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基础第三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则,67条。第二章至第六章是关于监狱设
置和行刑管理的具体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 体刑罚执行的标准,这五章的篇目分别按行 刑体制、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行刑 的特殊对象划分,具体为监狱、刑罚执行、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 造等章节,较为完整地概括了行刑的全部过 程。 第七章为附则,1条。规定了《监狱法》施行 的日期。
3、监狱的行刑活动是国家刑事司法与执行的
源自文库
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与刑事侦查、刑事检查、 刑事审判构成了完整的刑事司法和执法活动 体系。
三、监狱法的特征
1、人民性 2、改造性
3、科学性
4、说理性
第二节
监狱法的制定依据和立 法原则
一、监狱法的制定依据
(一)宪法是制定监狱法的法律依据 (二)以改造罪犯为宗旨,惩罚与改造相结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 式之一。 2、一般而言,国家的性质决定国家意志的基 本内容,并通过方针、政策、法律等形式表 现出来。 (1)从生产力方面来说,任何统治阶级都会 自觉或不自觉地用法律来维护生产力发展的 一般要求,这是统治阶级把法律作为阶级统 治工具的必然选择。
一、新中国的监狱立法概览
1、1954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改造条例》。九章,77条。它对监管改造罪 犯的各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用法律的形式 将党的劳动改造的方针、政策条文化、定型 化;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劳改法规, 也是新中国最早颁布的刑事法规之一,为我 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积累 了经验
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3)关于对判处死缓和无期犯的怀 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女犯收监的问题
《监狱法》17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19条规定: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解释》353条、《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怀孕或哺乳 期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章
第一节
一、监狱法的概念
监狱法
监狱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监狱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系统
规范监狱行刑与罪犯改造的监狱法典。 广义的监狱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制定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涉及的有关主体的程 序性和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规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监狱法》: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
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 错误的,应当 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监狱提请处理意见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 结果通知监狱。”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狱和其他
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 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 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题 《监狱法》2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 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 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 予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两院一部的《罪犯保 外就医执行办法》7条规定监狱决定保外就医 需要首先“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 见”。
1、《监狱法》与《刑法》的不协调 (1)如赦免制度:《刑法》规定了赦免制度
(大赦和特赦),对于特赦罪犯应依法释放, 而《监狱法》对释放的规定仅限于罪犯服刑 期满,对于特赦犯的释放根本没有涉及,这 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漏洞,应予以补充。 1959年开始实际施行。
(2)如减刑制度,《刑法》规定除了确有悔
(一)从制定主体来看,监狱法是由拥有不同立法
权限的主体所制定的,因此监狱法是由不同效力层 次法律所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二)从监狱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它是以监狱行刑 活动为中心而展开的。 (三)从监狱法所调整的内容看,它主要调整监狱、 罪犯两个主体的行为,另外围绕监狱行刑活动还要 涉及到公、检、法、武警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法》。 1982年3月23日,《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 收容范围的通知》。
1983年5月5日,《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
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 1984年3月24日,《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 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5年6月11日,《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 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
(2)关于暂不收监人员的体检问题
《监狱法》第十七条 规定:“监狱应当对
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 查,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
(2)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说,统治阶级属于
在生产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以及接受最大 利益的阶级,因而反映法的统治阶级意志 必须符合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生产关系的 基本要求。 (3)从监狱法的内容和形式来看,监狱法 的本质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正是社会主义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本要求,亦即化消 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 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改造。 5、《监狱法》的颁行,有利于加强国际司法 交流与合作,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
三、《监狱法》的结构体系
共7章78条;分总则、分则、附则三 部分。 第一章,总则,10条。规定监狱法 指导思想、任务、刑罚权归属、行刑 目的、监狱基本职能、行刑手段、监 狱人民警察职权、罪犯权利义务以及 监狱经费保障、监狱管辖等涉及行刑 基本原理和一般规范的内容。
