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政策解读要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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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天津自贸区条例文档Experts interpret the regulations of Tianjin Free Trade Z one编订:JinTai College专家解读天津自贸区条例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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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日前公布实施。

这部法规有哪些创新和重要突破?记者5日就此采访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监管局局长王海东,梳理出这部法规的6大亮点。

创新管理体制高绍林说,天津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上海,也不同于广东和福建,《条例》确保减少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层级,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g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整体工作、研究重大问题,自贸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组织研究、推动落实和总结评估改革创新措施,片区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各片区的管理职能,落实改革创新任务。

“同时,《条例》还把天津市已经实行的‘一颗印章管审批’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加以提升固化。

”高绍林说。

率先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高绍林表示,《条例》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天津开展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意见,简化了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同时扩大了申请人的自主性,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确认其拟使用的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金融开放创新政策《条例》对天津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符合条件的跨国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等都做出支持。

天津自贸区 方案

天津自贸区 方案

天津自贸区方案简介天津自贸区是指天津市设立的自由贸易园区,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本文档将重点介绍天津自贸区的方案和主要内容。

一、背景天津自贸区的设立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

中国自贸区的先例是上海自贸区,由于取得了巨大成功,天津市也希望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目标天津自贸区的主要目标是:1.扩大对外开放:通过建设自贸区,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来天津投资和经营,提高天津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2.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通过自贸区内的改革措施和政策支持,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3.推动金融创新:加强金融服务的开放和创新,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天津自贸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1. 放宽市场准入天津自贸区放宽了对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简化了注册流程,并取消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来天津投资和经营。

2. 减少贸易壁垒天津自贸区加快了海关和监管部门的流程改革,缩短了通关时间,降低了贸易壁垒和物流成本。

同时,还推进了国际贸易便利化政策的实施,提高了贸易效率。

3. 推动金融改革天津自贸区积极推动金融服务的开放和创新。

通过设立金融创新试验区和推出一系列金融创新政策,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天津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4. 优化营商环境天津自贸区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在政务服务方面,推行一网通办,提供全程在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减免一定的企业税费;在人才引进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四、成效与展望天津自贸区自成立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吸引了很多国内外企业来天津投资和经营,推动了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但是,天津自贸区还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国际竞争压力和市场需求变化。

未来,天津自贸区将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推动更多的创新和发展。

通过与其他自贸区和国际合作伙伴的交流合作,天津自贸区将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十八条按照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推行入境维修用旧机电产品便利化监管措施。

对申报无疫的出入境船舶,经风险分析后可以给予直通放行便利。

逐步实行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检测结果采信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检验检疫分线监管模式,“一线”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二线”实施货物检验和监管。

实行进境货物预检验制度,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

推行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对保税展示交易和保税租赁货物实行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制度。

第二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实行以“天津东疆”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记流程,落实现有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和国际邮轮旅游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业。

自贸试验区实施海港空港联动,发展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在国内沿海港口与天津港之间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第三十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实施绿色产品清单制度,鼓励开展绿色贸易。

第三十一条发展过境集装箱班列运输,建设跨境物流中心,开展高端产品国际集装箱班列物流服务。

鼓励开展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代理服务及多式联运代理服务、集装箱班列承包等,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转口贸易发展。

第五章金融创新第三十二条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稳步开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等试点工作。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三十三条支持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为自贸区提供地方立法保障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实施。

《条例》共8章58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

《条例》明确,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邮政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改创新,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刚刚通过实施的《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将对接国家战略发挥叠加优势,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

《条例》指出,增强天津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实施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推进三地口岸直通。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扩展至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

支持北京市、河北省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区,完善京津冀集疏运体系和保税物流网络。

此外,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带动京津冀以及北方地区科技创新、引领地区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协同创新服务平台,促进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开放共享。

