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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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融资租赁政策汇总

最新融资租赁政策汇总

融资租赁政策研究一、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1.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

《央行关于支持上海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自贸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的1.5倍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期限1年为以上。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自贸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5.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与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及外币资金池业务。

《央行关于上海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自贸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根据细则规定:企业已开立的境内外币资金池账户与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其名称统一改为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并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6.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便利政策。

根据央行第三十条规定:自贸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取消,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自贸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不需要到外汇局申办理事前审批手续。

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

7.区内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的便利政策。

允许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及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或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如果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8.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若此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自贸区政策文件

自贸区政策文件

附件一、天津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情况据统计,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相关部门及其驻津机构、天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目前已相继出台了29个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文件。

一是国家层面出台了13个文件。

1、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复天津市政府和商务部《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4〕177号)。

3、今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

4、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办发〔2015〕23号)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国办发〔2015〕24号)。

5、2月17日,银监会办公厅回复天津银监局《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函〔2015〕6号),明确天津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事项比照上海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执行。

6、3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87号),提出了包括实时分线监督管理、优化动植物检疫审批等22项支持政策。

7、4月3日,保监会办公厅批复天津保监局《关于保险业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政策的请示》(保监厅函〔2015〕95号),同意我市复制推广保监会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的11项政策措施。

8、4月8日,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推动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备案管理。

9、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5〕208号),将上海自贸试验区“办税一网通”10项创新措施推广至三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同时再推出10项创新措施,统称为“办税一网通10+10”。

天津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优惠政策

天津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优惠政策

天津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优惠政策一、落户资金补助: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含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2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以下、5 亿元人民币(含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以下、1 亿元人民币(含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 万元人民币。

二、营业税补助: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三、企业所得税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四、办公用房补助: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五、高管个税奖励: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六、外债额度:外资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外管局核批一个外债额度,该额度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一般核批5-6倍),可利用内保外贷,实施意愿结汇,转到国内项目上。

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优势分析

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优势分析

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优势分析一、政策支持将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壮大天津自贸区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得到了充分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提出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包括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税收优惠、金融监管政策的放宽等。

天津自贸区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对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支持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二、国际化视野优势天津自贸区紧邻京津冀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形成了国际化的经济环境。

由于自贸区内企业多为跨国公司或外贸企业,对于国际金融和融资租赁业务有着较高需求。

融资租赁业务通常涉及跨国金融、投资,且在交易、法律等方面具备较强国际化要求。

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的国际化视野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的国际化融资需求。

三、资源优势在天津自贸区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引进了大量的国际金融机构,还有着丰富的融资租赁行业经验和专业人才池,这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了资源优势。

天津自贸区还拥有丰富的国际化投资和融资渠道,这种资源优势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水平和竞争力。

四、政府服务优势天津自贸区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拥有一支专业的服务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政策咨询、法律支持等服务。

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过程中,政府服务优势是非常重要的。

天津自贸区政府通过不断创新、提升政务效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政府服务,降低了企业的办事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有力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五、合作机会天津自贸区与国内外多家知名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作模式为融资租赁领域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天津自贸区还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与海外国家展开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交流。

这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合作机会,促进了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开拓了更多的国际化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空间。

国务院发布中国四大自贸区负面清单共50项(DOC)

国务院发布中国四大自贸区负面清单共50项(DOC)

粤津闽自贸区今日挂牌四个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2015年04月21日共计71项改革创新任务,外资开放新增18个领域20日,国务院印发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改革上海自贸试验区方案,印发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方法。

同一天,国新办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上海、福建、天津、广东相关负责人悉数到会,解读自贸区总体方案。

《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方了解到,粤津闽三地将在21日上午统一挂牌,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政策说明会,向各界解读推介相关政策。

上海没有挂牌仪式但会召开动员大会。

《经济参考报》记者初步统计,四大自贸试验区方案共计71项改革创新任务,其中上海25项,天津和福建各16项,广东14项,在此基础上还分解出多项细分任务。

从总体方案来看,相比起原有的上海自贸区,四大自贸试验区将新推出多项机制体制创新举措。

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表示,新设的自贸试验区复制了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在投资管理制度、贸易监管、金融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等4个领域改革创新,并且进一步提出了行政咨询体系、审管分离、审批归口等一些新的做法。

扩展区域之后的上海自贸试验区也进一步增加试点内容。

例如,天津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提到:天津率先推进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

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我们在前一年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试验内容,比如产业预警、权益保护、信息公开、科技创新、人才服务体系等。

”上海市委常委、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主任、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沈晓明说。

与此同时,四大自贸试验区开放程度也将进一步扩大。

据王受文介绍,4个自贸区将实行统一的、更加便利的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配套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制度。

王受文表示,最新发布的负面清单共有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

明显少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现有的139项和第一张负面清单中的190项,分别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比2013年版减少了68条。

天津自贸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最详细解读

天津自贸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最详细解读

天津自贸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最详细解读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一、定义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