3、监狱法实践当中的有关问题
(1)《监狱法》第二条 规定:“监狱是国
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十五条 第二款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 执行。
(2)关于罪犯监外执行的批准程序和权利问
1990年8月13日,《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
的通知》。 1990年11月6日,《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和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1991年9月10日,《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 为准则》。
二、《监狱法》的制定与颁行 (一)《监狱法》的制定

第一阶段:1986年3月至1990年8月,司 法部组织调研、起草。 1986年3月8日成立 劳改法起草工作小组,在分赴全国各地调 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 稿,于1990年以《监管改造罪犯法(送审 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局。
《刑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是“应当依照
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 刑期。” ——命令性规范。
2、《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不协调 (1)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问题 对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
配套法规:
1954年9月7日,《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
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 1957年1月24日,《关于加强劳改单位卫 生工作领导的联合指示》。 1957年1月29日,《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 规定》。 1962年12月4日,《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 则》。
2、1982年2月18日,《监狱、劳改队管教
(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的执行死刑的条件
《监狱法》:“抗拒改造,情节恶劣。” 《刑诉法》:“故意犯罪”。
(5)关于减刑、假释的监督规定:
《监狱法》:第34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
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 减刑、 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 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期间提出 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 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条。
(二)监狱法颁行的价值
1、《监狱法》的颁行,是建国40多年来监
狱工作成就的结晶,从而规范了监狱的执 法活动。 2、《监狱法》的颁行,完善了我国的刑事 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了社会主义民主与 法制。 3、 《监狱法》的颁行,有利于刑罚的准确 执行。
4、 《监狱法》的颁行,有利于促进罪犯的
第二阶段:1990年8月至1994年10月,国务
院法制局审议、上报。在此期间,国务院法 制局又经近4年的调研、论证,于1994年9月 以《监狱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并原则通过,同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议。
第三阶段:1994年10月至12月,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至此,历时8年零9 个月的监狱立法活动,最终以中国第一部监 狱法典的颁布实施而宣告结束。共7章,78
诉讼法规定 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 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 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
《监狱法》: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不致危害社会”。
合的刑事政策是制定监狱法的政策依据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尤其是监狱工 作实践是制定监狱法的实践依据。
二、监狱法的立法原则
(一)法治统一的原则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稳定性与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刑诉法》:第22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
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 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 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 出最终裁定。 (1)是抗诉还是纠正意见? (2)是5天还是20天?
(6)关于罪犯申诉的规定:
改或立功表现之外,还必须具备“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条件,而《监狱法》 却无这方面的规定,从而影响了两部法律之 间的衔接。 (3)《监狱法》第59条规定:“罪犯在服 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这与 《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相冲突”。 ……
(4)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
《监狱法》第33条 规定:“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
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 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 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 核裁 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 送交监狱收监。” ——授权性规范。
工作细则》。7章,137条。明确规定了监 狱、劳改队的性质、任务和管教工作的方 针、政策,并对执行刑罚、狱政管理、武 装警戒、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考核奖惩 等做了具体规定。丰富和发展了《条例》 的内容,推动了我国劳改工作的法制化、 规范化的发展进程。
配套法规:
1982年2月18日,《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
四、《监狱法》的完善与充实
(一)《监狱法》完善与充实的缘由
1、是协调与其它法律、法规关系的需要。
95年2月28日《人民警察法》
79年——97年《刑诉法》 164——225条 79年——97年《刑法》 192——452条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
2、是监狱工作司法实践的需要
(1)有些条文不够细化; (2)有些条文不符合实际;
(3)有些条文与基本法相悖
(4)有些问题看得不准,把握不住;
(5)有些新经验新做法需要上升为法条。
3、是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
(1)以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监狱法为

核心的刑事执行法“三大支柱”出现了“两 粗一细”的病态。 (2)条文少,可操作性差 ; 比《条例》多1条,比《细则》少59条。 (3)“规格”低,效能差; 成为“监狱的法”和“管监狱的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