天津自贸区现有的一般优惠政策

天津自贸区现有的一般优惠政策

天津自贸区现有的一般优惠政策1、国外货物入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国内货物入区,享受出口退税3、区内企业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4、区内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5、区内企业所耗用的水、电、气、热享受出口退税6、货物在东疆港区与境外之间自有进出,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仓储时间不受限制7、进区货物实行“只检疫,不检验”2011年5月10日,国务院批复《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同意开展四大政策试点:1、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1)、有选择地放宽船公司股权结构比例、船龄限制、船级社等准入条件2)、允许境外邮轮公司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挂靠保税港区3)、经批准外国邮轮可以从事国内港口多点挂靠业务2、国际航运税收政策试点1)、国际航运、仓储物流、国际航运保险免征营业税2)、汽车转口贸易适用进区保税3)、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3、航运金融试点1)、允许已经开展离岸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东疆港区设立机构2)、允许在东疆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离岸账户3)、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试点4)、推进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拓宽人民币流入和流出渠道4、租赁业务创新试点1)、租赁业务先行先试2)、完善项目子公司(SPV)管控模式3)、飞机租赁创新,购机直播,借用外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4)、融资租赁出口退税1、航运物流1)、码头作业区纵深1110米2)、规划设计17个集装箱泊位,已建成6个10万吨级泊位,吞吐能力400万TEU/年3)、规划建设8个件杂货泊位,已建成2个10万吨级和2个4万吨级泊位4)、大型现代化海铁换装中心正在建设中,近期开工两个全自动泊位5)、已建成标准仓库58万平方米,堆场66万平方米,并建有专业冷品冷库,红酒恒温恒湿库等2、国际贸易1)、2012年,东疆获得商务部授牌,成为中国北方唯一的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2)、2013年,东疆保税港区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为进口水果指定口岸3)、出台通关便利化措施,探索建立有效地关检联合监管机制3、金融创新★、融资租赁A、飞机、船舶、大型设备融资租赁超过全国的30%B、已注册租赁公司已接近750家C、截止目前,累计完成租赁飞机将近400架、10几台发动机、船舶多艘、租赁总资产已达到几十亿美元D、在全国享有“东疆租赁模式”的美誉★、商业保理试点保险、小贷、银行、担保等金融产业4、邮轮游艇1)、规划游艇泊位700个,首期已建成82个,最大可接待50米大型船艇2)、2013年7月天津海关批准建设游艇保税仓库,面积2000平方米,水上保税泊位正在筹建,天津海事局在东疆成立全国首个“游艇管理中心”。

天津自贸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最详细解读

天津自贸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最详细解读

天津自贸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最详细解读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一、定义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

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

双向归集包括资金池境内主账户归集境内资金池成员资金对外放款,以及归集境外资金池成员资金对内借入外债。

对外放款和借入外债都是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

(见图1)二、开展情况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最早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已于2014年推向全国。

但自贸区内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相较于自贸区外企业仍然有很多好处,例如更低的门槛,更高的额度等。

天津自贸区获批后,天津及周边的企业利用自贸区政策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将对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充分运用境外资金产生极大的帮助。

三、监管指引目前规范全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法律文件有:最早是2013.8.12:江苏昆山两岸跨境人民币双向借款,仅适用于台资企业,贸易项下可流出区外。

外债额度:资金池内企业所有者权益之和。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提到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推向全国。

201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这份文件相当于全国开展跨境资金池的操作细则。

规范自贸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文件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发【2014】22号)四、对企业的价值开办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可以帮助集团客户打通境外资金合规入境渠道,不需要贸易背景,让境外的资金可以合规、便捷的进入境内。

同时降低集团综合融资成本;此外,双向资金池可以将集团境内外盈余资金归集,提高集团内部资金运用效率,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资金池内成员企业盈余资金共享,互补长短,减少银行融资,减少利息费用支出。

天津自贸区:政策、机遇与实务

天津自贸区:政策、机遇与实务

天津自贸区:政策、机遇与实务(与上海自贸区对比讲解)
(一)政策
1、注册
2、海关
3、税务
4、外汇
5、金融
6、商品贸易
7、服务贸易
8、投资贸易
9、离岸金融
10、离岸贸易
11、国际物流
(二)机遇:?
(三)涉外企业的应对之策
1、区内企业
2、区外企业与内地企业
3、海外企业
4、制造业、物流业、服务业
(四)内地地方政府部门的应对之策
1、商务部门
2、海关与商检
3、财政与税务
4、外汇与金融
5、物流
(五)实务
1、商品贸易
1)进口:(B+D)2 C
2)出口:国际税务筹划与国际市场终端支持体系
3)转口:运营中心与操作平台的分离
2、服务贸易
1)保税物流国际化与国际物流平台
2)其他(未来):电信、零售及其他
3、离岸贸易
1)离岸运营中心
2)离岸对冲中心
3)离岸物流中心
4、跨境投融资
1)跨境投资与境内资产的境外融资
2)跨境融资与境外资产的境内融资
3)离在岸联动业务的非贸易平台化操作
4)国际供应链资产在离岸融资业务
5)金融衍生品离在岸对冲业务。

自由贸易港税收法律政策分析

自由贸易港税收法律政策分析

自由贸易港税收法律政策分析
自由贸易港指的是一个地区内特别开放的贸易港口,允许在该地区内进行无税或低税
的进出口贸易活动,以此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税收政策是自由贸易港的重
要法律政策之一,对自由贸易港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低税率政策
自由贸易港主要使用低税率政策来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

自由贸易港
的税收政策通常包括减免关税、减免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这种政策可以吸引外国
金融和贸易公司进入自由贸易港,从而在这些公司内部形成高效的金融和贸易系统,同时
使得本地区的企业也能够以更优惠的价格从世界各地采购到所需物资,这将加速本地区的
经济发展,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