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

双向归集包括资金池境内主账户归集境内资金池成员资金对外放款,以及归集境外资金池成员资金对内借入外债。

对外放款和借入外债都是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

(见图1)二、开展情况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最早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已于2014年推向全国。

但自贸区内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相较于自贸区外企业仍然有很多好处,例如更低的门槛,更高的额度等。

天津自贸区获批后,天津及周边的企业利用自贸区政策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将对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充分运用境外资金产生极大的帮助。

三、监管指引目前规范全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法律文件有:最早是2013.8.12:江苏昆山两岸跨境人民币双向借款,仅适用于台资企业,贸易项下可流出区外。

外债额度:资金池内企业所有者权益之和。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提到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推向全国。

201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这份文件相当于全国开展跨境资金池的操作细则。

规范自贸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文件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发【2014】22号)四、对企业的价值开办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可以帮助集团客户打通境外资金合规入境渠道,不需要贸易背景,让境外的资金可以合规、便捷的进入境内。

同时降低集团综合融资成本;此外,双向资金池可以将集团境内外盈余资金归集,提高集团内部资金运用效率,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资金池内成员企业盈余资金共享,互补长短,减少银行融资,减少利息费用支出。

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优势分析

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优势分析1. 引言1.1 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背景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背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推动,天津自贸区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上有着独特的政策优势,如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税收负担等措施,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便利的融资渠道。

二是市场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增长,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天津自贸区地处北方经济中心,拥有完善的物流和交通网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背景是政策推动和市场需求推动下的产物,将有望在未来进一步壮大和发展。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目的和意义是对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背景和前景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从政策、市场、服务、风险控制等方面探寻其优势所在,并根据现有数据和趋势展望未来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为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可靠的参考和决策依据,促进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的进一步繁荣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

本研究也旨在为其他自贸区和经济特区的发展提供借鉴和经验,探讨融资租赁业务在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和机制,提高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助力金融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优势天津自贸区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享有诸多政策优势,这些优势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经营环境和更有力的支持。

天津自贸区在融资租赁监管方面具有较高的灵活性,相比其他地区,监管机构在这里更加开放和包容,更愿意尝试新的监管方式和措施,这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创新机会。

天津自贸区的税收政策也对融资租赁企业非常有利。

在这里,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减免税费、税收抵免等,这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成本,提升了竞争力。

天津自贸区还有一系列关于融资租赁的扶持政策,比如金融机构可以获得更低的融资利率,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支持等等。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发布时间:2017-04-10 编辑:晓玲手机版中国的四大自贸区大家了解融资租赁政策?下文就是相关的政策详细解读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四大自贸区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异同政策(一)相同的政策1、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2、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二)不同的政策相关分析上海自贸区1.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贸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优势分析

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优势分析随着中国国际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是一种适用于各种资产,如设备、车辆和机械设备等的融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灵活地获取所需资产,同时避免了大额现金的支出。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试验田之一,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政策和支持措施,使得融资租赁业务在该地区拥有更好的发展环境和优势。

本文将就天津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进行分析。

一、政策优势天津自贸区在引进产业和发展项目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项目进入该地区。

天津自贸区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快捷的注册和营业条件,加快了企业的注册审批和登记程序。

天津自贸区加大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政策支持,为融资租赁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更低的融资成本。

天津自贸区还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国际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跨境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加有竞争力。

政策优势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更加清晰、丰富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发展业务。

二、资金优势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在于资金,天津自贸区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资金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天津自贸区拥有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各类金融机构众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生态,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融资渠道和产品。

天津自贸区金融市场流动性较强,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更加快速、便捷地获取所需要的融资,帮助企业更好地满足资金需求。

天津自贸区作为中国国际航运、物流和贸易中心之一,拥有丰富的国际贸易资源和现代物流资源,这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和条件。

天津自贸区国际贸易便利,对进出口贸易有着较为完善的政策和行政保障,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更加便捷地进行跨境融资租赁业务。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津金监规范〔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2日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过渡期间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概念及准入本意见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确认执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6〕9号),原市商务委职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承接。

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实缴不少于17000万元注册资本(2001年8月31日及其以前设立的内资租赁公司不少于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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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
1.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2.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3.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

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

4.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子公司可经营多个飞机项目;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

5.东疆保税港区试点促融资租赁业发展实行限时办结制。

内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支持租赁公司业务外包,中介机构可全程代办服务。

6.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鼓励租赁业境外融资。

7.签署租赁合同涉及的融资租赁物权属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物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申请。

天津市融资租赁政策
1.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3.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
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4.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5.2012年起3年内,对融资机构向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含票据贴现),以及提供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

若上年末余额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

融资机构的范围为在本市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6.融资租赁企业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

简化和规范融
资租赁企业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的审批手续,加快融资租赁企业“走出去”步伐,凡不涉及到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7.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关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

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出口免税按项目报批。

保障飞机租赁企业发票需求。

8.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

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推行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经验。

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出口退税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9.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津政办发〔2014〕103号)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4〕11号)有关规定,由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租赁公
司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10.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

按照《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津政办发〔2012〕59号),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对于符合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企业,市金融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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