好防洪资料及水害档案。

铁路防洪资料及水害档案包括:(一)历年防洪命令、防洪工作总结及有关防洪文件(包括重要电报、电传)。

(二)铁路防洪图,包括:铁路线名、站名、里程;工务段以上单位所在地及管界,水系,水库(注明病险水库),气象、水文信息和灾害监测报警装置,危险处所看守点,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抢险主要料具、机具存放地,抢险队伍等。

(三)与防洪有关的设备病害资料,包括:桥涵孔径不足,路基抗洪能力不足,易出现滑、崩坍、落石、泥石流、岩溶陷穴地段等。

(四)水害档案,包括:历年各类水害、气象、水文、防洪工程及预抢工程资料等。

第17条铁路防洪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运输、建设、计划、财务、劳卫、安监、公安、宣传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共同完成防洪工作。

第18条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一)工务部门负责检查和掌握线、桥设备状态,对桥隧和路基的病害进行监测和整治;在汛期执行线桥、灾害地段分段检查负责制和雨中、雨后检查制,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派人监守;按期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

(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既有线施工工点的防洪安全,对施工可能影响渡汛安全的既有设施进行防护,并组织相关施工单位随时做好参加水害抢修的准备。

(三)运输(客、货)部门负责防洪抢险、复旧工程的队伍、机具、材料物资的运输,按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将抢险用料运到指定地点,负责水害工地的运输组织工作;调拨抢险备用车辆和大型施工机械,沟通运输、灾情等信息;及时按照水害现场的请求和防洪指挥部的要求,发布调度命令,指挥列车运行;做好车流疏解,客车迂回和折返、旅客疏散及生活保障工作。

(四)机务部门乘务人员要根据防洪指挥部发出的“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和调度命令,加强了望,按规定速度运行,并与工务看守人员以信号应答。

救援列车和发电列车等专用车辆要随时准备参加水害抢修。

(五)电务部门要对通信信号设备进行检修,确保技术状态良好;通信服务部门在病害看守点配备专用电话;水害发生后要尽快抢修,恢复通信,临时增设的看守电话及时安装到位,保证水害现场优先通话,及时传递情报;尽快修复因水害破坏的通信信号设备;遇较大水害,及时将水害现场图像信息传送铁道部防洪指挥部。

(六)供电部门对接触网供电线路要进行整修加固,发生水害及时抢修,并为防洪提供照明及抢修工程用电。

(七)供水部门要加强对水源及供水设施的防护,要制定应急措施,保证饮水卫生。

(八)铁路土地管理部门要定期巡视,及时制止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开垦种植、挖塘修渠、采砂采石、取土弃土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九)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落实防洪款源,按规定分别在成本费用、基建、更新改造等项目中安排。

(十)劳卫部门负责对铁路职工实施奖惩与惩处、抢修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协调解决医疗救护工作。

(十一)生活部门负责组织和抢修现场生活物资供应。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好救灾现场、滞留旅客车站和滞留旅客列车的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破坏、哄抢、拆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的疏散转移等工作。

(十三)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防洪细则和有关防洪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根据雨情、汛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十四)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工作。

第19条铁路各级防洪组织应加强与当地政府防洪组织的联系,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与有关水利、气象、道路部门建立联络制度,协调防洪工作。

第三章防洪准备第20条每年汛期前,各级防洪组织应发布防洪命令,除贯彻本细则的要求外,应将防洪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值班电话号码、重点防洪及预抢工程安排、科学防洪工作的部署、天气趋势预报及其对策等情况上报下达。

第21条每年汛期以前,各有关部门都要进行防洪大检查。

工务部门应对既有线路排水设备、路基、桥涵病害处所及其防护、导流设备等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预抢方案并进行整改;对可能发生水害的地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上一年汛期过后的秋检结果,提出当年“汛期重点危险地点”的可能灾情和预防对策;对暂时无法整治的病害处所,应采取安装实用可靠的报警装置或派人监视看守等措施;病害看守处所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备保证与车站、列车的通信,遇有险情及时与站车联系,采取措施;对确定的“汛期重点危险地点”预防对策及预抢工程件名,要抄报铁道部。

建设管理部门应检查既有线增建新线或改造工程施工对既有线路基稳定、桥涵排洪的影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制定加固与渡汛措施,定期向铁路局防洪指挥部报告。

凡是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

如果确系急需工程,应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制定可靠措施,并经铁路防洪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水电、电务部门应检查沿线水围电杆、路基上的电缆沟槽、供电线路和供水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车务、工务、机务部门联合对沿线及车站危树进行检查,及时修剪剪杆。

各级防洪办事机构与地方有关部门,应共同对沿线与铁路有关的水库、河道、江河堤坝、塘坝、贮木场及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汇报,合理解决。

第22条根据历年经验及预计可能发生水害的处所,应在沿线准备紧急加固和抢修的料具。

(一)防洪料具均应在雨季前备齐,并运至规定地点,未经有关防洪组织批准,不得挪用。

(二)防洪料具应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存放在便于装卸的地点,以便发生水害时迅速进行抢运。

有关站段、采石场和各级材料厂,汛期要有一定的物资储备,各铁路局防洪储备料具的数量、地点要列表报铁道部备案。

(三)汛前,有关单位要对备用的推土机、装载机、拆装梁、工字梁、钢塔架等抢险设备进行状态检查,确保抢险使用。

有关单位应掌握铁路沿线厂矿企业可用于抢险的推土机、挖掘机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数量、状态、存放地点和联系方式,根据需要可签订租赁合同和有关协议,以便应急租用。

(四)汛期,各铁路局应在适当地点设置水害抢险备用车,按规定向铁道部申请拨给,作为铁路路用车掌握使用。

遇有特别紧急雨情、水情预报,铁路局长可按铁路路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安排少量抢险备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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