二、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也可能促进自由贸易港的发展。

这包括各种税收补贴和节税措施,例如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收抵扣、税收优惠资金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提高企业的
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报率,增加企业投资的吸引力,为自由贸易港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除了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政策也是自由贸易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自由贸易港应该
建立一个透明的税收管理体系,确保国内企业和外国投资回报的公平竞争。

这需要建立一
个完善的税收标准体系、制定合理的税收管理措施、实行有效的税收监管和管理机制,以
降低政策执行风险。

同时,在税收管理过程中,自由贸易港还应该考虑保护全球经济的稳
定和发展,防止自由贸易港成为跨境资金洗钱和非法流动的渠道。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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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政策要点一、有效降低投资门槛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15类、50项、122条)。

2.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

3.鼓励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二、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4.搭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促进平台。

5.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文化服务贸易基地。

7.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8.建立华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9.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10.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11.支持进口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资源类商品。

12.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进口商应承担售后服务、召回、“三包”等责任,并向消费者警示消费风险。

13.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

14.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

15.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从事国际采购的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

16.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

17.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

18.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19.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

20.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21.允许外商开展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维修与再制造业务。

22.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推进标准和结果互认。

23.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

24.推动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

25.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26.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

27.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28.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业务。

29.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

30.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

31.推动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

3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33.支持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建设航空物流中心。

34.完善国际邮轮旅游支持政策,建立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和邮轮旅游营销中心。

35.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36.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37.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38.可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向国家申请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面积。

39.逐步实现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

40.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行检疫,二线实现检验。

三、金融开放创新。

41.开展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

自贸区企业开设自贸区账户。

(自由贸易账户是银行为客户在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按照开立主体的不同,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分为区内机构、区内个人、境外机构、区内境外个人和同业机构等五类账户。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本币、外币的跨境资金结算。

对于区内机构和个人,拥有自由贸易账户基本就拥有了一个可以和境外资金自由汇兑的账户;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拥有自由贸易账户就可以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相关金融服务。

)42.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

(目前还不允许面向非金融类机构以及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如果区内实现先行先试,在为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同时,也可以为非金融类机构以及个人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43.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区外仅有经常项目(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经常性转移)可兑换,区外的资本项目收付外汇和结售外汇都需外管局审批。

)44.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

(以前,无论是投进来还是投出去,都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再到银行结售汇,才能进行资金划转。

现在,投进来的项目,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不需审批,只需备案;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本金也下放到商业银行直接登记,资本金由原来按需结汇改为按意愿结汇。

投出去的项目,除了禁止的四种情形外,实行备案或核准管理。

)45.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

(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外债管理模式,外资企业适用“投注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内资企业借外债要通过外管局(1年以内短期外债)或国家发改委(中长期外债)审批。

在自贸区内,内外资企业将统一外债政策,实行宏观审慎管理)46.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

47.鼓励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

(自贸区成立前,仅生态城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但既有全年20亿元的总额度限制,也有单笔0.5亿元限制,又有仅限于新加坡的地区限制。

现在区内企业将不再受到上述限制,按照上海规定,区内法人企业融资规模为资本的2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信金融租赁公司)为资本的3倍;建立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区内新设法人银行机构为资本的5倍;银行市级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如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其总行一级资本的5%。

)48.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汇集了国际贸易结算、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资金集中运营、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汇等功能,集团可以利用在自贸区注册的企业作为窗口单位搭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完成集团资金的跨境双向归集。

)49.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在自贸区以外,国内投资者要想投资国外证券期货市场,必须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投资;国外投资者要想投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则要通过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

现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及境外个人可以按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50.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全面开放,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51.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52.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吸储类全牌照、非吸储类有限牌照、自有资金放贷小额贷款)53.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54.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

55.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56.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57.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机构,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58.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59.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60.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

61.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

62.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天津市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商务部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63.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

(原来融资租赁企业不允许混业经营,只有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

)64.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

65.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赊销项下债权)和福费廷业务(信用证项下债权)。

66.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允许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

允许区内租赁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办理境内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时收取外币租金。

允许区内租赁公司与境内企业开展回租结构项下交易时,以外币形式支付租赁设备价款。

三是允许境内机构转让区内注册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股权时,以外币形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7.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四、京津冀协同发展68.完善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改革。

69.优化内陆无水港布局,支持内陆地区在条件具备时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70.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71.支持京冀两地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

72.完善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将意愿结汇等创新政策辐射延伸至京冀两地及港口腹地。

73.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促进京津冀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的协同配合。

74.鼓励航运物流、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促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京津冀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75.京津冀三地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促进区域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

76.依法合规开展知识产权转让,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工作机制。

77.支持京津冀三地政府按规定共同出资,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形成合作机制。

78.联合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共同成立创投基金,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79.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市场。

80.推动教育部、天津市共建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验区,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

建设国际化人才特区。

81.为符合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进一步简化签证等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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